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化高質量發展
——訪博眾智合(Agora)能源轉型論壇中國電力項目主任、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專委會委員尹明
在確保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如期實現,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背景下,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電(Distributed Renewable Generation,以下簡稱“DRG”)以其建設周期短、應用場景多、環境負效應低、技術成熟度高等優勢,在我國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大趨勢下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那么,我國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化發展主要趨勢如何?面臨哪些困難?又應該如何破除發展瓶頸,積極推動其與新型電力系統協調發展?就此,本刊記者采訪了博眾智合(Agora)能源轉型論壇中國電力項目主任、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專委會委員尹明。
記者: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電有何特點及優勢?我國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電經歷了怎樣的發展歷程?
尹明:目前,可規模化開發的分布式能源主要是光伏發電、風電兩類。尤其是可規模化推廣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因其更具有貼近用電負荷、建設周期短,與其他產業復合開發度高等獨特優勢,成為我國發展最快的一類分布式能源。分布式光伏分類與其用電性質、容量、電壓等級、消納范圍等因素有關。主要分類包括戶用分布式光伏(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電源)、工商企業分布式光伏,以及分布式地面光伏電站等。
結合當前國內外對分布式能源的主流認識,可以總結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電DRG有以下核心要素。一是“地點靠近用戶”,DRG項目的建設地點應該靠近用戶,發電與用電之間空間距離很近;二是“自消納或本地消納”,DRG項目的用戶很多就是項目業主或項目附著物產權人(即自發自用),也可就近接入本地配電網向本地用戶分配電能;三是“裝機規模有限”,DRG的裝機規模增長主要不是受發電資源決定的,通常受到配電網的接納配置能力等技術因素影響,也受到土地、屋頂和價格補貼等非技術因素影響;四是“綠色清潔”,DRG的電源來自可再生能源,其發電出力特性體現了間歇性和變動性等特性。
談及發展歷程,我國分布式光伏的發展主要受國家政策影響,特別是受行業管理和價格補貼政策影響,而兩類政策之間又有著內在聯系。總體而言,我國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總體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培育萌發階段——2013年之前。我國還沒有分布式能源、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規范性定義,但是2009年國家啟動的“金太陽示范工程”和“光電建筑應用示范項目”,已經涉及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雛形”。
第二階段,快速成長階段——2013—2018年。在行業管理方面,國家先后出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多項政策,營造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政策環境。在價格補貼方面,分布式光伏發電享受全電量補貼,度電含稅補貼0.42元一直未變,而三類光照資源的三種標桿電價在2016年后逐年降低,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進入快車道。在這期間,基于“收費權”等新型金融工具創新也發揮了很大作用。
第三階段,差異發展階段——2018—2021年。2018年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降低了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并對分布式光伏建設進行了規模限制,一部分地方停止了對分布式光伏的墊付國補,“全額上網”模式的分布式光伏新增裝機驟降。2019年,國家開始推進風電、光伏發電無補貼平價上網,降低補貼強度,加快補貼退坡,對工商業和戶用分布式光伏采取差異化補貼政策(補貼分別調整為0.10、0.18元/千瓦時)競價模式下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嚴重受阻,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在較高補貼政策激勵下發展較快,分布式光伏發展反彈。
第四階段,創新發展階段——2021年至今。2021年起,國家不再下達各省(區、市)的年度建設規模和指標,而是測算下達各省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建立保障性并網和市場化并網消納保障機制,對新備案集中式光伏電站、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和新核準陸上風電項目實行平價上網,2021年戶用光伏發電項目仍可享受5億元的國家財政補貼。同年,國家啟動整縣(市、區)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試點,加快分布式光伏的規模化發展。“雙碳”目標提出后,一系列政策出臺,從加快綠色能源開發利用、鄉村振興、工業領域綠色用能等多個方面,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創新發展和市場化發展。
我國分布式光伏發展還得益于多年持續不斷的技術創新和光伏晶硅電池效率的大幅提升。同時,我國光伏產業的發展也離不開一批優秀民企的不懈努力與創新。我國內部光伏大市場攤薄了技術規模化應用成本,提高了產品競爭力,培育了一批具有創新精神的優秀企業,此外,國際能源綠色轉型大勢也為我國光伏產業發展提供了更廣闊的天地。
記者:當前我國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化發展主要趨勢如何?
