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決策部署,優化調整我市能源結構,千方百計加大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加快推進我市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推廣應用,我委編制了《關于大力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和《深圳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操作指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各單位和公眾可于2022年2月24日前將有關意見發送至郵箱sznyxx@fgw.sz.gov.cn或郵寄至深圳市福田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區行政服務大廳市發展改革委窗口。
特此通告。
附件:
1.關于大力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
2.深圳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操作指引(征求意見稿)
3.起草說明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1月21日
附件1
關于大力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決策部署,優化調整我市能源結構,千方百計加大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加快推進我市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下簡稱“光伏項目”)推廣應用,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進分布式光伏規模應用。鼓勵充分利用工業園區、企業廠房、物流倉儲基地、公共建筑、交通設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頂、外立面或附屬空閑場地,按照“宜建盡建”原則,積極開展光伏項目建設,因地制宜地實現分布式光伏規模應用。重點推動在工業園區規模化布局光電轉換效率達先進水平的光伏項目,鼓勵推廣光伏建筑一體化(BIPV)示范項目。鼓勵大型企業集團積極開展光伏項目建設。鼓勵各區政府(新區、合作區管委會)出臺針對性扶持政策,建立光伏發電應用協調工作機制,引導建筑業主單位(含使用單位)自建或與專業化企業合作建設屋頂光伏項目,主動協調項目備案、建筑管理等工作,擇優選取先進光伏企業開展項目的建設運營。各區政府(新區、合作區管委會)要強化光伏項目建設主體責任意識,按照年度任務有序推進項目建設,力爭“十四五”期間全市新增光伏裝機容量達到150萬千瓦。[各區政府(新區、合作區管委會)負責,市發展改革委、住房建設局、交通運輸局配合]
二、完善光伏項目管理工作。加強建筑安裝光伏發電設施的安全性評價和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光伏項目管理操作指引,建立簡便高效規范的項目報批流程,明確項目備案、建設、驗收、運維等工作要求。項目主體應在建設前向所在區發改部門申請項目備案。項目建成后,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組織項目驗收,電網企業負責并網驗收。[市發展改革委、各區政府(新區、合作區管委會)、深圳供電局、深圳前海蛇口自貿區供電有限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培育光伏產業和骨干企業。支持企業和科研機構持續提升光伏材料、組件及配套設備等技術水平,強化光伏裝備、電池片及組件、系統集成、電站建設運維產業鏈條。加強政策引導與支持,建立光伏產業骨干企業培育機制,重點支持技術水平高、市場競爭力強的光伏設備制造企業和光伏能源建設運營管理企業快速發展,努力形成一批本地光伏頭部企業。[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創新委、工業和信息化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區政府(新區、合作區管委會)配合]
四、創新光伏項目投融資服務。充分發揮投資引導基金等政策性基金引導作用,鼓勵社會資本積極投資建設光伏項目。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探索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采取靈活的貸款擔保方式,加大對光伏項目的信貸支持。鼓勵采用融資租賃方式為光伏發電項目提供一體化融資租賃服務,鼓勵各類基金、保險、信托等與產業資本結合,鼓勵擔保機構對光伏項目開展信用擔保。(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深圳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光伏并網管理和服務。電網企業要簡化光伏項目的并網流程,保障配套電網與光伏項目同步建成投產。接入公共電網的光伏項目,其接網工程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光伏項目的上網計量和發電計量裝置由電網企業免費提供。電網企業要積極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優化電網調度運行,保障光伏項目電量全額消納。(深圳供電局、深圳前海蛇口自貿區供電有限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實施新建光伏項目財政補貼。對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已完成報批流程,并于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并網計量的光伏項目經發改部門審核后納入補貼范圍。市級財政對納入補貼范圍的發電量予以補貼,其中:基準常規光伏項目:2022年、2023年并網發電的項目補貼標準為0.3元/千瓦時,2024年、2025年并網發電的項目補貼標準為0.2元/千瓦時,2026年并網發電的項目補貼標準為0.1元/千瓦時;光伏建筑一體化(BIPV)項目:補貼標準為基準常規光伏項目的1.2倍。[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負責,各區政府(新區、合作區管委會)、深圳供電局、深圳前海蛇口自貿區供電有限公司配合]
