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氣候變化和保護生物多樣性是兩大全球性熱點和難點環境問題。氣候變化是導致生物多樣性喪失的重要驅動因素之一,會影響物種數量、改變物種的分布格局、加劇棲息地喪失和破碎化等。
與此同時,為應對氣候變化而進行的影響觀測、減緩和適應措施對生物多樣性具有積極影響。為減緩氣候變化、增加生態系統碳匯而進行的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可以為生物多樣性保護提供更穩定的空間。可通過對傳統生態保護修復技術措施的評估,篩選出有利于氣候變化風險管理的生態保護措施。
保護生物多樣性對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也具有雙重意義。一方面,為遏制生物多樣性喪失進行的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可維持并提升生態系統碳匯功能,減緩氣候變化。另一方面,減少對生物多樣性造成不利影響的活動也有助于提高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
因此,要解決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喪失雙重危機,必須將應對氣候變化與保護生物多樣性視為相輔相成的兩個目標,實現應對氣候變化與保護生物多樣性協同推進。
應對氣候變化與保護生物多樣性協同治理面臨的挑戰
應對氣候變化和保護生物多樣性不僅是生態環境領域的熱點問題,也是典型的公共管理問題,在協同治理視角下面臨以下挑戰: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協同增效有待增強。《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是自誕生之日就存在相互交叉的議題。今年10月,在中國昆明召開的《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COP15)發表的《昆明宣言》,多次出現氣候變化影響、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相關內容,呼吁進一步加強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和生物多樣性相關公約等現有多邊環境協定,以及與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及相關國際和多邊進程的合作與協調行動。COP15大會期間召開的平行活動生態文明論壇之一為“應對氣候變化與保護生物多樣性”。由于“愛知目標”全球實現情況總體不夠理想,全球生物多樣性喪失趨勢還沒有根本扭轉,生物多樣性面臨的壓力仍在加劇。COP15第二階段會議擬于明年上半年在昆明召開,重點是圍繞“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核心議題進行磋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協同治理如何體現、各國政府如何有效執行是2020年后應對氣候變化和保護生物多樣性面臨的重要挑戰之一。
應對氣候變化和保護生物多樣性相關部門間的統籌機制有待加強。我國應對氣候變化和保護生物多樣性相關職能分散在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多個部門。我國成立了22家成員單位組成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委員會,以及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領導小組,以統籌相關部門協調發力。在整體保護、系統修復和綜合治理的思路指引下,發揮好應對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保護這類統籌機構的作用,聯動運行,同向發力,并進一步協調相關部門,構建高效順暢的協作機制,是推進應對氣候變化與保護生物多樣性協同治理的重要保障。
應對氣候變化與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亟待提高。做好應對氣候變化與保護生物多樣性協同治理工作,既是氣候變化風險管理的必要措施,也是減緩氣候變化的重要途徑。生物多樣性保護、應對氣候變化在科學認知、適應能力建設、自然保護地管理、技術標準缺乏等仍存在短板,亟待在碳達峰、碳中和納入生態文明建設整體布局背景下,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與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這不僅是中國環境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共謀全球生態文明建設的現實需求。
應對氣候變化與保護生物多樣性協同治理的技術政策缺乏。基于生態文明理念和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開展應對氣候變化與保護生物多樣性,與應對氣候變化與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協同治理相關的資金、技術、標準和監管政策等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廣泛關注。我國積極尋找應對氣候變化與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工作抓手和協同治理方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協同治理視角下相關技術政策仍顯不足。
推進應對氣候變化與保護生物多樣性協同增效的政策建議
一是制定協同治理政策制度框架。堅持中央統籌。將應對氣候變化和保護生物多樣性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以協同治理為目標制定國家戰略和行動指南。推動形成高效統籌、上下結合、分類施策、成本有效、公正轉型、共同參與的應對氣候變化和保護生物多樣性協同治理體系。
堅持系統思維和韌性思維。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治理,整體保護、系統修復和綜合治理,充分認識自然生態系統和社會經濟系統的韌性、恢復力、調節能力和正、負反饋機制。以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為引領推進可持續發展,下大力度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總量,以科技手段為補充以增強適應能力,進一步強調適應的重要性以應對未來的氣候變化。
二是構建應對氣候變化與保護生物多樣性協調互動的治理體系。綜合協調環境、經濟和社會作用,讓所有利益相關方都參與到應對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保護中,形成多措并舉,協調互動的治理體系。
履約協同。制定有關《巴黎協定》與“2020年后生物多樣性保護框架”的聯合履約計劃。在科學評估基礎上,提升國家自主貢獻中涉及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目標力度,制定科學的、可量化的、易操作的生物多樣性保護目標。“2020年后生物多樣性保護框架”中有關應對氣候變化的任務目標也需明確。
立法協同。國家和各有關部門統籌制修訂碳達峰、碳中和以及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法規及其路線圖,通過協同立法,從彌補空白、解決沖突、并行互補等維度,打破氣候變化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協同治理的政策壁壘,增強法規政策支撐。
部門協同。構建應對氣候變化與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協調管理制度,制定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協同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家方案。強化相關部門的統籌協調,打破價值整合的碎片化、資源和權力結構的碎片化、政策制定和執行的碎片化三個維度的困境,形成高效協同的管理機制,為推進協同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區域協同。以保護生態系統的整體性和完整性為出發點,加強跨區域協同。建設跨區域的生態廊道、可持續供應鏈,建立跨區域的保護聯盟和伙伴關系,實施聯合行動等,提供區域協同的制度保障。
信息協同。基于已有的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監管平臺,搭建包括應對氣候變化與保護生物多樣性信息在內的數據平臺,利用有關決策支撐建立案例庫、實踐集和行動指南,對應對氣候變化和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效果進行評估,撬動技術創新及融資目標的實現,為推進協同治理制定及時有效的政策提供數據信息和決策支撐。
利益相關方協同。充分發揮各類國內外機構等利益相關方的作用,調動企業、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公眾等利益相關方的積極性,與政府部門建立協同對話和信任,以促進制定及時有效的政策、增加投資力度、提升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是構建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新格局。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重塑集約、智能、低碳、韌性、可持續的城鎮基礎設施。統籌考慮區域綜合自然資源稟賦、新能源發展及成本、產業轉型戰略的碳中和產業布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雙碳”目標相融合,制定有利于大規模高比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混合用地政策,給未來發展新能源、保護生物多樣性、提高生態系統碳匯及適應能力以更多的生態空間。
四是推動有利于實現碳中和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貿易與合作方式。構建可持續的貿易、投資與國際合作體系,統籌國際國內可持續發展政策。促進全球碳中和進程,構建多元氣候合作、對話機制和治理體系。推動制定《巴黎協定》及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多邊環境貿易規則和可持續投融資機制。構建綠色供應鏈、產業鏈、價值鏈,探索全球化重塑和雙循環模式下的可持續貿易模式。加強綠色“一帶一路”建設,開展多層次多渠道環境合作。
五是加強生態系統修復應對氣候變化與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協同效應研究。繼續探索氣候變化及極端天氣事件對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的影響和對策,制定應對氣候變化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協同規劃。推動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基于自然的恢復主流化,采用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發展“自然向好”型經濟,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生態系統的完整性。通過對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研究,尋找提高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增加碳匯能力的有效方法。
作者單位:王毅,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咨詢研究院;張蒙、田春秀,生態環境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李海東、趙立君,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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