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生態環境廳發布關于批復儋州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二期)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函。詳情如下: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關于批復儋州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
(二期)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函
儋州市環境衛生管理局:
你單位報送的《儋州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二期)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等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儋州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二期)位于儋州市那東公路往南寶農場方向6公里處西聯農場境內,建設1條500噸/天的生活垃圾焚燒生產線,并配備1臺12MW汽輪機和1臺15MW發電機,年處理生活垃圾約18.25萬噸。項目建設符合國家及我省產業政策和《“十四五”海南省城鎮生活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根據《報告書》評價結論,在采取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后,項目建設和運營產生的不利環境影響基本可以得到緩解和控制。因此,我廳原則同意《報告書》結論和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項目設計、建設和運營應嚴格落實《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要求。
二、項目執行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
環境質量標準:項目評價范圍內一類區環境空氣質量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中的一級標準,其他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中的二級標準;環境空氣中硫化氫、氨、氯化氫和錳及其化合物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附錄D中的濃度限值;二噁英年平均濃度限值≤0.6pgTEQ/m3 (參照執行日本環境標準)。項目東側松林嶺灌渠水環境質量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標準,地下水執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Ⅲ類標準。聲環境質量執行《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2類標準。廠區內建設用地執行《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評價范圍內農用地及林地執行《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
污染物排放標準:焚燒爐排放煙氣中的污染物及焚燒爐爐渣熱灼減率執行海南省地方標準《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DB46/484-2019);廠界惡臭污染物排放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二級標準限值和表2中的相應排放限值;罐區揮發的非甲烷總烴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垃圾滲濾液、沖洗水、生活污水及冷卻水等廢水處理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GB/T19923-2005)表1的相關標準后全部回用,不外排。運營期廠界環境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標準,施工期環境噪聲排放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l2523-2011)。項目產生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危險廢物暫存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物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其修改單與《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5085.7-2019)中相應標準;檢測合格的飛灰穩定化物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入場要求后進入配套的飛灰填埋場安全處置。
三、項目設計、建設及運營中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標準高要求建設項目。項目要按照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的要求,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平,選用先進焚燒工藝和成熟可靠的設備,從源頭上控制污染物產生量。
(二)落實大氣污染物控制措施。嚴格控制爐膛內焚燒溫度、爐膛內煙氣停留時間以及煙氣中的含氧量等運營參數,從源頭上減少二噁英、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產生。焚燒爐產生的廢氣經“低氮燃燒+SNCR爐內脫硝(預留PNCR)+半干式脫酸+干法噴射+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塵”處理達標后,通過高度不低于80米的排氣筒排放。卸料大廳、滲濾液調節池、污水站污泥池及污泥處理間應采取密閉負壓措施,其產生的臭氣應送焚燒爐焚燒,停爐時廢氣依托現有工程的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22.9米高排氣筒排放。加高現有工程飛灰養護車間臭氣排氣筒高度,廢氣收集經水噴淋處理后通過15米排氣筒排放。項目環境防護距離確定為廠界外300米的范圍,作為規劃控制區域。儋州市人民政府應加強環境防護距離內的建設規劃控制,禁止規劃建設居民區、學校、醫院、行政辦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標。
(三)強化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質處理”原則,完善廠區雨水集排系統、污(廢)水收集與處理系統、再生水回用系統等。垃圾滲濾液、沖洗水、生活污水、化驗室廢水等廢水經處理達標后,全部回用廠內生產用水。項目所有廢水處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不設置廢水排污口,你單位應自行監控雨水排放口。
(四)落實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頭控制、分區防控、污染監控、應急響應”相結合的原則,落實各項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嚴格執行有關規范標準,對垃圾池、飛灰暫存庫與固化間等重點污染防治區采取嚴格防滲漏措施。你單位應持續開展區域土壤和地下水跟蹤監測,及時掌握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狀況,針對可能存在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措施,有效防范對區域土壤和地下水產生的不利影響,確保周邊村莊居民的飲水安全。
(五)加強噪聲源的治理,控制噪聲污染。選用低噪聲設備,優化高噪聲設備布局,高噪聲設備采取吸聲、隔聲、消聲、減振等噪聲防治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標。
(六)加強施工期間的環境保護管理。科學制定施工計劃和運輸方案,控制施工期揚塵與噪聲污染。嚴格管控施工生活垃圾與施工生產廢水,不得污染周邊環境。
(七)落實環境風險防范措施。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建立完善應急聯動機制和環境風險事故應急預案,強化應急教育和應急演練,防止發生事故造成次生環境危害。
(八)加強固體廢物分類處理處置。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妥善處置各類固體廢物。焚燒爐渣應全部進行綜合利用。焚燒飛灰采取穩定化處理后,檢測結果若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中有關要求,可進入飛灰填埋場填埋處理;若不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應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妥善處置。污泥進入焚燒爐焚燒處理。結合我省實際,積極探索飛灰與爐渣資源化利用處置技術,控制二次污染。
(九)加強污染源監測和信息公開。按照有關規范設置廢氣監測采樣孔、標志牌及相關設施,安裝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系統,實現監測、監控數據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控系統的聯網,落實“裝、樹、聯”的要求,主動公開項目運行、管理環境信息,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四、項目建設規模、內容、地點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發生重大變更時,應重新報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本批復之日起,如超過5年方決定開工建設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報我廳重新審核。
五、你單位作為本項目的建設單位,光大環保能源(儋州)有限公司為項目的使用運營單位,你單位應與光大環保能源(儋州)有限公司明確各自權責,切實承擔項目建設和運營的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確保項目建設和營運期各項污染物達標排放。你單位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工程設計、施工合同,全面落實《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保護及污染防治措施。項目竣工后,你單位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
儋州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該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六、在項目投入運營前,你單位應申領排污許可證,按證排污。
七、你單位應在收到本批復后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送儋州市生態環境局,并接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日常監督檢查。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12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