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進入“奪命賽道”
近日,新華社發表了題為《淪為罰款機器的“電子警察”背離了初衷》的評論。此文雖然劍指交通行業的濫罰款現象,卻也在垃圾焚燒發電行業引起強烈共鳴。
原因何在?實際上,垃圾焚燒發電行業是我國首個,也是目前為止唯一實現了自動監測數據,并以自動監測數據為依據進行環境執法的行業,也就是首個引入環境排放“電子警察”并依此執法的行業。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執行,其目的是規范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使用,推動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達標排放,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核心是推動穩定的“規范運行、達標排放”,為垃圾焚燒發電行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與交通“電子警察”監管交通的目的相似,環境“電子警察”的目的是督促排污企業要秉持“修合無人見,存心有天知”的敬畏,恪守“不敢省人工,不敢減物力”的操守,進而讓排污行為人把排污標準當成“紅線”和“高壓線”。環境“電子警察”可實時在線對企業的排污行為進行監測、監察和監管,可有效增強環境監察和執法效率,保全違規排污證據,嚇阻企業的僥幸違規排污行為,保護生態環境與人民健康。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韓德云提出的防止濫設濫用“電子警察”建議引發熱議。韓德云指出,一些地方異化了“電子警察”的作用,通過“巧設規則為判罰、密植探頭求收獲”,把“電子警察”變成了交通執法者漁獲交通行為人的利器,罰款多少則成了考核交通執法的KPI。
類似的問題也出現在垃圾焚燒發電環保檢察領域。自全國層面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執行以來,我國已有海南、河北、河南等地在環境“電子警察”基礎上,針對垃圾焚燒發電行業出臺了旨在提標的地方標準或約束性政策。天津、江蘇、福建也已開始為提高標準公開征求意見。
你方唱罷我登場,標準不斷加碼,以至于出現了排放標準“沒有最高,只有更高”的滑稽現象。如國家標準中,氮氧化物的排放指標為250毫克/立方米(24小時均值),而河北與海南則提標到120毫克/立方米(24小時均值),河南提標到100毫克/立方米(24小時均值)。最近天津市發布的《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中,甚至將氮氧化物提標為80毫克/立方米(24小時均值)。
地方標準的“超速”提高,苦的是垃圾焚燒發電行業,更何況這個行業在達標排放方面已背負重壓。
首先,環境“電子警察”在垃圾焚燒發電行業率先實施,要求垃圾焚燒電廠全天候無死角嚴格執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本質就是一次大幅度的提標,更何況上述標準本身已比肩國際先進水平。
其次,垃圾焚燒發電行業的整體經濟大環境已不如前幾年友善。原來垃圾焚燒發電行業有中央財政背書,如今的電價補貼退出已成定局。
第三,公眾對垃圾焚燒發電行業還存在質疑。公眾對于低成本、高標準處理高水分低熱值垃圾的說法存疑,認為這不符合常識,進而質疑垃圾焚燒發電減量化、無害化處理生活垃圾的功用。在這樣的情況下,許多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卻執意提標,拿簡單的限制來當作環保監管手段。
在我國生態環境污染和生態保護形勢依舊嚴峻的形勢下,提標的初心可以理解,但高標準不是理想化標準,尤其是就環保標準而言。環保領域里,最理想化的情況是零排放。行業可以針對零排放展開探討交流,可以作為鼓勵企業追求的目標,但不能把零排放作為要求企業執行的環保標準,因為這個標準過于苛刻。同樣,沒有可行、可靠且穩定技術工藝支撐的環保標準,也是空想化的。因為環保標準是及格線,是淘汰線,是企業的生命線,不是競技比賽世界紀錄的標桿線。筆者了解到,個別地方不切實際、胡亂提標,已導致垃圾焚燒發電企業只能嘗試各種技術工藝,甚至把工廠變成了實驗室。長此以往,垃圾焚燒發電行業必將深受其害,進而影響城市垃圾處理能力,社會恐重蹈垃圾圍城的覆轍。
另外,高標準意味著高投入。若需要設置更高的環保標準,就需要更大的資金支持,這已是行業共識,也是燃煤電廠超低排放享受環保電價的原因。一些地方環境部門在明知當地財政羸弱,經常拖欠垃圾焚燒企業的垃圾處理費,且垃圾處置費明顯偏低,依然優先將提標作為本單位環保工作的重點。一些地方環境部門對企業“達新標”所需面臨的實際困難漠不關心,形成了“提標權力在我,達標責任在企業,克服困難在企業”的不良營商環境。
當不斷完善的環境“電子警察”按照理想化的地方標準監測到普遍超排時,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勢必將面臨進退兩難的處境——嚴格依標執法將導致行業結構性凋零,寬松執法將會讓環境執法部門背上不作為的嫌疑。
當以環境“電子警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形成后,垃圾焚燒發電企業因無錢達標而被迫關停,導致生活垃圾不能及時處理,進而引發更大生態環境問題時,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就要反躬自省“環境保護廳”改名“生態環境廳”的初衷了——要改變以往只盯排污口,不管實際情況,不顧企業死活,大搞“只管不理”式的環境監管執法的方式。
當前,環境監管要從系統的角度來考慮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為此,生態環境部強調,要當好“店小二”,服務企業,改“處罰關停”為“幫扶達標”。
套用新華社評論所言,每一次涉企的環保提標和執法都要體現善意、明確初衷、經得起監督。要意識到環境“電子警察”的部署,本身就是一次大幅度提標行為。本地企業消化得怎么樣,電價補貼退出對企業影響有多大,地方政府的垃圾處理費有多少、支付是否及時等問題,都應成為提標考慮的因素。
地方環境部門應進一步規范提標行為的調查研究,加強提標工作的合理性和科學性,要幫助企業協調解決提標工作無法解決的問題,讓提標提得可行有效,提得理直氣壯,而不要讓人誤解為“任性用權、無知無畏”。
(本文作者系中華環保聯合會廢棄物發電專委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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