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垃圾發電網獲悉,12月8日,海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關于批復陵水縣垃圾焚燒發電廠配套飛灰填埋場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函,詳情如下: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關于批復陵水縣垃圾焚燒發電廠配套
飛灰填埋場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函
光大環保能源(陵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陵水縣垃圾焚燒發電廠配套飛灰填埋場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等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陵水縣垃圾焚燒發電廠配套飛灰填埋場項目位于陵水縣現有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及焚燒發電廠附近(文羅鎮龍馬村與南平國營農場分界處),總占地面積27181.6m2,有效庫容約11.18萬m3,設計使用年限12年。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包括場地平整工程、防滲工程、滲濾液收集和地下水導排系統工程、錨固溝工程、截洪溝及封場工程等,項目為陵水縣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的配套項目,僅用于填埋該項目產生的飛灰穩定化物,不填埋生活垃圾及其他一般固廢、危險廢物。項目總投資1790.32萬元,其中環保投資380萬元,占總投資的21.23%。
根據《報告書》評價結論,在采取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后,項目建設和運營產生的不利環境影響基本可以得到緩解和控制。因此,我廳原則同意《報告書》結論和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項目設計、建設和運營應嚴格落實《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要求。
二、項目執行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
(一)環境質量標準:本項目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中的二級標準。地下水水質執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Ⅲ類標準。項目所在區域聲環境質量執行《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中的2類標準。項目場區內土壤環境質量執行《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二類用地風險篩選值標準,評價范圍內農用地環境質量執行《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中風險篩選值標準,評價范圍內居民區土壤環境質量執行《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標準。
(二)污染物排放標準:項目營運期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中廠界外濃度最高點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運營期場界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 類標準,施工期噪聲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焚燒發電廠飛灰經穩定化處理后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入場標準要求。
三、項目設計、建設和運營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施工期監管,嚴格做好防滲措施。強化施工期監理,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設計和施工規范要求,做好填埋庫區、邊坡、滲濾液收集池的防滲措施,確保滿足相關防滲技術要求。
(二)落實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確保區域飲用水安全。加強源頭控制,實施分區填埋,嚴格控制填埋作業面積,采用符合要求的HDPE膜對填埋區進行當日覆蓋、中間覆蓋,同時通過設置截洪溝、杜絕雨天作業等措施,減少滲濾液產生。做好區域環境風險聯防聯控,完善項目周邊土壤、地下水監測計劃,強化跟蹤監測,掌握區域動態監測數據,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建議根據區域動態監測數據結果做好研判,及時配合有關部門關閉受地下水污染影響的水井,并對區域內居民集中統一供水。
(三)強化水污染防治措施。滲濾液、生活污水分別依托焚燒發電廠滲濾液處理站、地埋式生活污水處理站處理,處理達標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四)落實大氣污染物控制措施。施工采取物料覆蓋、定期灑水等防塵措施,采用符合國家及我省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符合環保標準要求的燃料,減少運輸車輛及施工機械排放尾氣對環境的影響。飛灰穩定化物須采用密封的噸袋包裝,嚴格控制填埋作業面積,并做好填埋區覆蓋等措施,加強周圍植被綠化,減少揚塵的不利影響。
(五)嚴格控制噪聲污染。合理布局施工場地和安排作業時間,選用低噪聲設備,對高噪聲設備應設置吸聲、隔聲、消聲、減振等噪聲防治措施,確保場界噪聲達標。
(六)加強固體廢物分類處理處置。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固體廢物妥善處置。生活垃圾經統一收集后運往垃圾焚燒發電廠焚燒,項目產生的其他危險廢物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置。
(七)落實環境風險防范和管控措施。建設單位應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制定切實有效的事故風險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強化應急演練、教育,認真落實各項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建設單位應配合當地政府加快落實填埋庫區500m范圍內居民搬遷工作,搬遷未完成前項目不得投入運營。
四、項目建設規模、地點、內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發生重大變更時,應重新報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本批復之日起,如超過 5 年方決定開工建設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報我廳重新審核。
五、你公司應配合陵水縣人民政府做好項目周邊區域的規劃控制工作,填埋庫區500m范圍內不得規劃和建設居民區、學校、醫院、行政辦公和科研等有人群長期居住的環境敏感點,不得設置人畜供水點。
六、陵水縣人民政府應加快推進區域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進一步深入調查現有填埋場存在的環境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妥善解決區域存在的環境問題,確保周邊土壤、地下水和農作物安全。你公司應配合陵水縣人民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七、你公司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項目設計、施工合同,全面落實《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保護及污染防治措施。項目竣工后,你公司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項目投入運行前,須按規定辦理排污許可手續。
陵水縣生態環境局負責該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八、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 20 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送陵水縣生態環境局,并接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日常監督檢查。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12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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