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廣西發改委發布《關于完善廣西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方案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段降低用電成本。
文件提出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下浮50%形成高峰電價和低谷電價,并在高峰電價上浮20%形成尖峰電價。據統計,此次廣西政策的最大峰谷電價差達0.7932元/kWh,僅次于上海、廣東地區。與此同時廣西單日電價峰谷時段分別形成兩個峰谷波段,有利于開發用戶側儲能項目。
此外,該文件還取消了蓄熱式電鍋爐和蓄冷空調等節能設備、電動汽車充電樁、農產品冷鏈物流冷庫低谷時段用電價格政策,改為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完善廣西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方案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引導電力用戶積極參與電網調峰,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以及自治區工作部署,現將《關于完善廣西峰谷分時電價機制的方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意見,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如有意見建議,可在公告期內通過電子郵件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反映,電子郵箱:spjgc@gxi.gov.cn。
附件:關于完善廣西峰谷分時電價機制的方案(征求意見稿)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9月7日
附件
關于完善廣西峰谷分時電價機制的方案(征求意見稿)
為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引導電力用戶積極參與電網調峰,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擴大峰谷分時電價機制執行范圍。廣西供電區域內大工業用電、專用變壓器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上的普通工業用電,除鐵路(包括地下鐵路、城鐵)、航運、石油(天然氣、熱力)加壓站、自來水生產、城鄉污水處理廠生產、污水泵站生產、垃圾無害化處理廠(場)生產、垃圾中轉站生產等公共服務性用電外,執行峰谷分時電價。農業生產用電可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或目錄銷售電價。居民生活用電暫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機制。下一步視情況將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擴大到其他工商業用戶。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粵桂縣域經濟產業合作示范區電力用戶,自行選擇執行廣西峰谷分時電價或粵桂峰谷分時電價。取消蓄熱式電鍋爐和蓄冷空調等節能設備、電動汽車充電樁、農產品冷鏈物流冷庫低谷時段用電價格政策,改為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二、優化峰谷時段劃分。高峰時段為10:00—12:00、16:00—22:00,平段為7:00—10:00、12:00—16:00,22:00—23:00,低谷時段為23:00—24:00,00:00—7:00。
三、調整峰谷價差。電度電價(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執行峰谷浮動價格,峰谷時段電價浮動比例為高峰時段電價在基礎電價的基礎上上浮50%,低谷時段電價在基礎電價的基礎上下浮50%。按變壓器容量、最大需量計算的基本電價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不實行峰谷浮動,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實施尖峰電價政策
(一)實施范圍
尖峰電價實施范圍與上述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一致。
(二)執行時間和時段
尖峰電價執行時間為7月、8月、9月、12月四個整月,尖峰時段為每日11:00—12:00、17:00—18:00。
(三)尖峰電價水平
尖峰電價在上述峰谷分時電價的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五、峰谷分時電價計算公式。同期廣西電網目錄銷售電價表所列電度電價,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作為峰谷分時電價計算的基礎電價。平段電價=基礎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高峰電價=基礎電價×(1+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尖峰電價=基礎電價×(1+50%)×(1+2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低谷電價=基礎電價×(1-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六、完善市場化電力用戶執行方式。完善中長期市場交易規則,指導市場主體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峰谷電價價差不低于3:1。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本方案目錄分時電價機制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七、建立分時電價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我區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凈負荷特性變化、新能源消納等情況,適時調整目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浮動比例、執行范圍。
八、其他
(一)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段降低用電成本。
(二)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
(三)本方案自2021年X月X日起實施,現行政策與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規定為準。
附表:廣西電網峰谷分時電價表(自2021年X月X日起執行)
注:1.上表所列價格,均含農網還貸資金,其中:兩部制用電1.5分錢,其他各類用電2.5分錢;上表所列價格,均含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0.1125分錢。
2.上表所列價格,除農業生產用電外,均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0.62分錢。
3.上表所列價格,除農業生產用電外,均含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1.9分錢和地方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0.05分錢。
4.核工業鈾擴散廠和堆化工廠生產用電價格,按上表所列分類用電降低0.7分錢(農網還貸資金)執行;抗災救災用電按上表所列分類用電降低1分錢(農網還貸資金)執行。
5.廣西電網峰谷分時電價標準隨目錄銷售電價標準調整而調整,如今后動態調整則按動態調整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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