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保定、滄州、衡水、邢臺、邯鄲市發展改革委,辛集市、定州市發展改革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國網河北電力有限公司、河北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提升電網保障電力供應能力,充分發揮分時電價政策在引導電力資源優化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結合河北南網新能源大規模發展、電網負荷峰谷差不斷拉大的新形勢,現對河北南網工商業及其他用戶分時電價政策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實施范圍
河北南網工商業及其他用戶分時電價政策實施范圍繼續按照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冀發改能價〔2021〕1548號)、《關于進一步明確我省分時電價機制執行范圍的通知》(冀發改能價〔2021〕1668號)執行。
二、時段劃分
(一)夏季(6、7、8月)
低谷0—8時;平段8—15時、23—24時;高峰15—19時、22—23時;尖峰19—22時。
(二)冬季(每年12、次年1、2月)
低谷:1—6時、12—15時;平段:0—1時、6—12時、15—16時;高峰:16—17時、19—24時;尖峰:17—19時。
(三)其他季節(每年3、4、5月及9、10、11月)
低谷:1—6時、12—15時;平段:0—1時、6—12時、15—16時;高峰:16—24時。
三、浮動比例
平段電價按市場交易購電價格或電網代理購電平均上網價格執行,高峰和低谷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段電價基礎上分別上下浮動70%;尖峰時段用電價格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
四、市場化電力用戶執行方式
電力現貨市場運行前,完善電力中長期交易方案,按照國家要求實行分時段簽約,明確并指導市場主體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峰谷電價價差不低于本通知分時電價的峰谷電價價差。
五、工作要求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和電網公司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采取多種形式全面準確解讀電價政策,強化輿論引導,爭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強輿情監測預警,及時回應社會關注,確保峰谷分時電價平穩實施。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執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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