七、強化安全責任監管。項目主體承擔項目建設、運行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負責項目建設過程的施工安全,制定運行和維護技術手冊,定期檢查及維護,保障項目安全運行;各區電力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自然資源、住房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嚴把設備和工程質量關。[各區政府(新區、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八、其他。本政策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2
深圳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操作指引
(征求意見稿)
根據《關于大力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為鼓勵社會主體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以下簡稱“光伏項目”),確保補貼資金及時有效發放,做好光伏發電推廣應用,現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光伏項目管理
(一)項目備案
1.項目主體為企業的,需按照《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辦法》(深府〔2014〕81號)的相關規定,通過“深圳市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向所在區發改部門申請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網上備案須提交以下資料:
(1)深圳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
(2)項目詳細建設地點說明材料(需詳細列明建筑屋頂面積及對應裝機規模,具體到單棟建筑);
(3)資料(2)中涉及的所有建筑物及設施合法的產權證明材料:如不動產權證、房產證、房屋所有權證等;
如無法提供產權證明材料,則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包括但不限于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非農建設用地批復、舊屋村認定文書、原寶安縣“兩證一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用地批文、租賃合同、建設報建資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的證明、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其他符合城市規劃證明材料;
建筑物及設施為共有情況的,還需提供所有權利人的確認意見;項目主體與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設施所有人非同一主體的,還需提供項目主體與所有權利人簽訂的建筑物及設施的使用或租賃協議(需明確建設光伏事宜,鼓勵項目單位與所有人簽訂長期租用協議)。
2.項目主體為居民的,參照企業光伏項目通過“深圳市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向所在區發改部門申請項目備案(平臺完善前,項目主體可到區發改部門申請項目備案)。須提交以下資料:
(1)居民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等有效證件);
(2)項目名稱、詳細建設地點(需詳細列明建筑屋頂面積及對應裝機規模,具體到單棟建筑)、建設規模及內容、總投資額;
(3)資料(2)中涉及的所有建筑物及設施合法的產權證明材料:如不動產權證、房產證、房屋所有權證等;
如無法提供產權證明材料,則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包括但不限于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非農建設用地批復、舊屋村認定文書、原寶安縣“兩證一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用地批文、租賃合同、建設報建資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的證明、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其他符合城市規劃證明材料;
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建筑物及設施建設的,除具有專有部分產權證明文件外,還應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在此基礎上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并取得同意使用聲明文件;
利用他人建筑物及設施建設的,還需提供項目主體與權利人簽訂的同意使用的聲明或協議。
(二)建設、驗收和運維要求
項目的設計、施工須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建筑光伏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T 51368-2019)和《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 55015-2021)的相關要求。項目安裝最高點至頂屋屋面(不包括女兒墻、樓梯間)垂直距離應不高于2.2米,且四面均不得圍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間。
