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西藏和云南地熱帶有高溫地熱資源分布,可用于地熱蒸汽發電,全國中低溫地下熱水的直接利用量居世界第一。
《地熱能開發利用“十三五”規劃》(下稱《規劃》)提出,到2020年,我國地熱發電裝機容量將達到約530兆瓦。即除去此前已建成近30兆瓦,“十三五”期間規劃新增地熱裝機容量為500兆瓦。
但記者了解到,“十三五”即將收官,期間地熱新增裝機容量18.08兆瓦,面臨著地熱裝機目標落空的尷尬境地。原因何在?
僅完成規劃目標的3.6%
地熱能具有儲量大、分布廣、清潔環保、穩定可靠等特點,是一種現實可行且具有競爭力的清潔能源。
記者了解到,相比風能、太陽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地熱發電不僅利用效率高,且不受天氣、晝夜、季節影響,可連續穩定地輸出電能。從國際經驗看,平均年可利用可達6300小時,先進機組可達8000小時。
得益于上述廣闊的發展前景,地熱發電得到《規劃》充分肯定。《規劃》提出,到2020年,我國地熱發電裝機容量將達到約530兆瓦。在西藏、川西等高溫地熱資源區建設高溫地熱發電工程,在華北、江蘇、福建、廣東等地區建設若干中低溫地熱發電工程。
據此初步估算,“十三五”期間我國地熱發電可拉動投資約400億元,還可帶動地熱資源勘查評價、鉆井等一系列關鍵技術和設備制造產業的發展。
然而實際上,我國地熱發電事業在1977年西藏建成羊八井電站后,即基本呈現停滯狀態。從近年發展情況看,其并沒有受“十三五”規劃激勵而得以提速,發展態勢不盡如人意。
相關資料顯示,“十三五”以來,僅16兆瓦的西藏羊易電站和2.08兆瓦的幾處小型機組建成投產,截至目前,中國的地熱發電進展僅完成了既定規劃目標的3.6%。
“同樣是可再生能源,‘十一五’期間風電裝機規模增長超過了670倍,‘十二五’太陽能裝機規模增加約100倍。但‘十三五’地熱發電裝機只增加了18.08兆瓦,巨大的差距讓我們不得不反思,問題出在哪里?”中國能源研究會地熱專業委員會專家委員會主任、中國地源熱泵產業聯盟專家委員會主任鄭克棪告訴記者。
支持政策缺失是主因
分析原因,多位業內人士向記者坦言,價格信號缺失、資本回報率尚不明確是首要原因。
西藏地熱產業協會會長王善民介紹,根據“十三五”規劃目標,西藏地熱發電裝機容量為350兆瓦。然而,除16兆瓦的羊易電站外,新增項目寥寥無幾,主要原因就是缺失價格政策。
“正因為價格政策缺失,導致很多供應商和投資方因回報率不明朗,不愿進入地熱發電領域。”德國亥姆霍茲環境研究中心研究員邵亥冰分析指出。
鄭克棪介紹,地熱能作為可再生能源,在世界多國均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然而在我國西藏地熱發電上網電價僅0.25元/千瓦時,且并不像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一樣能夠享受補貼。
雪上加霜的是,9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更對地熱要求“按原礦1—20%或每立方米1—30元”的稅率標準征稅。
價格政策缺失使得不少有實力的企業對地熱發電項目一直持觀望態度,從而導致產業鏈整體配套難以及時跟進發展,地熱發電事業整體冷冷清清。加之資源稅新政落地,發展前景無疑將更加慘淡。
“地熱發電領先國家成功的因素包括資源、技術、資金等,尤其政策最為關鍵。所有地熱發電先進國家都是依靠政策支持才得以順利發展。”鄭克棪強調。
以土耳其為例, 該國借2005年世界地熱大會在本國召開契機,讓議會和政府認識到發展地熱事業的重要性,從而推動了2005年《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法》與2007年《地熱和礦泉水法》的實施。兩項法律對涉及地熱開發利用的投資、勘探、運行權等各環節做出明確規定,并制定了10年有效期的電價激勵機制。得益于此,在過去15年間,土耳其地熱發電規模從世界第16位迅速升至第4位,裝機容量劇增76.3倍。
建議實施梯度價格和補貼政策
“現如今,中國的地熱發電產業已經走到了十字路口,如果再不給出明確的政策支持,特別是出臺明確的價格政策,前景將更加不明朗。”邵亥冰表示。
鄭克棪強調, 2021年,我國將開啟“十四五”時期,要改變地熱發電“十三五”規劃落空的窘境,當務之急是借鑒國際成功經驗,制定實施《地熱法》,并對地熱發電實行上網電價補貼,廢除《資源稅法》對地熱的收稅政策。
采訪過程中,多位專家亦提出,我國應參照其他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政策,給予地熱發電上網電價補貼,鼓勵和吸引更多企業和資金投入到地熱發電項目中來。
王善民告訴記者,為促進行業發展,通過對地熱發電項目建設和固定資產折舊等成本的估算,建議根據“十四五”規劃和重點地區地熱發電潛力的實際情況,實行梯度價格和補貼政策。
例如裝機容量200兆瓦以下的,上網結算電價0.90元/千瓦時,補貼電價0.65元/千瓦時;200—500兆瓦的,上網結算電價0.75元/千瓦時,補貼電價0.50元/千瓦時。
“可控的投資風險離不開完善的政策配套。由于地熱發電運行成本很低,如果電廠能得以確保可持續運營,這也意味著將有很多市場機會。”邵亥冰表示,促進電熱發電產業最有效的方法是政府盡早制定激勵性價格政策,“其余的交給市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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