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印發《2022年堅持穩中求進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政策清單》。
《清單》表示,支持符合條件的新能源電源及配套送出工程建成即并網,對納入相關規劃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項目開辟綠色審批通道。
支持新增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增配新能源規模,支持工業園區燃煤自備電廠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勵燃煤機組靈活性改造,鼓勵自建、購買儲能或調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項目。
對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定位、產業鏈配套的重大示范項目,光伏治沙、采煤沉陷區治理、礦區治理等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國家試點示范及鄉村振興等項目,支持建設一定規模的保障性新能源項目。
對納入示范的風光制氫一體化項目,按照制氫量所需電量合理配置新能源規模。對氫燃料電池汽車發放新能源汽車號牌。
支持統籌推進新能源開發與新能源裝備制造業發展,按照“空間分離、時間同步” 原則,優先支持新能源開發與新能源裝備制造一體化建設。
安排8億元以上資金,支持清潔取暖工程建設和大氣污染防治。
加大科研攻關力度。對認定為自治區技術裝備首臺(套)、關鍵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產品,按照保費的80%給予補貼。
安排4億元資金,支持科技創新示范重大工程建設,聚焦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數字經濟、生物技術等重點領域,開展優勢特色產業研發攻關。
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過渡期內,支持盟市、旗縣(市、區)將國家和自治區重大項目的用地布局及規模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2年度建設用地預審選址和建設用地報批重點項目清單。對建設用地不足的盟市、旗縣(市、區)可預支使用《全國國土規劃綱要(2016—2030年)》下達的新增建設用地規模。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等前提下,支持風電光伏項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對使用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的、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按原地類認定。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鼓勵風電光伏項目利用露天礦排土場、采煤沉陷區土地。對于因采煤沉陷無法恢復的農用地,經審批核定后可變更為其他類型農用地或未利用地。
按照“能耗強度嚴格控制、能耗總量彈性管理”原則,全面落實能耗強度降低激勵、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原料用能核減等能耗“雙控”彈性管理政策。
新增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成投產后形成的電能增量,除國家和自治區重大項目外,由電網公司統籌消納全部用于非“兩高”項目。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十四五”期間內蒙可再生能源新增裝機8000萬千瓦以上,占全部新增裝機的比重超過60%,成為新增裝機的主力。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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