尹明:一是在開發建設上,加強城鎮、鄉村光伏規模化發展。中國已經開始更加重視分布式光伏的規模化開發,主要措施包括開展整縣屋頂光伏開發和開展千鄉萬村馭風行動、千家萬戶沐光行動,并重點關注光伏與農業的復合發展。
二是在價格補貼上,減少補貼和市場扭曲。中國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已進入平價時代;戶用分布式光伏由于和鄉村振興計劃緊密相關,可能還需要一段時期的補貼支持,但這個時間預計不會過長。
三是在新能源消納方面,出臺強制性消納政策與增加豐富的用電場景保障新能源消納。大力增加DRG應用場景,提高新增用電中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包括鼓勵產業園區和企業利用自有場地建設DRG、鼓勵在交通樞紐場站以及公路和鐵路沿線合理布局“DRG+儲能”設施、加強DRG賦能農業發展等。
四是在并網運行方面,合理配置儲能、改善運行性能,促進DRG與電網友好互動。隨著中國分布式光伏發電進入快速增長期,大規模分布式光伏并網運行,將對配電網的規劃、運行、維護、調度產生重要影響,源網之間的矛盾逐漸凸顯,電力系統運行需要充分考慮分布式光伏的影響。可以預見,將會有越來越多的地方對分布式光伏發電提出并網技術要求。
五是在市場交易方面,分布式發電規模化發展,對參與市場交易的需求越來越強。隨著應用場景不斷增加、裝機規模不斷增大,在分布式發電中,因各種原因產生的非自發自用的電量規模也大概率會增加。這部分電量如果能夠通過市場化機制實現就近交易,將會進一步增加可再生能源消納規模,實現更大減排價值。然而,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會降低電網企業的銷售電量,影響其營收和投資回收。如何破解利益沖突問題,是影響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能否實質性開展的關鍵。
記者:我國DRG發展面臨哪些困難?如何破除發展瓶頸,積極推動其與新型電力系統協調發展?
尹明:我國DRG發展既面臨共性的困難,不同類型的DRG也面臨一些各自特殊困難。其中,以發展最快、規模最大、發展前景最廣闊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面臨的困難最多,最具代表性。總體而言,此類項目面臨著項目開發運營、項目經濟性、調度與交易、融資、源網關系等多方面瓶頸。
在源網關系方面,主要問題包括配電網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保護配置等尚不能適應從“無源”向“有源”的轉變;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會減少電網公司的售電量,大概率會減少電網企業售電收入;對于并網性分布式發電項目,大電網還需要承擔接入工程及相關電網改造投資,缺乏成本回收機制;大電網需要為分布式發電項目運行提供備用和調節服務,目前同樣缺乏成本回收機制等。
在調度交易方面,主要問題包括DRG業主的市場主體地位尚不明確;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面臨調度運行與交易結算等方面的困難;分布式發電綠證市場和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市場尚未啟動,綠色價值缺乏向經濟價值轉化的市場渠道等。
在開發運營方面,主要問題包括DRG項目標準化程度低、信用風險高;用戶有違約不繳納或延期繳納電費的風險;項目發電量、營收與用戶企業的效益緊密相關;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沒有產權,資產不穩定;大規模發展DRG將會面臨現場維護等問題。
在項目融資方面,主要問題包括項目融資難、渠道窄、成本高;資產評價標準及保險機制欠缺;未能調動起社會資本參與DRG投資的積極性等。
在項目經濟性方面,主要問題包括戶用分布式光伏補貼政策延續存在不確定性;用戶電價變化,特別是電價降低對項目經濟性影響嚴重;DRG技術成本(為滿足并網運行要求的投資)的影響;上游產品價格市場化程度高,波動性強,項目造價難以控制;屋頂質量參差不齊,改造成本影響大等。
破除上述困難需要堅持問題導向與創新思維、強化市場公平開放、理順“源網荷儲”各方關系、突出風險共擔與利益共享。從政府監管、源網關系、調度交易、開發運營、項目融資和項目經濟性方面提出推進DRG與新型電力系統協調發展的措施。具體如下:
