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2024年3月26日9時,中國風電潤滑油龍頭企業沈陽奧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下簡稱:奧吉娜公司或上訴人)訴信陽市生態環境局(下簡稱:被上訴人)和第三人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下簡稱:華陽長青公司或第三人)行政訴訟案二審,在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準時開庭。
上訴人訴訟請求:一、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3)豫1503行初188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書內容點擊詳閱:風電央企招投標“民告官”首案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奧吉娜不服裁定上訴),指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二、請求依法判決信陽市生態環境局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庭審過程中,雙方就“上訴人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和《信陽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沈陽奧吉娜化工有限公司舉報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公司違法經營及固始分局不作為、亂作為的問題調查處理函》與上訴人是否有利害關系?”兩焦點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上訴人主要辯論點:
一、上訴人訴訟請求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理由是:
1、因被上訴人具有管轄權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且案涉《信陽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沈陽奧吉娜化工有限公司舉報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公司違法經營及固始分局不作為、亂作為的問題調查處理函》(下簡稱:《處理函》或答復函)就原告請求事項未給與明確答復,影響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等,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6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六)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和《行訴解釋》第12條第5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之規定,本案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2、因被上訴人的答復函是投訴舉報行為,屬于實際影響上訴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而不是重復處理行為或程序性行為。根據《行訴解釋》第1條第2款第九項“…(九)行政機關針對信訪行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之規定,涉答復函是行政機關的首次答復,答復內容關聯上訴人的經營范圍影響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是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行為,因此,具有可訴性。
3、因被上訴人在案涉答復函中并未就上訴人的請求事項給與實質性回復,所以請求法院判決撤銷答復函并限期重新答復。
二、《處理函》與舉報投訴人奧吉娜公司有利害關系,奧吉娜公司是適格原告。
理由是:
1、因上訴人具有值得保護的合法權益和被上訴人的行政行為對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影響,所以上訴人的舉報與被上訴人的調查處理函之間具有利害關系。
2、根據最高法的《關于進一步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25號13條規定“當事人因投訴、舉報、檢舉或者反映問題等事項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當事人與其投訴、舉報、檢舉或者反映問題等事項之間是否具有利害關系,對于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依法予以立案,不得一概不予受理。”之規定,上訴人對投訴、舉報事項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訴訟,被上訴人的復函對上訴人有利害關系就應當予以立案,上訴人具有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
被上訴人主要辯論點:一審法院關于上訴人不是適格原告的認定正確。
理由是: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十條第一款“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規定,被上訴人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行政區域為所在的信陽市,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法定職責范圍為環境保護工作。而上訴人在信訪材料里面反映的信訪對象華陽長青公司參與的招投標項目均在內蒙古等外省市,不在被上訴人的監督管理區域,且主張保護的是招投標活動競爭權利,不是環境權益,上訴人信訪事項的主張不在被上訴人的監管區域和職責范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信訪事項的處理答復意見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上訴人不具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第三人主要辯論點:
1、與上訴人所從事的業務完全不同,并不存在直接競爭。《信陽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沈陽奧吉娜化工有限公司舉報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公司違法經營及固始分局不作為、亂作為的問題調查處理函》(下簡稱:《處理函》或答復函)也并沒有給其帶來競爭優勢。
2、廢合成型油屬危險廢物(注:這一說法明顯與《處理函》中被上訴人明確的“廢合成油暫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或產品”相互矛盾)。
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上訴,并依法判令上訴人公開道歉并追究其惡意投訴的法律責任。
歷時40多分鐘,交鋒激烈的庭審結束,本案將擇日宣判。