項目采用的光伏電池及組件應達到先進水平,光伏組件光電轉換效率應滿足《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2021 年本)》最新標準,即單晶硅組件平均光電轉換效率不低于20%;多晶硅組件平均光電轉換效率不低于18.4%;硅基、銅銦鎵硒(CIGS)、碲化鎘(CdTe)及其他薄膜組件平均光電轉換效率不低于13%、16%、14%、14%。
建設施工和安裝調試全部完成后,項目建設單位要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各參建單位要積極配合做好驗收相關工作。勘察、設計、施工、安裝、調試等單位要將完整的技術資料移交給項目建設單位。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組織項目驗收。
項目并網驗收前,項目建設單位應向電網企業提交項目設計單位企業法人資格證明文件、電力工程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和項目施工單位企業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資質證明文件、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房屋承載力的復核報告(僅在既有建筑物及設施加建光伏設施的須提供)、竣工驗收報告等資料。項目并網后,應統一接入深圳市虛擬電廠管理云平臺(深圳供電局負責運維和制定項目接入技術標準和管理有關規定)。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項目投資、設計、安裝、監理、檢測和運維的單位應屬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的企事業單位,且依法依規對項目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網絡安全主體責任。
二、光伏項目財政補貼
(一)補貼范圍
對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已完成報批流程,并于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并網計量的光伏項目納入補貼范圍。使用財政資金建設或已享受市級財政資金補貼的光伏發電項目不予補貼。項目建成并網時間以電網企業出具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單》為準。
(二)補貼標準
市級財政對納入補貼范圍的實際發電量(自項目并網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期間發電量)予以補貼,補貼標準分別如下:
1.基準常規光伏項目
2022年、2023年并網發電的項目補貼標準為0.3元/千瓦時;2024年、2025年并網發電的項目補貼標準為0.2元/千瓦時;2026年并網發電的項目補貼標準為0.1元/千瓦時。
2.光伏建筑一體化(BIPV)項目
2022年、2023年并網發電的項目補貼標準為0.36元/千瓦時;2024年、2025年并網發電的項目補貼標準為0.24元/千瓦時;2026年并網發電的項目補貼標準為0.12元/千瓦時。
(三)項目清單管理
1.市發展改革委每年分兩次組織補貼項目清單申報工作。符合條件的項目在建成并網后,項目主體可于每年7月10日和1月10日前向項目所在區電網企業進行申請。提交材料如下:
(1)深圳市分布式光伏項目補貼申請表(詳見附件1);
(2)電網企業出具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單》。
2.轄區電網企業對項目并網驗收情況的有效性進行審核,初審通過后分別于每年7月25日和1月25日前報區發改部門。
3.區發改部門對項目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報批情況等進行審核,復審通過后分別于每年8月25日和2月25日前向市發展改革委申請。
4.市發展改革委對各區上報的光伏項目進行匯總審核,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
5.市發展改革委分別于每年10月25日和4月25日前將審核結果在其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根據公示情況,市發展改革委發布當期《深圳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貼清單》(以下簡稱《項目清單》)。
(四)項目電量計量和補貼資金申報
1.電網企業負責對光伏項目進行電量計量、審核,辦理光伏項目補貼資金的申領和撥付工作。
2.按照“一月一申報”原則逐月提出申報,轄區電網企業于每月10日(含)前將轄區內納入《項目清單》的項目上一月的發電量和補貼金額匯總(詳見附件2),報區發改部門審核。首次提出申報的項目,報送自并網之日至上一月底累計的發電量和補貼金額。
3.區發改部門于每月25日(含)前向市發展改革委申請下達補貼資金計劃。
4.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后下達補貼資金計劃。
5.市發展改革委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行抽查。第三方機構及時將抽查情況匯總反饋至市發展改革委。
(五)補貼資金撥付
1.分布式光伏發電財政補貼資金納入市發展改革委專項資金管理,由市發展改革委按規定向市財政局申請預算,并組織預算執行。
2.市發展改革委向電網企業撥付補貼資金。電網企業在收到補貼資金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兌付項目主體。
三、其他
(一)各區政府(新區、合作區管委會)要強化光伏項目建設主體責任意識,加大統籌協調力度,壓實各部門責任,形成建設工作合力,確保完成各年度建設任務(詳見附件3)。
(二)項目主體須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不能提供完整有效材料或提供虛假信息,惡意申請、騙取補貼的,依法追究責任。
(三)項目主體辦理光伏發電項目市級財政補貼申請業務不需繳納任何費用。
