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祥云縣新能源(光伏發電)建設項目征占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方案的通知
祥政辦通〔2022〕2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有關單位:
《祥云縣新能源(光伏發電)建設項目征占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方案》已經縣第十八屆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工作落實。
2022年4月29日 ???????
(此件公開發布)
祥云縣新能源(光伏發電)建設項目征占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方案
為切實加強新能源(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要素保障,依法依規提供各類建設用地,做好全縣新能源(光伏發電)項目征占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工作,合理解決征占用對象生產生活問題,促進新能源(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平穩有序推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公布實施全省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云自然資〔2020〕17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參照《既有廣大鐵路設備補強及電氣化改造工程祥云段征地拆遷工作方案》《祥云縣魯地拉水資源配套二期工程征占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方案》等全縣重大項目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能源安全新戰略的重要論述,緊緊圍繞打造世界一流“世界綠色能源牌”戰略部署,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任務,以用地保障為抓手,助力新能源(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夯實全縣能源產業根基,促進能源產供儲銷體系建設,優化能源消費結構。
二、基本原則
(一)實事求是、兼顧利益。征占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工作必須依法實施、合理補償、妥善安置,必須兼顧國家、集體和被征地權益人利益,確保項目建設與群眾利益兩手抓、兩不誤。
(二)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征地拆遷及補償工作應做到責任明晰、任務明確、督查到位、按時完成,并自覺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群眾及社會輿論監督,確保被征地群眾生活水平不降低,長久生計有保障,在最短時間內恢復生產生活秩序。工程涉及的征拆、補償和安置工作堅持統一標準、陽光操作、結果公正。
(三)嚴格把關、分類處置。一是嚴格區分項目用地的區域、地類,按相關標準進行補償。二是土地權屬、界限有爭議,且爭議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暫時不予補償,待爭議解決后再進行補償。三是工程實施過程中臨時占用的溝渠、河道、道路、橋梁等,由施工方采取臨時措施,確保暢通,工程結束后由施工方給予恢復。四是承包地以承包合同明確的標準予以補償,無承包合同依據的以相關標準予以補償。
三、項目建設區域、范圍和用地類別
(一)區域和范圍。在當前新能源(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涉及的普淜鎮、鹿鳴鄉、云南驛鎮、祥城鎮相關村(社區)的基礎上,根據新能源產業發展戰略和項目規劃、州委州政府“大祥巍一體化”、祥云建設“先進制造業中心、商貿服務國際陸港、產城融合新型城市”和“百萬級人口規模、千億級經濟總量”的區域產業中心城市等戰略部署,結合全縣工作推進實際,在全縣范圍內適時選定項目建設區域,劃定項目建設范圍。復合型光伏項目、光伏方陣占用地不在征占范圍(即不執行本方案),允許采取土地流轉、租賃等其他形式予以保障。
(二)類別。項目建設占用地類包含耕地(水田、水澆地、旱地)、園地、林地、草地、集體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等。
四、項目建設用地、構筑物、附著物等征占拆遷補償標準
(一)永久征用土地補償
1.根據《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公布實施全省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云自然資〔2020〕173號)要求,征收補償標準按照《祥云縣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結果表》和《祥云縣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地類調整系數表》執行(詳見附件1)。
2.以出讓和劃撥方式取得合法手續的單位、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按中介機構評估價予以補償。
(二)臨時占用土地補償標準
1.臨時用地經自然資源部門批準后提供用地,土地權屬不變。項目設計范圍內的施工生產區、生活區、臨時施工道路、拌合站等臨時用地,堅持從嚴控制面積,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則依據施工臨時用地辦法辦理,按水田、菜地3000元/畝·年,旱地、園地2000元/畝·年,其他地類1000元/畝·年給予補償。同時,承擔占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
