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會同工信廳、應急管理廳等11個部門聯合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可再生能源制氫產業安全管理辦法(試行)》(下稱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綠氫項目不需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繼河北、吉林等省份之后對可再生能源制氫在危化品許可方面進行政策松綁。
管理辦法明確,該許可放松政策限于綠氫生產環節,綠氫運輸仍需按照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從事綠氫道路運輸應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相關許可。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的充裝單位應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取得充裝許可。
此外,管理辦法允許在化工園區外建設綠氫項目和制氫加氫一體站。綠氫加氫站參照天然氣加氣站管理模式,經營性綠氫加氫站應向燃氣主管部門取得經營許可。
長期以來,國內政策將氫列為危化品范疇,制氫項目屬于危化品生產領域,須布局在化工園區內,且需要取得危化品生產許可證。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綠氫制造成本。
2020年4月,國家能源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將氫能列為能源范疇。2022年3月,《氫能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2021-2035年)》出爐,首次明確氫的能源屬性,是未來國家能源體系的組成部分。
內蒙古此次發布的管理辦法,將進一步推進全區綠氫產業提檔升級。同時,該辦法建立了一整套綠氫產業安全管理機制,有效管控可再生能源制氫產業全鏈條重大安全風險,促進可再生能源制氫產業安全發展。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工作人員表示,管理辦法的出臺對保障全區綠氫產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是規范了綠氫生產、儲存、運輸、充裝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加強了風險管控,基本形成了綠氫產業安全管理體系;二是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明確了綠氫產業鏈各環節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填補了安全監督管理空白,形成全鏈條安全監管;三是進一步完善綠氫產業政策體系,統籌發展與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綠氫產業高質量發展。
作為全國重要能源基地,內蒙古能源資源富集,具備發展可再生能源大規模制氫的良好條件,綠氫產業發展潛力巨大。眼下,內蒙古正全力打造綠氫“制儲運用”全產業鏈條,建設國內領先的綠氫產業示范基地。
來源:經濟參考報 記者 安路蒙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