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碳達峰碳中和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首部以促進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為立法主旨的省級地方性法規。《條例》共八章82條,包括總則、基本管理制度、綠色轉型、降碳增匯、科技創新、激勵措施、法律責任等。
在綠色轉型篇章,支持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非化石能源發展,逐步擴大非化石能源消費,統籌推進氫能利用,推動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
以下為條例原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八十二號
《天津市碳達峰碳中和促進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1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9月2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本市促進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應當堅持“全國統籌、節約優先、雙輪驅動、內外暢通、防范風險”的原則,實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有效銜接、聯動實施、一體推進,建立部門協同、社會聯動、公眾參與的長效機制,以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為關鍵,實施重點行業領域減污降碳,推動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空間格局。
第四條本市建立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領導機制,統籌推動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協調解決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編制并組織落實本市碳達峰行動方案,實施促進碳中和的政策措施,確保本市碳達峰、碳中和各項目標任務落實。
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碳達峰、碳中和任務,保證本行政區域內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目標實現。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領導機制的日常工作,組織落實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領導機制的部署安排,協調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規劃資源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業、本領域碳達峰、碳中和相關工作,保證本行業、本領域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目標實現。
教育、科技、財政、水務、市場監管、統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碳達峰、碳中和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規劃編制、項目布局中,應當統籌考慮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落實控制碳排放的要求。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樹立綠色低碳發展理念,遵守資源能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積極參與碳達峰、碳中和相關活動。
第八條本市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在碳達峰、碳中和工作中的支撐引領作用,促進綠色低碳技術創新與進步,推動低碳零碳負碳前沿技術研究開發,支持綠色低碳技術成果轉化應用。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開展碳達峰、碳中和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提高全社會綠色低碳意識,營造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良好社會氛圍。
教育部門、學校應當將碳達峰、碳中和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綠色低碳意識。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碳達峰、碳中和知識納入公務員教育培訓內容。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碳達峰、碳中和知識公益宣傳,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本市加強與北京市、河北省及其他地區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溝通協作,推動資源能源合作,促進綠色低碳科研合作和技術成果轉化,協同推進綠色轉型、節能降碳、增加碳匯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
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碳達峰、碳中和工作要求,組織編制和實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年度計劃。
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將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任務融入能源、工業與信息化、交通、建筑、農業農村等相關規劃。
第十二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碳排放強度和總量控制制度。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完成碳排放強度和總量控制目標。
第十三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
市統計、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碳排放數據收集、評估核算及清單編制等工作。
第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以下簡稱重點排放單位)名錄。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有關規定的其他機構和個人可以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對碳排放權交易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本市對重點排放單位實施碳排放配額管理。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根據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及分配方案,向重點排放單位分配碳排放配額。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并按照規定完成碳排放配額的清繳;不能足額清繳的,可以通過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購買配額等方式完成清繳。
第十六條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監測體系。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并報送市生態環境部門。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對報告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市生態環境部門在接到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后,應當組織核查,重點排放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核查結果作為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配額的清繳依據。
市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委托技術服務機構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進行技術審核。接受委托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其提出的技術審核意見負責。
年度碳排放達到一定規模的其他單位的報告和核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市探索將碳排放評價納入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八條 發展改革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碳排放情況的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部門實施現場檢查,可以采取現場監測、查閱或者復制相關資料等措施。
本市依托市信息資源統一共享交換平臺,建立碳排放情況、監督檢查情況等信息在內的碳排放監管信息系統,實現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實時更新。
第十九條本市實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內容,考核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對于考核不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進行約談。
第二十條 本市將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執行碳達峰、碳中和相關法律、法規和目標責任落實情況等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第三章 綠色轉型