在政府監管方面的主要措施:根據分布式光伏典型應用場景特點,結合新型電力系統發展趨勢,制定分布式光伏相關規范,重點支持“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模式;對分布式發電配儲能的,在上網電價或(和)購電價上給予優惠;加強對整縣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業主選擇中出現的市場準入、公平參與等問題的監管和糾正;加強標準體系建設,提高DRG相關設備質量,規范涉網參數管理。
在源網關系方面的主要措施:一是研究創新適應高比例可再生能源配電網規劃、設計、運行方法,重點加強直流配電技術、柔性直流技術和新型儲能技術等研究,提高配電網接納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能力。二是加大對現有配電網升級改造力度,提高配電網智能化水平,提升存量資產利用率。三是加強配電網與用戶側涉網設備/終端接口標準、通信規約建設,增加對用戶側可調節負荷、需求側資源的互動水平,提高配電系統的感知能力與運行韌性,確保系統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四是加強“源網荷儲”集成一體化模式探索與創新發展。五是針對DRG項目是民生類,還是商業類的不同,建立接入工程成本回收機制。民生類項目的,通過輸配電價回收;商業類項目的,主要通過電源企業投資。六是制定備用容量定價機制,確保電網企業服務價值和服務質量。七是針對大電網為消納分布式發電提供的調節服務,制定分布式發電企業與用戶合理分擔的成本回收機制。
在調度交易方面的主要措施:明確分布式發電商以及儲能服務商、靈活性資源集成商等的市場主體地位;建立不同平衡區域的靈活調節資源庫,建立不同范圍平衡區域的靈活性協同機制,適應多樣運行方式需要;探索建立適應分布式發電規模化發展的電力市場體系,完善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創新調度體制,確保省調度中心對中低壓接入、容量達到一定規模的DRG項目實現“可觀、可測、可控”,在分布式發電較多的地區開展平衡集群試點;提高信息通信安全穩定性和數據處理功能,提高數據信息的透明性,建立高效、順暢、安全的“源網荷儲”數據信息交互機制,發揮數據服務作用,利用數字化技術提高系統可靠性;盡快啟動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以下簡稱“CCER”)交易市場,推動分布式發電綠證市場、綠電市場和碳市場協同發展。
在開發運營方面的主要措施:加強分布式發電技術和管理標準體系建設,規范涉網設備的技術檢測與認證;加強分布式發電業務信用體系建設,涵蓋從上游設備制造、設計、投資、施工、運營和維護、用戶等全鏈條,加強信用評估,并與社會信用體系聯動,減少信用風險;建立分布式發電企業與用電企業銀行賬號綁定關系,能夠采用月度自動劃撥的形式來收取電費,解決收取電費問題;制定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產權確權辦法,提高相關資產穩定性和融資能力;鼓勵采取智能化、物聯網技術,提高對點多面廣的分布式發電項目的狀態監測水平,支持采取專業化、本地化、平臺化運維新模式。
在項目融資方面的主要措施:完善分布式發電資產評估體系,完善相關保險制度,將其納入綠色金融支持范圍,合理界定分布式發電綠色金融項目的信用評級標準和評估準入條件;拓寬分布式發電項目融資渠道,加大綠色債券、綠色信貸對分布式發電項目的支持力度;研究探索將分布式發電項目納入基礎設施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支持范圍;支持將符合條件的分布式發電項目CCER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進行配額清繳抵消。
在項目經濟性方面的主要措施:明確戶用分布式光伏補貼延續年限,減少政策不確定性;加強對分布式發電涉網設備(含通信)造價管理,確保投資更合理、更透明。
記者:近日,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加快推進能源數字化智能化發展的若干意見》,數智化對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電行業未來發展有著怎樣的積極作用?應如何看待?