2.臨時用地復墾按照國務院2011年3月頒布的《土地復墾條例》執行。
3.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要盡量避免超占和壓埋土地。若因施工不當造成超占、壓埋、毀壞土地的,必須在5日內報涉及鄉鎮、工程指揮部,共同核實土地地類、面積和權屬,并由施工單位賠償青苗費,負責復墾土地交還原土地使用者。
4.由于工程建設造成水利設施無法恢復,導致耕地水改旱的,由施工單位按地類補償標準的差額給予補償。
5.由于設計變更等增加用地的,由相關單位提供依據,按照正線征地辦法辦理。
(三)地上附(構)著物補償標準
針對青苗、林木及零星樹木、建筑物拆遷、構筑物拆遷四類地上附(構)著物補償情形,制定對應補償標準(詳見附件2—附件5)。
(四)不予補償的情形
1.占地(用地)界線明確或公告發布后突擊裝修、搶搭、搶建的各類建(構)筑物,突擊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樹木等地面附著物一律不作評估、不予補償。
2.違法、違規建蓋的各類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五、工作職責
(一)縣新能源(光伏發電)項目征地拆遷工作由涉及鄉鎮負責具體實施,指揮部全面協調配合,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能提前介入、主動作為。涉及鄉鎮要成立群眾工作及征地拆遷專班,負責轄區或屬地內的征地拆遷及施工環境保障工作。
(二)縣新能源項目指揮部負責全面協調及籌措資金管理工作,負責配合所涉及鄉鎮和部門辦理征地拆遷的各類申報審批手續;及時兌付征地拆遷費用和提供建設用地;協助有關鄉鎮和部門及時妥善處理各類矛盾糾紛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問題,防止人為阻礙或影響施工建設,為項目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三)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征占地管理,其它有關部門按相應職能職責配合做好各項工作。
(四)涉及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征占地組織實施,要豐富宣傳方式方法,深入村組、農戶廣泛宣傳縣新能源(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重要意義,宣傳征地拆遷的政策法規,宣傳征地拆遷中涌現出的好人好事,努力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爭取廣大干部群眾的理解、支持,確保征地拆遷工作順利開展。
六、補償費兌付有關要求
(一)所有涉及的土地征占用、房屋拆遷以及地面建筑物、附著物等補償都必須進行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二)被拆遷人對其已簽字的《征地拆遷補償協議》上所載明的土地使用權屬、地面附著物所有權的真實性負責,如有欺瞞行為,自行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責任;如有權屬爭議,由鎮村協調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的依法訴訟解決。
(三)被拆遷人一方簽約人須能全權代表被征地拆遷戶所有人的意愿,如不能全權代表被征地拆遷戶意愿便簽訂協議而導致糾紛的,由簽約人自行解決糾紛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責任。
(四)征收方(指揮部)將征占用土地及附著物、構筑物產生的所有補償費撥付到鄉鎮人民政府(涉及永久占地指揮部將資金撥付縣自然資源局,征地協議簽訂后由縣自然資源局撥付到鄉鎮),再由鄉鎮人民政府兌付到涉及的村民小組(土地權屬為村民委員會的兌付到村民委員會),屬于補償集體的由集體管理使用,屬于補償農戶的由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兌付給農戶。所有的補償款均委托銀行代付。
(五)征地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后,雙方必須嚴格按照征地拆遷協議執行。
(六)在《征地拆遷補償協議》規定期限屆滿時,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拆遷的,拆遷主管部門有權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者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七、其他事宜
(一)在施工期間如發現礦產資源或文物依法收歸國家所有。
(二)對特殊構筑物(包括特大墳墓、寺廟、石場、油站等)的拆遷補償,經雙方確認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經有資質機構進行評估后給予補償。涉及縣級以上保護的文物需搬遷的,按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三)建設過程中的征地、拆遷補償等未盡事宜,經縣新能源項目建設指揮部實地調查核實后參照相關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對征地、拆遷補償有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或經有資質機構評估后給予補償,協商無法解決的報上級政府或有關部門調解裁決。
(四)本補償方案由縣新能源項目建設指揮部負責解釋。
附件:1.祥云縣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結果表和地類調整系數表
2.青苗補償標準
3.林木及零星樹木補償標準
4.建筑物(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5.構筑物拆遷補償標準
6.臨時占用地補償標準
林木及零星樹木補償標準
建筑物(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