第一節 調整能源結構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優化調整能源結構,完善能源消費強度和總量雙控制度,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推進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節能。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嚴控工業企業用煤,實行煤炭消費替代和轉型升級,持續削減煤炭消費總量。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燃氣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完善輸送網絡,加強燃氣供應協調;積極合理發展天然氣,優化天然氣利用結構。
第二十四條 鼓勵規模、先進和集約的石油加工轉換方式,提升燃油油品利用效率,減少石油加工轉換和油品使用過程中的碳排放。
第二十五條 支持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非化石能源發展,逐步擴大非化石能源消費,統籌推進氫能利用,推動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
第二十六條 本市持續優化用電結構,合理減少煤電機組發電,提高凈外受電和綠電比例。按照國家要求,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支持儲能示范應用,推動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
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發展和應用智能電網、儲能等技術,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支持太陽能、風能等新能源發電站和余熱、余壓發電站與電網并網。
第二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公布重點用能單位名單,對能源使用情況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節 推進產業轉型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有利于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產業政策,采取措施優化產業結構,推動冶金、化工等傳統產業的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升級。
本市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項目準入,禁止新增鋼鐵、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煉化、電解鋁等產能,落實國家相關產業規劃要求的除外。對不符合國家產業規劃、產業政策以及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規劃環評、產能置換、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和污染物排放削減等要求的項目,不予審批;對于違規審批和建設的高耗能、高排放項目,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九條 本市立足全國先進制造研發基地定位,推進工業綠色升級,聚焦信息技術應用創新、集成電路、車聯網、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裝備、汽車和新能源汽車、綠色石化、航空航天等產業鏈,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技術產業發展,加快構建綠色低碳工業體系,推廣產品綠色設計,推進綠色制造,促進資源循環利用。
第三十條 本市推動構建綠色低碳交通運輸體系,調整優化運輸結構,發展多式聯運,提升高速公路使用效率,推進貨運鐵路建設,鼓勵海鐵聯運,提高鐵路運輸比例。
市和區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快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完善公共交通網絡,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鼓勵互聯網、大數據等新業態、新技術在交通運輸領域中的應用,發展智能交通,提升運輸效率和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一條 本市推動城鎮新建建筑全面建成綠色建筑;新建建筑具備條件的,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鼓勵既有建筑改造執行綠色建筑標準。鼓勵農村建設綠色農房。
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綠色建筑技術進步與創新。
第三十二條 本市發展綠色低碳循環農業,合理調整種植養殖結構,鼓勵開展生態種植、生態養殖,推廣農業低碳生產技術,促進規模化、集約化經營。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出行、住宿、汽修、裝修裝飾、餐飲等傳統服務業向低能耗轉型升級,促進商貿企業綠色升級,加快信息服務業綠色轉型,推進會展業綠色發展,提高服務業綠色發展水平。
第三節 促進低碳生活
第三十四條 本市倡導綠色低碳生活,反對奢侈浪費,引導和鼓勵綠色健康的消費模式和生活方式,開展綠色生活創建活動,營造綠色低碳生活新時尚。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引導公眾購買和使用節能、低碳產品,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節約用水用電,節約使用日常生活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三十六條 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義務植樹、野生動植物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等綠色公益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市提倡綠色出行,加強綠色出行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引導公眾優先選擇公共交通、自行車、步行等環保、低碳出行方式。
第三十八條 餐飲、娛樂、住宿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的產品,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產品。
第三十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使用節能低碳、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推行無紙化辦公。
鼓勵其他企業、社會組織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
第四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改進空調運行管理。
鼓勵其他企業、社會組織和公眾合理控制室內制冷、供暖等設施的溫度,減少能源消耗。
第四十一條 公用設施、公共場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裝飾性景觀照明,應當按照節能要求,優先使用節電的技術、產品和新能源,并結合季節、天氣變化等因素優化控制系統,降低照明能耗。
第四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規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減少資源消耗和碳排放。
第四十三條 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開展捐贈、義賣、置換等活動,推動閑置物品的再利用。
鼓勵企業參與舊家電、舊家具和舊衣物等廢舊物品的回收利用。
第四章 降碳增匯
第一節 減少碳排放
第四十四條能源、工業、交通、建筑等重點領域,以及鋼鐵、建材、有色、化工、石化、電力等重點行業,應當采取措施控制和減少碳排放,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碳排放強度要求,并且不得超過規定的碳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四十五條 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國家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支持用能單位采用高效節能設備,推廣熱電聯產、余熱余壓回收、能量梯級利用、利用低谷電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技術,實施新能源、清潔能源替代改造,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六條 本市采取措施推廣應用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逐步淘汰高排放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交通運輸、城市管理、郵政等部門應當推動公共交通、物流、環衛、郵政、快遞等行業機動車船新能源替代工作。
第四十七條 本市加強綠色港口建設,支持天津港建設零碳碼頭、低碳港區示范區,推動港口經營人采用清潔化、低碳化作業方式,持續推進集疏港運輸清潔化。
新建、改建、擴建碼頭工程應當同步設計、建設岸基供電設施,已建碼頭按照規定逐步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油氣化工碼頭除外。推動靠港船舶按照規定使用岸電,提升船舶岸電使用率。
第四十八條 本市將綠色低碳、節能環保要求融入城市更新、老舊小區改造、智慧城市創建等工程,推進城鄉建設和管理模式低碳轉型。
推進新建建筑節能、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既有建筑本體節能改造,嚴格執行公共建筑用能定額標準,推廣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發展零碳建筑;鼓勵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廣應用。
優化建筑用能結構,提升建筑用能電氣化和低碳化水平,因地制宜推行清潔低碳供暖,推進農房節能改造。
第四十九條 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建筑節能標準。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在建建筑工程執行建筑節能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工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
