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三都自治縣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盜竊、破壞電力設備案件,其中兩人因盜竊獲刑,一人明知是贓物還低價購買,銷贓人也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獲刑。
2019年8月底至10月中旬,被告人莫某露、李某江伙同他人分別在三都、荔波、凱里等地使用鋼釬和老虎鉗等工具將路燈電纜線盜走,銷贓給被告人廖某輝。
據統計,被告人李某江參與破壞電力設備3起,價值37675元;參與盜竊3起,價值38496元。被告人莫某露參與破壞電力設備4起,價值51268.69元;參與盜竊2起,價值26796元;被告人廖某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6起,價值76171元。
三都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李某江犯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六千元。數罪并罰,總和刑期六年,并處罰金六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被告人莫某露犯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四千元。數罪并罰,總和刑期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四千元;被告人廖某輝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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