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閱讀:當前采用較為先進的技術,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年均利用小時數可達7000小時甚至更高,達到82500小時僅需12年左右。大部分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運營期為25年至28年。這就意味著,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在全生命周期內僅有不到一半的時間可以獲得國家補貼。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日前聯合印發了《關于<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下稱《補充通知》)。有業內人士認為,《補充通知》對垃圾焚燒發電企業的影響較大。
財務測算模型受影響較大
《補充通知》明確了生物質發電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為82500小時(最長不超過15年),超過部分不再享受補貼。
E20研究院固廢產業研究中心高級行業分析師李少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合理利用小時數的確定,實際上是設定了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所能享受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金額上限。”
其實,這項規定并不是全新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7號)附件《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規定:“發電項目自投產之日起,15年內享受補貼電價;運行滿15年后,取消補貼電價。”
在李少甫看來,彼時垃圾焚燒技術路線之間發電效率差異較大,導致15年周期內可獲得的補貼總額不確定性也較大。《補充通知》既保留了15年的最長補貼年限,又提出了82500小時的合理利用小時數,穩定了單體項目的補貼總額預期。
據了解,當前用較為先進的技術,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年均利用小時數可達7000小時甚至更高,達到82500小時僅需12年左右。大部分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運營期為25年至28年。“這就意味著,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在全生命周期內僅有不到一半的時間可以獲得國家補貼。這對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財務測算模型影響較大。”李少甫坦言。
對行業長期穩定發展產生積極影響
《補充通知》指出:“生物質發電項目自并網之日起滿15年后,無論項目是否達到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核發綠證準許參與綠證交易。”
李少甫表示:“垃圾焚燒發電國家補貼制度改革和垃圾焚燒發電補貼退坡是近年來垃圾焚燒發電行業發展中存在的最大不確定性。伴隨著今年以來一系列文件出臺,這個不確定性正在逐漸消除,對垃圾焚燒發電行業長期穩定發展有積極影響。”
據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生物質能產業分會相關負責人介紹,綠證制度有望在可再生能源補貼缺口越來越大的情況下部分解決補貼問題,促進清潔能源發展。
有業內人士認為,既然《補充通知》確定垃圾焚燒發電超過合理利用小時數的部分可獲得綠證并參與綠證交易,那么,垃圾焚燒發電企業就應該用好這個新規。
李少甫告訴記者,此前《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能新能〔2016〕54號)對于參與綠證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種類僅限于風電和光伏發電。“此次將生物質納入其中,有利于綠證交易市場的進一步充分競爭與完善,同時也對已經超過合理利用小時數的垃圾焚燒項目形成市場化的補貼機制,部分彌補國補部分的收益損失。”他說。
企業應積極探索和參與綠證交易
“超過合理利用小時數部分”無法繼續獲得國家補貼,無疑對垃圾焚燒發電企業總體收益有一定影響。
對垃圾焚燒發電企業來講,在15年內可達到82500合理利用小時數的前提下,所在地燃煤標桿電價越高、發電效率(噸發電量)越高、現有生活垃圾焚燒處理服務費越高的項目受此影響越小。
李少甫表示:“垃圾焚燒發電企業可以提質增效和加強精細化管理,進一步提升發電效率和噸發電量,獲得額外發電收入,在無補貼情況下依舊能夠盈利;同時,可通過與甲方溝通談判以提高垃圾處理費。”
不過,考慮到當前綠證交易市場還不成熟,生物質發電項目一旦失去電價補貼支持,將面臨停運風險。
對此,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生物質能產業分會曾建議,鑒于地方處理城鄉有機廢棄物的剛性需求,為充分體現生物質能的環境、民生和社會價值,中央財政補貼到期后,價格部門保留生物質發電原有電價,各省通過疏導電價矛盾,解決生物質電價高出當地基準上網電價部分,直到綠證交易市場成熟。
李少甫認為:“隨著綠證交易體系逐步健全,垃圾焚燒發電進行綠證交易具有一定價格優勢。垃圾焚燒發電企業有望從綠證交易獲得額外收益,部分抵消國家補貼取消帶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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