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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蕭縣:屋頂光伏發電按200元/平方米補貼!上限300萬元!

中國電力網發布時間:2022-06-15 10:39:42

蕭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蕭縣鼓勵投資扶持政策(試行)的通知

蕭政發〔2022〕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蕭縣鼓勵投資扶持政策(試行)》已經縣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6月6日

蕭縣鼓勵投資扶持政策(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皖北承接產業轉移集聚區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皖辦發〔2020〕27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省開發區“標準地”改革的指導意見》(皖政辦秘〔2020〕117號)、《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激發民營企業創業熱情成就企業家創意創新創造推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皖發〔2021〕10號)、《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推進“雙招雙引”工作的實施意見》(宿政辦發〔2021〕2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提升招商引資水平,切實鼓勵和吸引投資者在我縣投資興業,推動縣域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二條 凡招商引資入駐我縣并建成投產的工業類項目,將納入工業企業畝均效益評價,評價結果等次較高的企業將在資源配置上給予一定支持。

第三條 凡符合國家鼓勵、允許類產業政策和其他有利于地方經濟發展的新引進投資型工業項目(不含風、光、水資源開發和房地產、礦產開采等資源性項目)、現代服務業項目、現代農業項目,除享受國家、省、市扶持政策外,結合實際情況,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第二章 工業項目

第四條 土地供應

(一)對總投資在1億元(含)以下或用地需求20畝(含)以下的單個工業項目,縣經濟開發區、縣循環經濟工業園、鄉鎮、其他園區原則上不再單獨規劃選址,鼓勵進駐標準化廠房。落戶到縣經濟開發區、縣循環經濟工業園、鄉鎮、其他園區的項目,原則上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不低于150萬元/畝(其中縣經濟開發區不低于200萬元/畝),在項目建成投產并繳納經營性稅收之日起,1-3年內每年繳納稅額不低于7萬元/畝,4-5年內每年繳納稅額不低于10萬元/畝。

(二)對省確定的先進制造業等優先發展產業且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工業投資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其用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工業用地可推行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方式供地。

第五條 政策支持

(一)固定資產投資扶持。對項目新購設備、搬遷設備、新建標準化廠房給予扶持。

1.設備購置扶持。對于新投資的且符合我縣主導產業和戰略新興產業的項目,給予設備扶持。

對項目新購置的生產性設備投資2000萬元以上的,給予其價值總額(增值稅發票數據為準)10%的扶持(整體搬遷到我縣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增加5%),單個項目設備扶持最高不超過500萬。對固定資產1億元以上且新購設備超過5000萬元的重資產企業設備扶持可提高扶持額上限,實行“一事一議”。

2.設備搬遷扶持。對于企業搬遷至我縣的主要生產線或重大設備,給予一定的搬遷扶持。由企業列出搬遷設備清單,在設備全部到場并完成安裝后,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所在鄉鎮或者園區、縣財政局、企業共同委托第三方機構審計確認后,由縣財政根據審計報告予以兌現。扶持標準為搬遷設備審計價格的5%,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標準化廠房扶持。鼓勵企業自建多層標準化廠房(廠房建設跨度不得低于20米,容積率不低于2.0,建筑密度不低于40%,滿足廠房屋頂光伏發電建設條件),自建自營且作生產使用的標準化廠房地上第二層及以上按20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扶持,單層建筑超8米的按二層計算,超12米的按三層計算。單個項目扶持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4.在項目建成投產并繳納經營性稅收之日起5年內,再次追加固定資產投資的,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部分視為招商引資新增項目,符合廠房和設備扶持要求的,給予上述標準扶持。

單個項目的固定資產扶持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除設備搬遷扶持外,其余扶持資金待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結束,企業正式投產且繳納經營性稅收,由企業向所在鄉鎮或園區申請,經所在鄉鎮或者園區、縣財政局、企業共同委托第三方機構審計確認后,由縣財政根據審計報告予以兌現。

(二)生產經營扶持。

1.單獨供地的項目,在項目建成投產并繳納經營性稅收之日起,1-3年內每年繳納稅額不低于7萬元/畝,4-5年內每年繳納稅額不低于10萬元/畝。項目竣工投產并納統入規,且畝均稅收達到合同約定后,在項目建成投產并繳納經營性稅收之日起5年內,每年給予財政貢獻扶持,其中前3年以該項目當年實際繳納稅額中縣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為標準予以扶持,后2年以該項目當年實際繳納稅額中縣地方留成部分的50%為標準予以扶持。前五年內,當年實際繳納稅額超過15萬元/畝的,實行“一事一議”。

