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是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公眾對其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十分敏感,對其超標排放和環境違法行為容忍度極低。為促使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排放達標,緩解“鄰避效應”,生態環境部分別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以及《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倒逼垃圾焚燒發電企業練好“內功”,實現從“要我守法”到“我要守法”的轉變。本文就生態環境部對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要求的安裝聯網、數據標記和數據應用規定等內容進行要點說明。
關于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控數據標記和數據應用管理規定等內容的
要點說明
一、安裝聯網等要求
新建的垃圾焚燒廠要按照生態環境部要求完成“裝、樹、聯”任務,即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在廠區門口樹立電子顯示屏,公布包括焚燒爐爐膛溫度和5項常規污染物(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和一氧化碳)在內的自動監測數據,以及自動監測數據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直接聯網。
(一)煙氣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要求
1.1測量參數
主要測量污染物至少包括:顆粒物、氯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濃度,煙氣參數(溫度、壓力、流速/流量、濕度、含氧量),同時計算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顯示和打印各種參數、圖表,并通過數據、圖文等方式傳輸至管理部門。
1.2系統組成
系統由顆粒物監測單元和氣態污染物監測單元、煙氣參數監測單元、數據采集與處理單元組成。系統結構主要包括:樣品采集和傳輸裝置、預處理裝置、分析儀表、數據采集和傳輸設備以及其他輔助設備。
1.2.1樣品采集和傳輸裝置要求
采用高溫熱濕式的氣態污染物CEMS,采樣探頭、伴熱管線、采樣泵等部件其加熱溫度一般在180C以上,其實際溫度值應能夠在機柜或系統軟件中顯示查詢。
樣品采集裝置的材質應選用耐高溫、防腐蝕和不吸附、不與氣態污染物發生反應的材料,應不影響待測污染物的正常測量。
樣品采集裝置應具備顆粒物過濾功能。其采樣設備的前端或后端應具備便于更換或清洗的顆粒物過濾器,過濾器濾料的材質應不吸附和不與氣態污染物發生反應,過濾器應至少能過濾5~10μm粒徑以上的顆粒物。樣品傳輸管線內包覆的氣體傳輸管應至少為兩根,一根用于樣品氣體的采集傳輸,另一根用于標準氣體的全系統校準;CEMS 樣品采集和傳輸裝置應具備完成CEMS全系統校準的功能要求。
采樣泵應具備克服煙道負壓的足夠抽氣能力,并且保障采樣流量準確可靠、相對穩定。
采用抽取式的顆粒物CBMS,其抽取采樣裝置應具備自動跟蹤煙氣流速變化調節采樣流量的等速跟蹤采樣功能,等速跟蹤吸引誤差應不大于土8%。采樣管線及測量池加熱溫度應高于煙氣露點10℃以上。
1.2.2預處理裝置
采用滲透干燥脫水方式的氣態污染物CEMS,其脫水后樣氣露點不高于4℃,吹掃氣與樣氣流量比不小于4: 1。
預處理設備的材質應使用不吸附和不與氣態污染物發生反應的材料。為防止顆粒物污染氣態污染物分析儀,在氣體樣品進入分析儀之前可設置精細過濾器;過濾器濾料應使用不吸附和不與氣態污染物發生反應的疏水材料,過濾器應至少能過濾0.5-2μm粒徑以上的顆粒物。
其他輔助設備、校準功能、數據采集傳輸設備要求參照HJ/T 76-2017 執行。
2.性能指標要求
(二)聯網要求
1.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EMS)聯網技術要求
垃圾焚燒廠的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EMS)聯網指標應至少包括煙氣中一氧化碳、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煙氣參數(溫度、壓力、流速/流量、濕度、含氧量)。
數據傳輸需按照《HJ/T212 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正常傳輸實時數據、分鐘數據、小時數據、日數據;在數據上報過程中需按照HJ/T75,HJ/T76 標準對數據進行標記。
2.焚燒爐爐膛內焚燒溫度監控聯網要求