(四)項目主體原則應在項目建成并網一年內申請納入《項目清單》,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內未主動申請納入《項目清單》的,視為放棄補貼資格。
(五)本操作指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附件3
起草說明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決策部署,優化調整能源結構,推進我市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下簡稱“光伏項目”)推廣應用,市發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關于大力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若干措施》)和《深圳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操作指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操作指引》),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6月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2021年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833號),指出自2021年起,對新備案工商業光伏項目,中央財政不再補助,實行平價上網,鼓勵各地出臺針對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10月24日,國務院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國發〔2021〕23號),提出全面推進風電、太陽能大規模開發和高質量發展,堅持集中式與分布式并舉,加快建設風電和光伏發電基地;加快智能光伏產業創新升級和特色應用,創新“光伏+”模式,推進光伏發電多元布局。
開展全市光伏項目建設,有利于整合資源實現集約開發,有利于削減電力尖峰負荷,有利于節約優化電網投資,有利于引導居民綠色能源消費,有利于減少我市碳排放量,是實現“碳達峰、碳中和”國家重大戰略的重要措施。因此,為支持分布式光伏推廣應用,推進我市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有必要盡快研究制定《若干措施》和《操作指引》。
二、主要內容
(一)《若干措施》主要內容
《若干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八部分的內容:推進分布式光伏規模應用、完善光伏項目管理工作、培育光伏產業和骨干企業、創新光伏項目投融資服務、加強光伏并網管理和服務、實施新建光伏項目財政補貼、強化安全責任監管和其他,具體說明如下:
1.推進分布式光伏規模應用
按照“宜建盡建”原則,因地制宜推進分布式光伏規模應用。我市大型企業要帶頭開展光伏項目建設。各區要積極發揮屬地責任,出臺針對性扶持政策,建立光伏發電應用協調工作機制,確保完成我市分解的各區建設指標任務,力爭“十四五”期間,全市新增光伏裝機容量達到150萬千瓦。
2.完善光伏項目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光伏項目管理操作指引,同時明確項目備案和項目驗收要求。鼓勵各區將根據操作指引,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光伏項目管理辦法。
3.培育光伏產業和骨干企業
以推廣應用帶動產業創新,積極加強政策引導與支持,建立光伏產業骨干企業培育機制,努力培育一批本地光伏頭部企業。
4.創新光伏項目投融資服務
發揮政策性基金引導作用,鼓勵社會資本積極投資建設光伏項目。鼓勵探索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各類基金、保險、信托等與產業資本結合,鼓勵開展信用擔保。
5.加強光伏并網管理和服務
電網企業要簡化光伏項目的并網流程,開辟綠色通道,積極構建新型電力系統,保障光伏項目電量全額消納。
6.實施新建光伏項目財政補助
對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已完成報批流程,并于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并網計量的光伏項目經發改部門審核后納入補貼范圍。市級財政對納入補貼范圍的發電量予以補貼。
7.明確安全責任主體
為明確光伏發電項目全過程安全責任,項目主體單位承擔項目建設、運行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各區電力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自然資源、住房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嚴把設備和工程質量關。
8.其他
明確《若干措施》生效時間和有效期。
(二)《操作指引》主要內容
《操作指引》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的內容:光伏項目管理、光伏項目財政補貼和其他,具體說明如下:
1.光伏項目管理
本部分主要包括兩點內容。一是明確光伏項目備案流程和提交材料要求;二是明確項目建設、驗收和運維的具體要求。
2.光伏項目財政補貼
本部分主要包括五點內容。一是明確補貼范圍;二是明確基準常規光伏項目和光伏建筑一體化(BIPV)項目補貼標準;三是明確項目清單管理要求和申報流程;四是明確項目電量計量和補貼資金申報流程;五是明確補貼資金撥付流程。
3.其他
本部分主要包括五點內容。一是各區要強化主體責任意識,確保完成年度建設任務;二是項目主體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三是市級財政補貼申請不需繳納任何費用;四是項目主體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內未主動申請,視為放棄補貼資格;五是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操作指引》。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