在競爭日益激烈、各行業“內卷”到窒息的背景下,守法合規的民營企業與競爭對手甚至政府部門的“斗爭”可能會增多,但無論面對的是誰,遇到違法違規等行為都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這必然是一個考驗專業知識和智慧的漫長的過程,必須具備足夠的耐心和信心,但一定要相信人民法院會依法進行公正的判決。
一、案件要點
1、原告:沈陽奧吉娜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信陽市環境局,第三人: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
2、一審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信陽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沈陽奧吉娜化工有限公司舉報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違法經營及固始分局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調查處理的函》;責令被告對原告向被告舉報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事項,限期進行重新調查和答復;判令被告認定的廢合成油不應按危險廢物有關規定進行管理違反法律規章規定,無效。
二、案件起因
奧吉娜公司在參與各央企風電潤滑油招投標采購中發現,注冊于河南省信陽市固始縣的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華陽長青公司),憑借其持有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屢次以“風電齒輪油再生利用”的名義中標。然而,奧吉娜公司發現,華陽長青公司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適用范圍并不包含合成型廢風電齒輪油,屬于違規使用,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于是,2022年10月18日,奧吉娜公司依法向國家生態環境部(以下稱:環境部)進行舉報。按程序,舉報調查由信陽市生態環境局固始分局(以下稱:固始分局)辦理。
三、一波三折
2023年3月9日,奧吉娜公司收到固始分局通過12369環境信訪平臺的短信答復:“反映問題不屬實”。3月10日,奧吉娜公司向固始分局負責人電話詢問,其解釋稱:經調查核實,華陽長青公司沒有再生風電潤滑油銷售,出售的是新油。否定了奧吉娜公司的舉報內容。對此,奧吉娜公司表示強烈不滿。3月11日,奧吉娜公司向環境部投訴固始分局的不作為和亂作為。2023年5月26日,奧吉娜公司收到12369環境信訪平臺的短信答復。答復部門為信陽環境局。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答復稱,華陽長青的許可證有效期沒有問題,與舉報內容風馬牛不相及。2023年6月13日,奧吉娜公司再次向環境部提出申訴,指出,奧吉娜舉報的不是許可證有效期問題,而是許可證的適用范圍錯誤、違法。2023年7月27日,奧吉娜公司收到回復稱,經信陽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未發現固始分局不作為情況。2023年8月3日,奧吉娜公司向河南省生態環境廳(以下稱:環境廳)舉報信陽環境局包庇固始分局的行為。環境廳對此高度重視,有關處長和奧吉娜公司負責人進行了面談。2023年9月13日,信陽環境局向奧吉娜公司致《信陽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沈陽奧吉娜化工有限公司舉報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違法經營及固始分局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調查處理的函》。函中:一是,以“齒輪箱”替換“齒輪箱油”,偷換概念;二是,做出了廢風電合成(齒輪)油不屬于危險廢物的結論;三是,未發現固始分局存在不作為、亂作為的不當行為。再次否定奧吉娜公司的舉報和投訴。
四、行政訴訟
2023年10月18日,奧吉娜公司依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解釋》,將信陽市環境局和第三人華陽長青公司訴至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1、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信陽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沈陽奧吉娜化工有限公司舉報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違法經營及固始分局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調查處理的函》;2、責令被告針對原告于2023年8月3日向被告申訴舉報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事項,限期進行重新調查和答復;3、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2023年9月13日調查處理函認定的廢合成油不應按危險廢物有關規定進行管理,違反法律規章的規定,無效。
五、一審開庭
2023年11月14日, 奧吉娜公司收到《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2023)豫1503 行初188 號】。2023年12月1日,奧吉娜公司收到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開庭傳票(案號:(2023)豫1503行初188號),奧吉娜公司訴信陽市生態環境局和第三人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行政訴訟案2023年12月20日14時50分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雙方進行了激烈的辯論,聚集三點:1、本案是否為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2、本案原告是否具有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3、被告的行為屬不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
六、一審裁定
2023年12月29日,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沈陽奧吉娜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訴。
七、原告上訴
2024年1月5日,沈陽奧吉娜公司不服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的裁定,上訴至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3)豫1503行初188號行政裁定書,指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請求依法判決信陽市生態環境局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024年03月26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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