2.1焚燒爐爐膛內焚燒溫度監控要求
監控的焚燒爐爐膛內焚燒溫度分為以下兩類。
2.1.1DCS溫度
垃圾焚燒廠生產控制的集散控制系統(DCS)將焚燒爐二次空氣噴入點所在斷面、爐膛中部斷面和爐膛上部斷面分別設置的溫度測點信號通過特定的模型計算出的溫度。
2.1.2直接測量溫度
焚燒爐二次空氣噴入點所在斷面、爐膛中部斷面和爐膛上部斷面每個溫度測點的直接測量值。
2.2焚燒爐爐膛內焚燒溫度聯網要求
DCS溫度、直接測量溫度均應以數字信號從DCS接入數據采集儀,經數據采集儀傳輸至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
DCS溫度、直接測量溫度接入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后,DCS溫度直接顯示;接入的直接測量溫度至少應當包括爐膛中部斷面和爐膛上部斷面“2×3”個溫度測點數值,各直接測量溫度將分別顯示并計算算術平均值。
二、數據標記規則
垃圾焚燒廠數據標記按照標記類型主要包括焚燒爐工況標記和自動監測異常標記;按照時間包括事前標記或事后標記。
(一)焚燒爐工況標記
一般情況下,焚燒爐工況呈現為:正常運行—停爐—停爐降溫—(停運)—烘爐—啟爐—正常運行。啟爐、正常運行和停爐時,爐膛溫度不應低于850℃。
焚燒爐工況標記包括“烘爐”“啟爐”“停爐”“停爐降溫”“停運”“故障”和“事故”等7種標記。
1.烘爐:在未投入垃圾的情況下,用輔助燃燒器將爐膛溫度升至850℃以上的時段,可標記為“烘爐”。一般情況下,爐膛溫度起點應低于400℃;當“烘爐”的前序標記為“停爐降溫”“故障”或“事故”時,允許爐膛溫度起點高于400℃。標記為“烘爐”的,一般情況下,每次時長不應超過12小時;爐內耐火材料修復或改造后,每次時長不應超過168小時。
2.啟爐:完成烘爐后,投入垃圾至工況穩定,且爐膛溫度保持在850℃以上的時段,可標記為“啟爐”。標記為“啟爐”的,每次時長不應超過4小時。
3.停爐:停止向焚燒爐投入垃圾至爐膛內垃圾完全燃盡,且爐膛溫度保持在850℃以上的時段,可標記為“停爐”。
4.停爐降溫: 焚燒爐爐膛內垃圾完全燃盡后,爐膛溫度繼續降低的時段,可標記為“停爐降溫”。標記為“停爐降溫”的,一般情況下,爐膛溫度應從850℃以上降至400℃以下;當“停爐降溫”的后序標記為“烘爐”時,允許該標記時段結束時爐膛溫度高于400℃。
5.停運:焚燒爐停止運轉的時段,可標記為“停運”。標記為“停運”的,煙氣含氧量不應低于當地空氣含氧量的2個百分點。
6.故障或者事故: 焚燒爐發生故障或事故的時段,可標記為“故障”或“事故”。標記為“故障”或“事故”的,每次時長不應超過4小時,并簡要描述故障或事故起因。
垃圾焚燒廠在企業端未作上述標記的,焚燒爐視為正常運行。
(二)自動監測異常標記
自動監測異常標記包括“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維護(以下簡稱CEMS維護)”“通訊中斷”“爐溫異常”“熱電偶故障”等4種標記。
1. CEMS維護:CEMS校準、故障、檢修以及數采儀故障、檢修的時段,可標記為“CEMS維護”。標記為“CEMS維護”的,應同時備注維護的類型,并簡要描述維護過程,保存運行維護記錄備查。
2.通訊中斷:網絡故障、通訊設備故障等原因導致數據無法報送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時段,可標記為“通訊中斷”。標記為“通訊中斷”的,應在通訊恢復后補傳自動監測數據。
3.爐溫異常:正常運行時,因不可抗力導致焚燒爐爐膛溫度低于850℃的時段,可標記為“爐溫異常”。標記為“爐溫異常”的,應備注爐膛溫度異常的原因以及提前采取控制煙氣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措施(如加強垃圾預處理,啟動輔助燃燒器、加大活性炭噴入量等),并保存運維記錄和臺賬資料備查。
4. 熱電偶故障:因熱電偶結焦、損壞等情況導致熱電偶測量溫度不能反映實際溫度的時段,可標記為“熱電偶故障”。標記為“熱電偶故障”的,應備注故障測點位置、故障原因、維修或更換過程,保存運行維護記錄和臺賬備查。
垃圾焚燒廠在企業端未作上述標記的,自動監測數據視為有效。
(三)按照事件時間標記
1.事前標記:垃圾焚燒廠可根據生產計劃、CEMS維護計劃等,在企業端提前標記。
2.事后標記:當出現焚燒爐工況改變,自動監測異常,自動監測數據出現零值、恒值、超量程以及超過污染物限值等情形時,垃圾焚燒廠應當于1小時內核實并標記。
未及時標記的,由生態環境部污染源監控平臺向垃圾焚燒廠發出電子督辦單,并抄送所在地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垃圾焚燒廠在接到電子督辦單后,應當及時核實,并在6小時內按操作提示如實進行標記。
三、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健全了法律和標準的落地,首次明確自動監測數據超標處罰的判定標準,盤活了巨大的“大數據”資產。
