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著重從項目建設相符性、項目選址合理性、項目工程科學性、項目環保措施可行性等四個方面,探討了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評要點,具有積極的現實指導意義。
關鍵詞: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環境影響評價;探析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我國每年產生的生活垃圾數量呈現出大幅增長態勢,2018年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約為2.1億噸。為有效處理生活垃圾,各大城市紛紛加大了垃圾處理力度。其中,垃圾焚燒是有效解決城市垃圾的一項重要舉措。截止2018年底,我國建成并投入運行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約400座,當年新建成投入運行的垃圾焚燒廠超過70座。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建設在過程中還存在認識上的誤區,處理不當容易誘發群體事件,項目選址時常出現“鄰避效應”,阻力較大。因此,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建設環境影響評價,消除市民顧慮、保護環境等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1項目建設相符性分析
國家產業政策相符性
國家產業政策是引導行業發展、推動產業升級、協調結構轉型,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大政方針。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應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修訂),2020年1月正式實施。將產業分為淘汰類、限制類和鼓勵類,對不屬于這三類,但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即為允許類,允許類項目不列入目錄。
國家文件規定相符性
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規劃選址工作的通知》(2017年)、《關于印發<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試行)>的通知》精神,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應與這些規定相符。例如,“項目選址應盡量遠離生態保護紅線區域”“鼓勵利用既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建設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鼓勵采取產業園區選址建設模式,統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廚垃圾等不同類型垃圾處理,形成一體化項目群”,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永久基本農田等場所嚴禁建設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等等。這些規定提出了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保護距離、禁止建設區域、與有關規定及規劃環評相符性,是環評工作的重點。
技術規范要求相符性
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應重點分析項目是否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如《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2014年)、《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2009年)、《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2001年)、《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2000年)等提出的相關技術要求和規定。如“廠址選擇應符合當地城鄉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廠址應選擇在生態資源、文化遺址等敏感目標少的區”,此外,還應與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條件等相符,符合具體的技術規范要求,確保項目后期建設、運行的可持續性。
2項目選址合理性分析
隨著項目發展規模的不斷擴大,選址是否科學、合理會直接影響到后期垃圾運輸路徑、周邊居民侵擾、運營成本等。
2.1符合相關規劃要求
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應符合項目所在區域城鄉總體規劃、環境衛生專業規劃,要確保項目選址能夠通過環評認定。
2.2符合綜合服務能力
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涉及到后期的垃圾運輸、電力傳輸等,需要相應的配套基礎設施跟進。為此,應充分考慮選址后,周邊相應的綜合服務配套能力。如城市生活垃圾運輸距離預留發展、垃圾轉運能力、項目及配套服務區域道路交通條件等等。此外,還要確定項目投產運行后期的灰渣處置區域等等。
2.3規避環境敏感區域
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應規避相應的敏感區域,遠離城區、地面水系、生態資源、文化遺址、風景區等環境敏感區。以及相應的地質、水文要求,避免選在采礦塌陷區、沼澤區、發震斷層、滑坡帶等區域。
2.4滿足相關配套要求
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選址還需要兼顧周邊發電生產及生活供水能力、污水排放條件,電網分布、熱能用戶分布,以及城市供熱管道技術等因素。總之,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選址是其環評核心問題之一,有著較高的選址要求,應逐條對照相應的標準和要求,嚴格把握好廠址的環境可行性、社會接受性、經濟效益性等等。
3污染防治措施
必須采取有效的大氣污染治理措施,確保生活垃圾焚燒爐排放煙氣中的顆粒物、氯化氫(HCl)、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重金屬、二噁英等污染物達到《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目前較為常用的煙氣治理組合工藝為“SNCR爐內脫硝(尿素)+半干法(旋轉噴霧)脫酸+干法脫酸+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塵器”;垃圾卸料、垃圾輸送系統及垃圾儲坑應采用密閉設計、負壓運行,以防止惡臭外溢;為提高垃圾焚燒企業環境管理水平,實現全面達標排放,企業應抓好“裝、樹、聯”三件事。一是“裝”,所有垃圾焚燒企業要依法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督促企業加強環境管理,落實主體責任;二是“樹”,在便于群眾查看的顯著位置樹立顯示屏,向全社會公開污染排放數據,鼓勵群眾監督,確保治理效果;三是“聯”,企業自動監控系統要與環保部門聯網,進一步強化環境執法監管。主要廢水為垃圾滲濾液,該部分廢水水質復雜,污染物濃度高,目前常采用“生物處理+膜法+納濾+反滲透”的處理工藝,以達到回用水的水質要求,經處理后的垃圾滲濾液應優先回用。廠內還應設置足夠容積的垃圾滲濾液事故收集池,保證事故狀況下滲濾液不外排。固體廢物主要是飛灰、爐渣、滲濾液處理站產生的污泥。焚燒飛灰屬于危險廢物,通常采用加螯合劑和水泥進行穩定化處理方法,對垃圾焚燒飛灰進行穩定化處置后送往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爐渣為一般工業廢物,應優先綜合利用,或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儲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的要求進行儲存、處置。滲濾液處理站產生的污泥可送往焚燒爐焚燒處置。
4環境風險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風險的最大可信事故一般為煙氣處理系統事故時二噁英的非正常排放;在焚燒爐停爐檢修時自動開啟除臭風機,進行惡臭氣體的排放。因此,環境風險評價應重點關注二噁英和惡臭污染物的影響。分析發生環境風險事故時的可能影響范圍,對事故周邊人群健康的影響,并制定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及應急預案。
5公眾參與
根據目前的環評編制要求,建設單位是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唯一責任主體,將公眾參與篇章從報告書中獨立出來,單獨編制公眾參與說明。但由于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特殊性,公眾對此類項目的關注程度以及敏感程度,環境影響評價還應重點關注建設單位所進行的公眾參與調查的合法性、有效性、代表性與真實性,對公眾意見采納或不采納分析的合理性,是否有公眾持反對意見等問題,并在評價結論中體現公眾參與的調查結果。以切實發揮公眾參與調查的作用,積極化解環境社會風險,在保障公眾環境權益的同時,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和諧。
6結束語
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建設環境影響評價,打消市民顧慮、保護環境等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應著重從城市生活垃圾焚燒項目建設的相符性、項目選址的合理性、項目工程的科學性、項目環保措施的可行性等四個方面,做好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評工作,切實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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