2.租賃標準化廠房的項目,在項目建成投產并繳納經營性稅收之日起,1-3年內每年繳納稅額不低于200元/平方米,4-5年內每年繳納稅額不低于300元/平方米。項目竣工投產并納統入規,且每平方米稅收達到合同約定后,在項目建成投產并繳納經營性稅收之日起5年內,每年給予財政貢獻扶持,其中前3年以該項目當年實際繳納稅額中縣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為標準予以扶持,后2年以該項目當年實際繳納稅額中縣地方留成部分的50%為標準予以扶持。當年實際繳納稅額超過500元/平方米的,實行“一事一議”。張江蕭縣高科技園入駐項目參照執行。

3.租賃標準化廠房的項目,租期在三年以上的,租賃扶持采用“先繳后扶持”的方式,自企業繳納經營性稅收之日起,年實際繳納稅額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的,第一年給予100%房租扶持,第二年、第三年給予50%房租扶持,扶持期3年(需進行裝修的項目自租賃之日起給予3個月裝修免租期,裝修免租期結束時開始計算租賃扶持時間)。企業達到稅收標準后,由企業向所在鄉鎮或園區申請,經所在鄉鎮或園區確認面積與稅收后由財政予以兌現。張江蕭縣高科技園入駐項目參照執行。

4.外出經營但在本縣依法足額繳納各類稅收的我縣防腐蝕企業,對其外出經營業務在本縣繳納的稅收,每年按照其實際繳納稅額中縣地方留成部分50%的比例給予企業引導發展資金扶持。

(三)金融扶持。

1.對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的新設工業項目,優先推薦新型政銀擔合作擔保方式進行融資;向在蕭有關金融機構申請到固定資產貸款500萬元以上的,可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礎利率,給予企業原則上不超過貸款利息50%的貼息扶持,扶持期限不超過兩年,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縣政府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縣屬國有企業自籌渠道籌集資金設立蕭縣產業引導基金,對符合基金投資要求的在蕭重要產業、領域的企業給予扶持。

(四)規費扶持。實行“收費項目進清單,清單之外無收費”。凡新落戶縣經濟開發區和各鄉鎮、園區的投資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包括有特定用途的收費),屬省、市級部門核定的收費由本級主管部門向上爭取按最低檔收取,屬縣級部門收取的五年內按100%“先繳后扶持”的方式給予企業引導發展資金扶持。

(五)鼓勵“以商招商”和“產業鏈招商”。支持企業發揮自身優勢,積極外引內聯,開展戰略合作,吸引產業關聯度高、上下游配套的企業落戶。對通過“以商招商”和“產業鏈招商”成功引進,建成投產并繳納經營性稅收的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項目,給予引薦企業招商扶持政策延長1年的優惠待遇,按照當年實際繳納經營性稅額中縣地方留成部分的50%為標準予以扶持,根據企業引薦落地項目個數,最高延長5年。

(六)鼓勵使用“招商引資企業產品”。充分發揮政府采購支持作用,將政府采購與支持招商引資緊密結合,鼓勵依規采購招商引資企業產品,以市場引企業。

第三章 農業項目

第六條 支持招大引強農業項目。農業項目是指特色種養農業、設施農業、休閑農業、一二三產融合項目。

(一)特色種養農業指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且相對集中種植1000畝以上的特色產品項目;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現代畜牧養殖、水產養殖項目。

(二)設施農業指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且相對集中連片200畝以上的鋼架大棚基地等(連棟溫控大棚50畝以上)。

(三)休閑農業指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且面積不少于200畝。

(四)一二三產融合指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其中種養面積不少于200畝,休閑或加工固定資產投資不少于500萬元。

以上固定資產投資均不包括各級財政投入的資金。

第七條 農業用地及規劃要求。農產品加工項目用地參照工業項目執行;設施農業用地政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政策扶持

(一)經驗收履約的特色種植類農業項目,在項目落地審計后,按相對集中種植1000畝以上的按每畝100元的標準進行一次性扶持,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經驗收履約的養殖類農業、設施農業、休閑農業項目、一三產融合項目,在項目落地審計后,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給予一次性扶持。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三)農副產品深加工項目視投資規模、稅收貢獻等享受工業項目扶持政策。

(四)根據省物價局文件,結合農業生產項目用電實際,享受農業類用電有關政策。

(五)對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

第四章 現代服務業項目

本導則所稱現代服務業項目是指總部經濟項目、樓宇經濟項目、現代商貿服務綜合體項目、現代物流園項目和五星級酒店項目。

第九條 總部經濟項目

(一)經認定的總部企業租用、購置、新建辦公用房的(符合納統條件需及時納統入規),按一定比例或標準給予辦公用房扶持,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扶持(租用辦公用房的,按照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米3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扶持),每個綜合型總部企業單項最高可扶持不超過50萬元,每個功能型總部企業單項最高可扶持30萬元。

