2021年4月28日17時20分許,位于射陽縣射陽港經濟開發區的江蘇長風海洋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在風電套籠外作業平臺鋼格柵板裝配作業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688.6萬元。
近日,鹽城市公布了“4·28”較大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該事故致3人死亡,安全經理、安全員、班組長3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一、直接原因:
作業人員(姜某東、佟某華、劉某明3人)在距離地面18.52米高處的套籠外作業平臺,違章使用安全帶掛鉤掛扣在需移動裝配的鋼格柵板上,實施拖移作業,未采取防墜落措施,導致三人先后從無臨邊防護的孔洞中墜落,造成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
1.江蘇長風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到位,是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1)違規組織高處作業。
安排無高處作業證人員在18.52米高處從事套籠外平臺鋼格柵板安裝作業;作業前未編制作業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案;未確認現場作業安全條件;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沒有明確專人在現場對高處作業進行統一指揮監督,現場監護不到位。
(2)質量管理存在漏洞。未嚴格執行質量管理相關規定,將長度偏差不符合規定要求且缺角的鋼格柵板吊至現場進行安裝作業,缺乏過程控制,增加了高風險的高處作業工作內容和工作量。
(3)安全生產風險危害因素辨識不全面。
(4)勞動用工違法。在企業定員定崗、勞動組織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無長期固定作業人員,以工程外包的名義大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能有效落實到位。
(5)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
2.響水源鑫德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違規開展勞務派遣業務,是這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該公司無建筑施工資質、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無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資質。
三、建議追究刑責人員:
1.王某華,男,江蘇長風公司生產部一隊裝配班組班組長(響水源鑫德公司人員),負責66號套籠外平臺鋼格柵板的安裝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犯罪,公安機關在事故調查期間已對其立案偵查。
2.張某成,男,江蘇長風公司安環部專職安全員(響水源鑫德公司人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犯罪,公安機關在事故調查期間已對其立案偵查。
3.王某忠,男,江蘇長風公司安環部經理,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犯罪,公安機關在事故調查期間已對其立案偵查。
四、建議給予其他處罰人員:
1.竇某榮,男,江蘇長風公司和響水源鑫德公司實際控制人。建議由鹽城市應急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季某其,男,江蘇長風公司法定代表人、生產總監、生產部負責人,主管公司生產工作。建議由鹽城市應急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陳某華,男,江蘇長風公司總經理,建議由鹽城市應急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4.孫某華,男,江蘇長風公司生產部一隊隊長(響水源鑫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議由鹽城市應急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5.張某志,男,江蘇長風公司生產部外場主管人員,建議由江蘇長風公司依據內部管理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對有關單位、公職人員履職不到位等問題線索,已移送鹽城市紀委監委,由鹽城市紀委監委依規依紀依法對相關人員進行追責問責。
五、事故單位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江蘇長風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由鹽城市應急局依法依規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該公司勞動用工違法行為,建議由射陽縣人社局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2.響水源鑫德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由鹽城市應急局依法依規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該公司違規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行為,建議由射陽縣人社局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該公司違規開展勞務派遣業務涉嫌超出了市場監管部門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建議由響水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吊銷其營業執照。
附:事故報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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