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固廢網獲悉,衡水市城管局發布衡水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垃圾處理費實行按量收費與定額收費相結合的收費原則,具體計費方式為:(一)城市居民以戶為單位按月定額計費;(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人為單位定額收費;(三)生產經營單位、個體經營戶、醫院、學校、部隊等按生活垃圾產生量收費。生產經營單位、個體經營戶按量收費有困難的,可按經營面積計量收費。(四)自收自運單位按垃圾進場量收費。全文如下:
衡水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國發[2011]9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土地閑置費 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12號)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衡水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業廢棄物和醫療廢物。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垃圾處理費),是指將生活垃圾從垃圾投放點運往垃圾處置場進行無害化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不包括委托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清掃、收集、運輸城市廢棄物交納的服務費和居住小區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的生活垃圾清運費。
第三條 衡水市市區(含桃城區、高新區、濱湖新區)范圍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個人和單位,應當繳納垃圾處理費。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免繳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 本市垃圾處理費收費準由市發改委會同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制定或者調整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應當召開價格聽證會。
第五條稅務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有關規定,依法依規開展征繳工作,確保生活垃圾處理費及時足額入庫。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下設垃生活圾處理費稽征所具體負責垃圾處理費核定名冊、金額等應征信息,傳遞給稅務部門作為征收依據。
市發改、財政、民政、生態環境等部門及桃城區、高新區、濱湖新區相關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協同做好垃圾處理費收繳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居民(含暫住人口和城中村居民)的垃圾處理費,應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繳率、降低收取成本、方便繳費的原則設定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方式,可通過稅務服務窗口、手機APP征收或委托服務機構(供水、供電、燃氣)代收代繳。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個體經營戶、醫院、學校、部隊等單位的垃圾處理費由城管部門核定應征信息并錄入稅務平臺,應繳單位通過電子稅務平臺或到所屬稅務部門申報繳納。自收自運單位的垃圾處理費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委托垃圾處理廠收取。
第七條 垃圾處理費實行按量收費與定額收費相結合的收費原則,具體計費方式為:
(一)城市居民以戶為單位按月定額計費;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人為單位定額收費;
(三)生產經營單位、個體經營戶、醫院、學校、部隊等按生活垃圾產生量收費。生產經營單位、個體經營戶按量收費有困難的,可按經營面積計量收費。
(四)自收自運單位按垃圾進場量收費。
按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計費的單位和居民,垃圾處理費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也可以按年度一次性收取。
第八條 按量計收的單位,以上年度生活垃圾產生量為基數核定當年生活垃圾處理量;以人為單位定額計收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上年度在冊職工人數為基數核定當年收費額。垃圾處理收費基數由生活垃圾處理費稽征所負責核定。
新設立的按量計收的單位,可參照同行業、同規模的單位核定收費額;新設立的按人定額計收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當年實際在冊人數核定收費額。
經核定的收費基數或收費額,生活垃圾處理費稽征所應當書面告知繳費單位。
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后,與生活垃圾處理有關的其他費用停止收取。
第九條對于有代征單位的居民戶繳費,由城管部門通過“河北省非稅收入信息平臺”錄入委托代收代繳協議信息并傳遞至稅務部門,代征單位及時足額收繳費款后,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務部門為代征單位開具繳費憑證。
對于無代征單位的居民戶繳費,由城管部門核定應征信息,并通知居民前往辦稅服務窗口申報繳納,稅務部門為繳費人開具繳費憑證;后續繳費人可通過手機APP、自助繳費終端等渠道自行申報繳納。
對于非居民戶繳費,由城管部門通過“河北省非稅收入信息平臺”錄入應征信息并制發《繳費通知書》,繳費人依據《繳費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內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窗口等渠道,自行申報繳納。稅務部門為繳費人開具繳費憑證,并對未按時繳納的,通過涉稅渠道及時追繳。
第十條 垃圾處理費應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存儲,全部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垃圾處理費的財務收支管理工作,應當接受審計、發改、財政、稅務等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市稅務局和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保證垃圾處理費按時足額收取,防止重復收費、亂收費。
第十二條 未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應交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交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十三條 拒絕、阻礙垃圾處理費收費工作人員或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持規定證件收費的;
(二)擅自變更收費項目和標準的;
(三)截留、挪用垃圾處理費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被委托從事垃圾處理收費的單位不履行委托合同義務或履行委托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可以終止委托合同并要求被委托單位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修訂部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衡水市財政局、衡水市物價局、衡水市城建局制定的《衡水市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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