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罰種類、時限、權限、程序、執法方式等方面作出調整
生態環境部近日印發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在處罰種類、時限、權限、程序、執法方式等方面作出調整,確保生態環境執法隊伍嚴格規范依法開展執法活動。《處罰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處罰辦法》修訂以新行政處罰法的精神實質和核心要義為基礎,嚴格遵守行政處罰領域的通用規范,同時緊密聯系生態環境執法實際,突出生態環境領域執法特點,增強生態環境執法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嚴格約束行政執法行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這位負責人介紹,文件名稱由原來的《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改為《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條款數目由原來的82條增加至92條,依據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流程,按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審查、告知和聽證、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信息公開的順序進行分節規定。
在具體內容上,修改完善處罰種類。新增了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一定時期內不得申請行政許可,責令限期拆除等處罰種類;修改完善調查取證的相關規定。細化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用要求,突出標記規則的重要作用;完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相關規定。完善了不予處罰的情形,增加了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規范和細化行政處罰的程序。新增應當組織聽證的條件和聽證的程序要求,明確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范圍、審核內容以及審核意見;補充增加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的內容。在第三章“普通程序”中單獨增加“信息公開”一節,對公開的主體、公開的內容、不予公開的情形、隱私保護、公開的期限、公開撤回等內容進行細化規定;修改相關時限和罰款數額。對立案時限、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限、適用簡易程序的處罰金額、較大數額罰款等時限和數額作出了調整。(記者 寇江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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