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固廢網獲悉,湘潭市人民政府發布《湘潭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實施辦法(2023年修訂)》,本辦法適用于市城區范圍內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行為及其監督管理。
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各人民團體:
經報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湘潭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實施辦法(2023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湘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湘潭市稅務局
湘潭市財政局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12月28日
湘潭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2023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分類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非居民廚余垃圾處理計量收費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21〕977號)、《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的通知》(湘發改價費規〔2022〕945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城區范圍內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行為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及建筑垃圾。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城鎮規劃建設的垃圾站(包括物業小區內垃圾站以及環境衛生部門提供的臨時垃圾斗)的零散垃圾收集并運輸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過程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含裝卸,下同)和處置費用。單位和個人委托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提供清掃、保潔以及清運生活垃圾到城鎮規劃建設的垃圾站等服務的,除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外,還應當支付保潔服務費。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成本主要包括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的運輸工具費、材料費、動力費、維修費、設施設備折舊費、人工工資及福利費、代收手續費等。物業管理區域保潔服務費應當計入物業服務成本,不得重復計入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成本。
第四條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分類收費原則。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分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生活垃圾處理成本不足部分,由市城管執法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相應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執行;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據實列支。
按照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城管部門組織征收并負責相關工作。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稅務部門組織征收并負責相關工作。
(二)“產生者付費”原則。在城鎮范圍內所有產生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鎮居民(含暫住人口)以及各類營運交通工具等,均應按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城鎮規劃建設的垃圾站(含物業小區內垃圾站以及環衛主管部門提供的臨時垃圾斗)的垃圾轉運至垃圾處理場的費用,已包含在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中,不得另行向居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垃圾產生單位收取。
(三)政府定價原則。市發改委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城管部門負責對制定、調整轄區內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四)合理盈利原則。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按照補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同時,充分考慮用戶經濟承受能力,逐步到位。
(五)差別化收費原則。城鎮規劃區域內各單位產生的垃圾,有清運能力的,可以經環境衛生部門許可后,按照規定自行清運,凡清運至中轉站的,應按30元/噸的標準免收收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清運至垃圾處理場的,應按70元/噸的標準免收收集和運輸(中轉)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無清運能力的單位,將垃圾倒入環境衛生部門的專用設施,委托環境衛生部門代為清運的,應當全額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混合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高于分類垃圾處理收費標準30%收取。
(六)政策減免原則。對城區居民中由民政部門發放最低生活費的低保戶和市總工會核實的特困戶,每戶每月按8立方米和10立方米用水量分別免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條 定價程序。制定或調整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應當履行成本監審、價格聽證、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擬定價格方案等程序。
第六條征收方式。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按照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采取定額收費與按量計費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分類收費,對不同的收費對象采取不同的計費辦法,不得重復收費。
第七條 征收主體
(一)自來水公司代征。對城鎮居民(含暫住人口)、學校、幼兒園、醫院、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和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網點、工業、洗浴中心、足浴、游泳館及洗車行業等產生的生活垃圾,以及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和賓館、飯店等相關企業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非居民廚余垃圾,按用水量納入水價,由市稅務局委托市自來水公司進行代征。
(二)市城管執法局負責組織征收。自備水源用戶產生的城鎮生活垃圾和非居民廚余垃圾,收費由市城管執法局委托各區城管環衛部門負責代征。
(三)市城管執法局會同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征收。對營運交通工具(包括客運和貨運車輛)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核定的載重噸位或者車輛類型實行按月收費,由市城管執法局會同市交通運輸局委托各區城管環衛部門負責代征。
第八條 征收標準
(一)居民用水類
城鎮居民(含暫住人口)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用水量0.4元/立方米的標準收費。
(二)非居民用水類
1.部隊、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托育機構等公共機構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用水量0.2元/立方米的標準收費。
2.公園、工業企業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用水量0.3元/立方米的標準收費。
