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通過將生活焚燒產生的能量轉化為電能,在避免垃圾污染的同時,也實現了資源的循環利用和可持續發展。雖然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符合社會發展需求,也對提高垃圾處理效率有明顯突破,但現階段相關的運營及監管體系還處于發展初期,本文就相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出優化建議。
關鍵詞: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監管標準;運營管理
引言: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不僅是先進技術在環保方面得以應用的重要體現,也是符合我國保護環境基本國策和節能減排主要方針的發展方向。具體而言,焚燒生活垃圾用于發電,不僅為解決生活垃圾污染提供了創新的高效的先進方法,也為豐富發電形式、實現資源的循環利用和可持續發展提供了途徑。基于相關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現階段我國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的運行和管理仍存在提升空間。
1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的現實意義
1.1 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能力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科技進步,城市人口聚集程度越來越高,日常生活垃圾的產生量也越來越大,傳統的填埋法難以及時有效處理生活垃圾。相關數據和調查研究表明,由于生活垃圾產生速度遠高于填埋能力,目前我國垃圾存量已經超過70億噸,這不僅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甚至影響人們的正常生活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也是對資源的浪費。建立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有利于將可利用的固體垃圾進行焚燒發電,不僅提高了垃圾處理的效率、規避了填埋法的固有限制,同時也提高了生活垃圾處理能力,避免二次污染。
1.2 實現節能降耗目標
建立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是生活垃圾燃燒產生的能量轉化為電能,保證了垃圾中未利用能源的合理消耗,節省了其他不可再生資源,同時減少了污染物的排放,對于解決我國資源緊缺問題和環境污染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2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現存運行問題
近年來,為了應對生活垃圾產生量激增、人們對于生活質量的要求提高等情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模式越發豐富、設施也越發齊備。現階段,我國主要采取政府特許經營模式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行為進行管理,取得垃圾處理服務許可證的企業有資格進行生活垃圾處理活動,并通過與政府簽訂委托服務協議進行監管。與垃圾處理體系相對完備不同,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的運營管理力度明顯不足,相關的規范體系和法律法規存在明顯空白,有關監管部門對自身的職責和具體監管措施也不夠明確[1]。
2.1 管理依據及力度不足
管理依據是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運營管理的基礎。目前,我國對于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的運營管理僅具有基本方向和籠統規范,管理職責和權限不清晰、相關法規和指引不明確,造成監管力度不足、運營管理措施可操作性不強。
2.2 運營管理資金不足
由于現階段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的運營機構、體系、職責等尚未明確,財政部門難以為預算提供合理依據和基礎,導致財政經費下發不足或不及時,一方面影響了發電廠運營管理工作正常開展,另一方面也導致運營管理效率長期無法提升。
2.3 監管效果評價體系專業性不足
現階段實踐中,對于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監管效果尚缺乏完善的監督機制和科學的效果評價標準。具體而言,對于監管人員,不能有效保證其專業素質和綜合素質,不能激發其工作動力和工作效率;對于監管機構,不能客觀評價其監管效果,無法保證長遠目標的實現。
3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運營管理優化建議
3.1 豐富和完善監管模式
根據相關研究和實踐經驗,為了更好地實現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運行監管,應當根據不同需求和目的,在政府部門監管、第三方專業機構監管、兩者共同監管三種形式中選擇最合適、最科學的形式,進而保證監管質量[2]。
3.1.1 政府監管
以政府部門為主體進行監管,有利于監督運營商的運營質量和投入,在合理控制成本的同時保證垃圾處理設施基本運行。政府監管雖然對于避免商業主體串通逐利等具有特別效果,但也可能因為監督和管理職能混淆、監管能力和專業性不足、監督的權威性淡化等問題,影響政府監管的執行和落實。
3.1.2 第三方機構監管
與政府監管相反,第三方監管模式強調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使政府部門得以脫離實際的監管事務而集中于政府管理職能。采取第三方監管模式,有利于充分利用第三方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能力和經驗,提高監管的專業水平和質量提高效果,使企業在面臨嚴格監督的情況下不斷提升其技術水平、降低排放標準,對于促進發電廠綠色發展有積極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過于依賴甚至完全依賴于第三方監管機構,可能造成商業主體惡意串通、協同造假,損害公共利益。
3.1.3 政府和第三方共同監管
政府和第三方共同監管是基于上述兩種模式結合而來的,通過科學的制度設計,可能實現兼具兩家之長。具體而言,共同監管模式以政府監管為基礎,同時引入第三方監管機構進行駐廠,一方面合理利用第三方專業機構的專業能力及經驗,減輕政府的專業壓力、發揮其專業優勢、提高監管專業化水平;同時政府依然發揮其監管職能,對第三方機構的監管行為進行監督,同時調和企業和第三方機構之間的矛盾,保證實現最佳的監管效果,提升整體的監管效率。
3.2 豐富運營管理手段,提高運營能力
優化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運營管理,除了應當豐富和完善監管模式之外,還需要不斷豐富運營管理手段、提高運營管理能力和水平。首先,應當建立多層次運營管理方案,要針對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運營管理措施。其次,應當利用信息化技術,提高運營管理能力和水平,保證信息化技術在整個運營管理體系當中滲透效果,借助信息化手段實現全過程運營管理。最后,還應當構建考評體系,注重運營管理效果評價,及時依據運營管理效果評價調整運營管理策略[3]。
4 結語
綜上所述,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是符合社會發展規律和環保理念要求的新型發電模式,其運行和監管的科學性、合理性、有效性越發受到重視。本文從識別和分析現存問題出發,從豐富和完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監管模式和機制、明確相關部門及機構的監管責任、豐富監管手段和方式、提高整體監管能力等角度提出了針對運營管理的優化建議,以期提高生活垃圾的處理質量和將其作為發電能源的利用效率,促進經濟高效、節能、環保、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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