尹明:數智化是DRG規模化發展、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與方向。一是利用數智化技術提高DRG的“可觀、可測和可控性”。這是DRG規模化市場化發展的前提,確保實現電量和綠色價值兼顧的同時,盡量減少其隨機性、波動性影響。二是利用數智化技術提高“源網荷儲”協同性。隨著DRG、儲能和用戶側其他靈活性資源的增多,數智化技術可通過開展海量場景仿真和CPS聯合運行等,優化完善配電網結構形態、運行模式、規劃方法、評價標準等,增強對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消納配置能力。三是利用數智化技術可以更可觀、更科學地評價各利益相關方對電力系統安全高效綠色低碳運行的貢獻和作用,完善基于責權的成本分攤與利益分配相關新機制,建立更加合理和科學的市場機制與政策規則,促進市場更有效,政府更有為。四是重視數智化發展帶來的各類風險問題,特別是數據信息安全問題、軟硬件安全問題、數字化用電保障等問題。
為更好發揮數智化的作用,需要建立和完善數字資源管理與利用等相關法律法規,建立數字和信息市場化交易機制等,加強對具有數字壟斷能力市場主體的監管,提高數字和信息的透明度。
記者:國際上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電有何成功案例可供借鑒?
尹明:德國多年以來一直是應對氣候變化和能源綠色轉型的積極倡導者和實踐者。2022年德國可再生能源發電占比48.3%。德國可再生能源裝機以分布式能源為主。主要經驗包括:
法規先行并適時調整。自2000年正式頒布以來,德國的《可再生能源法》進行了多輪修訂,從以固定上網電價為主的激勵政策到提高對光伏發電補貼,從鼓勵自發自用到鼓勵新能源發電進入市場,從實施光伏發電招投標試點到全面引入可再生能源發電招投標制度等。這些政策調整突出了機制和措施創新,取得了預期效果。
規范并網運行管理。一是重視分布式電源接入電網的并網技術標準,包括接入系統原則、電能質量、功率控制與電壓調節、短路電流、孤島保護等。二是重視并網運行管理,對于向外部銷售電力的分布式電源,德國法律規定此類分布式電源必須是可控的。三是重視功率預測。
重視靈活性資源作用。德國非常重視發揮用戶側、電源側、配電網側和輸電網側的各類靈活性資源的作用,重視采取市場機制發揮這些資源的價值。德國重視對“用戶側光伏+儲能”裝置的金融支持。2013年,德國聯邦政府設立光伏儲能補貼支持計劃,可為用戶儲能設備提供投資額30%的補貼,但要求光伏運營商須將其60%的發電量送入電網,同時儲能系統必須有7年質保。2016年開始,德國復興信貸銀行通過提供低息貸款和現金補助的方式支持用戶側光伏配儲能,鼓勵用戶最大限度自發自用。
采用適合的平衡機制。為更好消納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電,德國實施了電網平衡基團機制。每個平衡基團是一個電力供需平衡責任方,首先要爭取各自內部實現供需平衡。當無法實現平衡基團內部平衡時,平衡基團可以向同一個輸電網控制區內其他平衡集群購買平衡服務,或可以借助于跨輸電網控制區實現平衡,甚至到歐洲大電網購買平衡服務。在此過程中,平衡基團和輸電商的合作是電力供需平衡的關鍵。目前德國共有2700多個平衡基團,在電力市場和電網運行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發揮電網區域互聯的作用。德國可再生能源加快發展離不開鄰國電網分擔相關發展壓力。德國與周邊鄰國電網通過30余條220—400千伏的跨國輸電通道互聯,還通過海底電纜與瑞典、挪威電網互聯。這些跨國輸電線路擴大了德國新能源發電的平衡區域,有力支撐了德國電力系統運行,使德國在近些年成為歐洲國家中出口電能最多的國家之一。
德國規劃多年連通北部北海風電富集區與南部負荷中心的“南北輸電大通道”建設延緩,從一定程度上刺激具有本地化特點的DRG的發展。此外,德國積極推動點多面廣的DRG聚合,通過采取虛擬電廠、需求側響應、以電為中心的多能耦合等措施,提高分布式能源對電力系統運行的支撐功能。
來源:中國電業與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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