3.除部隊、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托育機構等公共機構之外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用水量0.5元/立方米的標準收費。
4.除工業企業之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網點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用水量0.64元/立方米的標準收費。
5.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和賓館、飯店等相關企業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非居民廚余垃圾,按用水量0.64元/立方米的標準收費。
(三)特種用水類
洗浴中心、足浴、游泳館及洗車行業等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用水量0.31元/立方米的標準收費。
(四)自備水源類
自備水源用戶收費標準參照上述三類標準執行。
(五)營運交通工具類
1.客運車輛
大型客車、中型客車:10元/輛·月。
小型客車、出租車:5元/輛·月。
2.貨運車輛
4.5噸以上:30元/輛·月。
4.5噸以下(含4.5噸):10元/輛·月。
第九條 征收要求
(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方式應當按照提高收繳率、降低收費成本、方便繳費的原則確定,可以按照月、季度或者年度收取。征收部門可以委托供水企業、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代收。代收手續費可以按照收取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1%~3%安排,具體額度由城管部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根據代收工作量等相關因素征求受委托單位意見后擬定,報市人民政府確定。稅務、財政、城管等部門要加強征繳信息比對、票證管理和互聯互通建設,保障費款及時足額入庫。
(二)稅務部門應與其委托的代征單位簽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代收委托書,明確委托的職責、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各受委托單位應嚴格履行代征職責,在其辦公場所醒目位置公布代征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文件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委托書。隨水費代征的城鎮生產垃圾處理費隨增值稅發票附列代征項目、金額,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的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或換開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不得擴大范圍和提高標準收費,也不得隨意減免收費。
(三)保潔服務費不屬于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范圍,根據湘發改價費規〔2022〕945號文件規定,未實施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在業主大會成立前,保潔服務費由被委托環境衛生服務單位按照不高于市發改委核定的標準向委托清掃保潔的居民或單位收取;在業主大會成立后,保潔服務費由被委托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與居民或單位協商確定收費標準,按合同約定提供清掃保潔服務和收費。城鎮街道、公共場地、臨街門店、商業網點等其他經營單位的保潔服務費由被委托環境衛生服務單位與居民或單位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第三章 工作機制
第十條城管部門逐步建立城鎮非居民廚余垃圾定額管理制度,發改、財政、城管等部門聯合制定超定額累進加價機制。同時,應當綜合考慮非居民單位垃圾歷史產生量、垃圾減量目標、營業規模及類型等因素,科學核定廚余垃圾定額,并動態調整,作為執行超定額累進加價機制的依據。實際產生量低于定額標準的執行較低價格,高于定額標準的實行加價,合理確定定額和分檔加價幅度,拉大價格級差,體現有獎有罰,充分發揮價格機制激勵約束作用,促進垃圾源頭減量。
第十一條城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合理規劃垃圾處理設施,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改善投融資環境,拓寬投融資渠道,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制度,積極探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經營方式,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垃圾處理運行機制。鼓勵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向經營服務性收費轉變。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應實行企業化經營和管理,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擇優選擇有能力的企業承擔生活垃圾處理工作。
城管部門應與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簽訂垃圾處理合同,明確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各環節的責任、義務和支付處理費用標準等,切實降低處理成本,保證垃圾處理符合環保要求。在提供合同規定的服務后方可出具生活垃圾處理費撥付意見書,相關部門根據意見書按有關規定審核后及時足額向垃圾處理企業撥付費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城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清掃保潔和垃圾轉運處理的監督管理,并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建立對垃圾處理設施及其周圍環境質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處理標準和服務質量不達標的單位,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懲處;對存在污染隱患的垃圾處理場(廠),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達標的,依法暫停其經營權。
第十三條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城管部門、稅務、財政部門應當提高垃圾處理費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每年向社會公布垃圾處理費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建立部門間收費信息共享和協作機制,支持保障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實施。發改、財政、稅務、住建、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能職責加強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使用以及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公開招投標等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城管部門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湘潭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具體征管細則由城管部門牽頭,會同稅務、財政、住建、發改、交通運輸等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湘潭縣、湘鄉市、韶山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政策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或另行制定具體政策。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原《湘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湘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湘潭市財政局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印發<湘潭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潭發改價服〔2019〕164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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