第五十條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清潔生產方式,科學合理施用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增效。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清潔生產的指導、推動和監督,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水平,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
第五十一條本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按照國家規定退出填埋處理方式,減少碳排放。
第五十二條 鼓勵利用再生水、海水淡化水和海水,采取措施實行多水源優化配置,持續實施企業節水技術改造和農業節水增效,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第二節 增加碳匯
第五十三條 本市采取措施提升生態碳匯能力,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控,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加強自然保護地的生態保護和恢復,提高自然生態空間承載力,增強生態系統穩定性,有效發揮森林、濕地、海洋、土壤等的固碳作用,提升生態系統碳匯增量。
第五十四條 本市科學開展造林綠化,推進綠色生態屏障建設,逐步提高森林覆蓋率,強化森林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增強森林碳匯能力。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砍伐樹木,不得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因特殊原因確需臨時占用林地或者城市綠化用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按期恢復。
第五十五條 本市加強濕地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完善濕地保護體系,維護濕地生態系統安全,增強濕地碳匯能力。
禁止開(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禁止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重要濕地保護情況的監測和評估,對濕地資源及其生物多樣性定期開展調查。
第五十六條 本市加強海洋生態系統的保護,強化海洋自然保護區等區域的保護和管理,加強海洋生態環境監測、保護和生態修復,增強海洋碳匯能力。
在依法劃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從事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海岸工程項目建設或者其他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市加強土壤生態系統的保護,強化農用地的保護和管理,采取科學合理的措施,增強土壤碳匯能力。
第五十八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碳匯項目的開發,并通過碳排放權交易實現碳匯項目對替代或者減少碳排放的激勵作用。
第五十九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設森林、濕地等生態系統碳匯數據庫與動態監測系統,定期開展碳匯核算。
第五章 科技創新
第六十條 本市構建碳達峰、碳中和科技支撐體系,完善科技獎勵、科技人才評價機制,推動碳達峰、碳中和重大科技創新和工程示范,建立完善綠色低碳技術評估、交易體系和科技創新服務平臺,激發碳達峰、碳中和科技創新活力。
第六十一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單位開展碳達峰、碳中和領域應用基礎研究,加強節能降碳、碳排放監測和碳匯核算等應用研究,提高科學研究支撐能力。
第六十二條 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單位開展低碳零碳負碳、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循環經濟等技術、產品、服務的創新研發、示范、推廣。
支持企業整合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資源,聯合產業園區等建立市場化運行的綠色技術創新聯合體、項目孵化器、創新創業基地。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研究開發資助、示范推廣、后補助等方式,優先安排和重點扶持碳達峰、碳中和相關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積極推進科技成果轉化。
市科技部門應當將節能和低碳技術納入本市科技創新計劃。
第六十三條 鼓勵開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技術的研發、示范和產業化應用,鼓勵火電、鋼鐵、石化等企業開展碳捕集、利用技術改造。
第六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發布綠色技術推廣目錄,引導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綠色技術、節能產品。
第六十五條 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單位培養碳達峰、碳中和相關專業人才,鼓勵引進綠色低碳領域高端人才,推進人才培養和交流平臺建設。
第六章 激勵措施
第六十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多方籌措資金,通過給予資金補助等方式支持碳達峰、碳中和相關工作。
第六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對高耗能、高排放行業依法完善差別價格、階梯價格政策,引導節約和合理使用水、電、氣等資源和能源,減少碳排放。
第六十八條 本市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推動形成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各界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
第六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發展綠色低碳金融,引導金融機構開發新金融產品,增加對低碳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將符合條件的低碳及新能源技術研發應用、低碳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改造等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提供金融服務。
鼓勵吸收社會資金參與節能減排投資、技術研發、技術推廣、碳排放權交易等活動。
第七十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重點排放單位的碳排放權交易履約情況納入信用記錄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對守信的重點排放單位依法實施激勵措施。鼓勵金融機構、其他市場主體對守信的重點排放單位給予優惠或者便利。
第七十一條 本市探索建立碳普惠機制,推動構建碳普惠服務平臺,通過政策鼓勵與市場激勵,引導全社會綠色低碳生產、生活。
鼓勵有條件的區域、企業事業單位開展近零碳排放、碳中和示范建設。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碳達峰、碳中和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未清繳或者未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未清繳或者未足額清繳的碳排放配額清繳時限前一個月市場交易平均成交價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停產整治,并按照未清繳或者未足額清繳部分,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監測體系的;
(二)未按照規定編制并報送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存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的。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節能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用能產品、設備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使用國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節能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七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盜伐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樹木,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濫伐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未經批準擅自遷移、砍伐城市樹木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植;擅自遷移的,并處樹木基準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擅自砍伐的,并處樹木基準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未經許可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可以按照占用面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開(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或者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的,由市和相關區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有生態功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生態系統及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破壞的,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
第八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違反本條例的違法行為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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