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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態環境廳公布第一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不予處罰類案件)

中國電力網發布時間:2023-04-07 14:22:38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2022年各市生態環境局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積極推行包容審慎監管,辦理了一批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案件,有力促進了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現將全省生態環境領域6個不予處罰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并對辦理案件的大同市生態環境局、呂梁市生態環境局、太原市生態環境局、忻州市生態環境局、運城市生態環境局提出表揚。請各級生態環境執法單位認真學習借鑒。

一、大同市某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案

【案情簡介】

2023年2月20日,大同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在大同市某發電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二期儲煤場西側露天堆放原煤約60噸、面積約7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苫蓋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執法人員在取證前依法告知企業相關權利和義務,執法過程中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并對現場進行了拍照,收集相關證據。同時認真聽取了該公司現場負責人的陳述并進行記錄,就違法行為違反的相關法律條款進行了講解。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2023年2月24日,大同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鑒于該公司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且原煤堆存面積小于200平米,并及時完成整改,依據山西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2022年版)》“首違不罰”第一項的規定,對其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啟示意義】

大同市生態環境局嚴格按照新發布的《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2022年版)》規定,準確適用涉揚塵污染首違免罰的具體情形。同時,認真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有關要求,向企業細致宣講相關法律法規,鼓勵當事人主動糾錯、自我糾錯,達到防止和減少環境違法行為的目的。

二、大同市生態環境局對4家醫院在線監控設備未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行為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23日,大同市生態環境局印發《關于督促重點排污單位在線監控數據聯網的通知》,對2021年度重點單位中未聯網上傳在線監控數據企事業單位分類提出聯網要求,大同市第X人民醫院等4家單位未在承諾的期限(2022年7月1日前)完成在線監控設備與大同市生態環境局信息中心平臺聯網并正常上傳數據。9月16日至22日,大同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分別對上述4家醫院進行了現場檢查和幫扶服務,針對存在的違法行為,認真聽取了4家醫院因疫情防控等原因存在的客觀困難以及在環保管理方面存在的疑點難點,現場講解了有關法律規定。

【查處情況】

針對上述4家醫院未在承諾期內聯網上傳在線監控數據的行為,大同市生態環境局依法下達《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2023年1月10日,大同市生態環境局對4家醫院的陳述申辯進行集體討論,鑒于2022年全國疫情原因和4家醫院及時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改正,且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其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啟示意義】

山西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2022年版)》本身具有“開放性”,對于不屬于清單規定情形、符合不予處罰條件的,經集體討論,也可以下達不予處罰決定。大同市生態環境局全面理解新規,在嚴格執法的同時,依法辦理不予處罰案件,實現了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和保護生態環境質量的雙贏。

三、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設項目“未驗先投”案

【案情簡介】

2022年8月10日,呂梁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文水縣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廢水外排的行為。同時,還發現該公司4噸生物質鍋爐及配套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擅自投入使用。執法人員現場對該公司制作檢查(勘察)筆錄、詢問筆錄,收集固定相關證據,按規范對其外排廢水取樣監測。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呂梁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于9月29日向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對二項違法行為分別擬處以62.7萬元和53萬元的罰款。

10月18日,該公司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申請對其4噸生物質鍋爐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驗先投”的情況予以核實并不予處罰。為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呂梁市生態環境局立即安排執法人員進一步核查。經查,該公司4噸生物質鍋爐從8月11日停產至今,目前驗收工作正在進行中,且簽訂了監測合同并進行了監測,符合《山西省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第十條第三項免予處罰的情形(建設項目“未驗先投”,已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對環境影響輕微,且自行實施停止建設、停止生產等措施,并及時開展驗收工作的)。經呂梁市生態環境局案審委員會集體研究,報請局務會和黨組會審議,決定對該項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最終,呂梁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外排廢水的行為處以罰款62.7萬元。對4噸生物質鍋爐“未驗先投”的行為免于處罰。

【啟示意義】

本案充分考慮企業實際情況,本著過罰相當、寬嚴兼濟、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經認真調查核實后,對惡性違法排污行為嚴厲查處,對符合免罰規定的,經過集體審議依法免予處罰。在維護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剛性權威的同時,給予當事人一定的容錯空間,幫助企業提升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意識,推動企業主動守法。

四、太原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違反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案

【案情簡介】

2022年7月13日,太原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以“雙隨機”檢查方式,對太原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管理規定,存在危險廢物暫存間標志標識不規范,以及將粘有廢機油油污的工作手套混入維修車間一般垃圾桶中等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及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即進行拍照、錄像、固定證據,并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該公司按要求對其違法行為進行了改正。

鑒于該公司違法情節輕微,對粘有廢機油油污的工作手套混入維修車間一般垃圾桶中及危險廢物暫存間標志標識不規范的違法行為及時進行了整改,未造成環境污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山西省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第十條第十一項和《太原市生態環境局包容免罰事項清單》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對該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決定不予處罰。

【啟示意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過罰相當、懲教結合原則,太原市在《山西省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的基礎上,主動作為,于2021年7月在全省率先細化出臺《太原市生態環境局包容免罰事項清單》。上述案例就是太原市生態環境執法隊伍有效適用《太原市生態環境局包容免罰事項清單》的典型案例,對輕微違法者進行批評教育、督促改正,同樣也能起到防止和減少嚴重違法行為、降低社會危害性的作用。

五、忻州市某發電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18日,忻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忻州市某發電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自動在線監控數據一氧化碳排放日均值為80.335毫克/立方米(日均值限值為80毫克/立方米),超標0.004 倍。

【查處情況】

根據《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第六條“一個自然日內,垃圾焚燒廠任一焚燒爐排放煙氣中顆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氫、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動監測日均值數據,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超過《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相應污染物24小時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認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標”的規定,該公司的行為屬于超標排放污染物。鑒于該公司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忻州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的規定,參照《山西省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第十條第四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污染小且當日完成整改、對環境影響輕微,如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小時均值超標倍數小于0.1倍)、《山西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關于自動在線監控數據應用于超標超量違法事實認定的技術說明》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忻州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其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啟示意義】

本案2022年被生態環境部“不予處罰典型案例”專題采納。堅持寬嚴相濟執法,在嚴厲打擊超標排污違法行為的同時,采取幫扶指導的方式,既查處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又消除了環境污染隱患,實現了打擊違法行為和環境保護“雙贏”。

六、運城市某商混攪拌站有限公司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物料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22日,運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運城市某商混攪拌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原料庫外露天堆放水洗砂,未按要求密閉或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2022年3月29日,運城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運環事聽告字〔2022〕01001號);3月31日,該公司提出陳述申辯,認為其違法行為被檢查人員發現后,立即采取了整改措施,將露天堆放的水洗砂原料進行了密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請求不予行政處罰。4月15日,運城市生態環境局召開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認為該公司行為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依法不予行政處罰。4月21日,運城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依法下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啟示意義】

本案中,由于疫情影響,企業剛剛經歷了市場沖擊,經營面臨一定的困難。為支持、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運城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首違不罰”的規定,依法對企業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具有一定的借鑒和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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