垃圾焚燒廠應當按照《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以下簡稱標記規則),及時在自動監控系統企業端,如實標記每臺焚燒爐工況和自動監測異常情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利用自動監控系統收集環境違法行為證據。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判定垃圾焚燒廠是否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據。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明確了5項自動監測數據相關的違法行為,具體情況如下:
1.日均值超標(第六條):一個自然日內,垃圾焚燒廠任一焚燒爐排放煙氣中顆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氫、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動監測日均值數據,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超過《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相應污染物24小時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認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標。
2.日數據一個自然月內累計超標5天以上(第十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應當依法責令限制生產或者停產整治。
垃圾焚燒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標記規則及時在自動監控系統企業端如實標記的,不認定為污染物排放超標:
(1)一個自然年內,每臺焚燒爐標記為“啟爐”“停爐”“故障”“事故”,且顆粒物濃度的小時均值不大于150毫克/立方米的時段,累計不超過60小時的;
(2)一個自然年內,每臺焚燒爐標記為“烘爐”“停爐降溫”的時段,累計不超過700小時的;
(3)標記為“停運”的。
3.垃圾焚燒廠正常工況下焚燒爐爐膛內熱電偶測量溫度的五分鐘均值低于850℃,一個自然日內累計超過5次的(第十一條):認定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處罰。
下列情形不認定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
(1)因不可抗力導致焚燒爐爐膛內熱電偶測量溫度的五分鐘均值低于850℃,提前采取了有效措施控制煙氣中二噁英類污染物排放,按照標記規則標記為“爐溫異常”的;
(2)標記為“停運”的。
4.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第十二條):垃圾焚燒廠違反規定第三條第三款,導致自動監測數據缺失或者無效的,認定為“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罰。
下列情形不認定為“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1)在一個季度內,每臺焚燒爐標記為“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EMS)維護”的時段,累計不超過30小時的;
(2)標記為“停運”的。
5.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第十三條):垃圾焚燒廠通過下列行為排放污染物的,認定為“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罰:
(1)未按照標記規則虛假標記的;
(2)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
6. 垃圾焚燒廠因污染物排放超標等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處罰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核減或者暫停撥付其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資金(第十七條),具體辦法參照財政部、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的《關于核減環境違法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通知》(財建〔2020〕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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