(二)鼓勵企業在蕭縣設立企業(集團)總部、區域總部和物流、采購、研發(含博士、院士工作站和外籍專家辦公室)等功能性總部。對經縣政府認定的新引進企業總部,從企業正式生產經營之日起五年內(符合納統條件需及時納統入規),年實際繳納稅額在500萬元-1000萬元(含)的,每年按照企業實際繳納稅額中縣地方留成部分40%比例給予企業引導發展資金扶持;年實際繳納稅額在1000萬元-3000萬元(含)的,每年按照企業實際繳納稅額中縣地方留成部分70%比例給予企業引導發展資金扶持;年實際繳納稅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實行“一事一議”。

第十條 樓宇經濟項目

新引進的符合樓宇經濟形態的現代服務業和都市型工業(不含房地產開發),自企業正式運營并繳納經營性稅收次月起(符合納統條件需及時納統入規),年實際繳納稅額在1億元以下的,按照企業年實際納稅額中縣地方留成部分80%比例給予企業引導發展資金扶持;年實際繳納稅額在1億元以上的,實行“一事一議”。

第十一條 現代商貿服務綜合體項目

凡新引進的國內知名品牌企業在我縣投資新建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獨立性商業設施和大賣場項目(不含商住混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商業設施),項目建成后自持經營面積不低于40%的,享受以下政策:

(一)項目地塊掛牌出讓時,投資企業按摘牌價繳清土地出讓金,其超過16萬元/畝部分由縣財政按照項目主體工程開工扶持50%,主體工程竣工驗收扶持50%的比例,分兩次扶持獎勵給投資企業。

(二)自項目正式運營并繳納經營性稅收之日起5年內,年實際繳納稅額達到200萬元-1000萬元的,按照企業年實際繳納稅額中縣地方留成部分40%的比例獎勵給企業作為扶持發展資金:年實際繳納稅額達到1000萬元-3000萬元的,按照企業年實際繳納稅額中縣地方留成部分50%的比例獎勵給企業作為扶持發展資金;年實際繳納稅額超過3000萬元以上的,實行“一事一議”或“一企一議”。

第十二條 現代物流園項目

新引進國內知名物流企業在我縣投資建設的大型現代物流園項目,享受以下政策:

(一)用地政策方面。

1.固定資產投資額億元以上,且建成后自持經營面積不低于40%的(包括物流園配套商業服務部分),待項目經縣資規會評審通過并建成運營后,享受工業項目用地扶持政策。固定資產投資額超過10億元的,實行“一事一議”或“一企一議”。

2.物流園土地出讓年限按不超過50年辦理,國有土地租賃年限按不超過20年辦理。土地使用權期滿后,原土地使用權人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續用。

3.用于建設倉儲、運輸、加工、包裝、配送等物流生產性設施的項目用地列入工業、倉儲用地范疇其供地起始價參照蕭縣同期工業用地價格執行,并享受相關優惠扶持政策。

(二)財政扶持方面。

1.對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5億元的大型現代物流園項目,自建成運營并繳納經營性稅收起5年內,按照其每年實際繳納稅額中縣地方留成部分70%的比例扶持給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10億元的大型現代物流園項目,自建成運營并繳納經營性稅收起5年內,按照其每年實際繳納稅額中縣地方留成部分90%的比例扶持給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超過10億元的,對其扶持發展的優惠政策年限可延長2年。

3.對新引進的總部物流企業,經縣政府認定,年經營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含)以上且納入規上服務業的,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扶持;年經營收入首次達到3億元(含)以上且納入規上服務業的,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扶持;年經營收入首次達到5億元(含)以上且納入規上服務業的,給予80萬元的一次性扶持;年經營收入首次達到10億元(含)以上且納入規上服務業的,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十三條 五星級酒店項目。

(一)用地政策方面。

1.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前提下,投資建設五星級酒店(具備國家規定標準,并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后,獲得相應資質的酒店)可優先使用區位優勢好、商業繁華、交通便利地塊。

2.對縣資規會評審通過后按國家標準建設的五星級酒店項目,項目地塊掛牌出讓時,投資企業按摘牌價繳清土地出讓金,其超過16萬元/畝部分作為扶持企業發展資金根據項目建設進度,按照其主體工程開工扶持50%,主體工程竣工驗收扶持50%的比例分兩次扶持給投資企業。5年內其項目正式通過五星級酒店標準評審后,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扶持。

(二)財政扶持方面。

五星級酒店項目(不含房地產開發部分)建設期間繳納的各項稅費縣地方留成部分,待項目正式建成竣工驗收并納統入規(限)后,由縣財政予以全額扶持。項目正式開業運營后5年內,按照實際繳納稅額中縣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比例,扶持給投資企業。

第十四條 為工業生產配套的信息服務、研發設計、創意產業等現代服務業投資項目用地,執行工業用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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