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近日,由合肥市發改、財政、城管、稅務等四個部門修訂,經我局“三統一”備案的《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正式出臺。該辦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暫住戶)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管理辦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過程所需的費用,包括垃圾收集、運輸和集中處理所需的費用。在本市市區范圍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堅持“排污者付費”的原則。居民按居民生活用水的用水量計價征收,每噸水0.3元;建筑業、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按不含稅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3‰征收;市、區級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等屬財政供給的單位,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中央和省屬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單位,駐肥部隊,制造業、批發業、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及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及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等行業和單位按上年度在職職工人數,每人每年22元征收;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按每人每學期2元征收;交通運輸業(客運)按座位數,每座位每月0.5元征收;集貿市場、個體經營者按占地經營2平方米為一個收費單位,每一個收費單位按每月3元征收,不足2平方米的按照2平方米征收;餐飲攤群點按每攤位每月3元征收。除以上列舉的行業和收費標準外,凡在合肥市從事經營活動產生生活垃圾的行業和單位一律按上年度在職職工人數,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城市低保戶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后,采取貨幣化直補的方式,每戶每月3元,補貼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撥付到市民政部門,市民政部門按季度隨低保金發放,從征收的垃圾處理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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