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蘇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政府分布關于印發加快推動房屋建筑領域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通知提出,房屋建筑領域的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建設應根據項目區位和性質進行差別化控制:
1.新建屋頂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建筑,應同步設計和建設光伏發電設施。鼓勵新建屋頂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建筑,同步設計和建設光伏發電設施。
2.大力挖掘工業片區建筑屋頂資源,推動年綜合能耗3000噸標煤(當量值)以上或年用電量1000萬千瓦時以上的工業企業,在符合安全條件前提下按照“宜建盡建”原則安裝屋頂光伏發電設施。國資為主投資建設的既有標準廠房及配套用房,具備安裝條件的,應100%安裝屋頂光伏發電設施。
3.積極推進公共建筑光伏開發利用,鼓勵大型商超、倉儲物流、商務樓宇、賓館酒店、辦公樓宇、學校醫院、文體設施、城市展覽館、泵站水閘、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等公共機構建筑、公共基礎設施開發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在符合安全條件前提下按照“宜建盡建”原則安裝屋頂光伏發電設施。
4.政府(含國有企業)投融資新建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優先采用光伏建筑一體化(BIPV),結合綠色低碳園區、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建設推廣光伏建筑一體化。鼓勵各類符合條件的新建產業園區、公共建筑,在滿足技術、經濟性能等條件下,優先使用光伏瓦、光伏幕墻等構件替代傳統建筑裝飾材料。
5.高新區三大功能片區核心區內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兩側完整街塊內,以及山體、水體、重要城市公園和主要視線廊道周邊,對城市景觀風貌和空間品質有較大影響的項目,鼓勵建筑屋頂和立面以BIPV光伏建筑一體化形式為主,結合屋頂綠化、設備遮蔽統籌考慮建筑整體效果,避免大面積采用外掛或架空敷設普通光伏板。
6.位于京杭大運河沿岸、太湖石湖水域周邊、風景名勝區、生態紅線控制區以及其他重要環境敏感區內,應謹慎布置光伏設施,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7.既有建筑增設光伏發電設施設備時,應滿足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相關要求,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論證。
原文如下:
關于印發加快推動房屋建筑領域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虎府規字〔2022〕1號
蘇州滸墅關經濟技術開發區、蘇州科技城、蘇州西部生態旅游度假區管委會,綜保區、獅山商務創新區管理辦公室,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各有關部門單位:
《關于加快推動房屋建筑領域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2022年第21次常務會議(區深改辦2022年第20次專題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蘇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加快推動房屋建筑領域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高新區房屋建筑領域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建設管理,推進全區光伏發電開發利用,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全市光伏發電開發利用的工作意見(試行)的通知》《蘇州高新區關于進一步推進光伏發電開發利用的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指在高新區轄區內利用工業廠房、物流倉儲、商業辦公、公共建筑、市政設施、景觀小品等建構筑物屋頂和外立面建設,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所依托的建構筑物應具有合法性。
第三條根據自然資源部《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精神,將光伏建設相關要求納入規劃條件、土地供應條件,以及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等環節。
第四條高新區范圍內房屋建筑領域的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須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企業須符合本辦法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總體規劃要求
第五條房屋建筑領域的光伏發電設施建設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總體風貌要求,與周邊建筑物、景觀環境相協調,保障城市空間形象,彰顯城市魅力。
第六條房屋建筑領域的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建設應根據項目區位和性質進行差別化控制:
1.新建屋頂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建筑,應同步設計和建設光伏發電設施。鼓勵新建屋頂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建筑,同步設計和建設光伏發電設施。
2.大力挖掘工業片區建筑屋頂資源,推動年綜合能耗3000噸標煤(當量值)以上或年用電量1000萬千瓦時以上的工業企業,在符合安全條件前提下按照“宜建盡建”原則安裝屋頂光伏發電設施。國資為主投資建設的既有標準廠房及配套用房,具備安裝條件的,應100%安裝屋頂光伏發電設施。
3.積極推進公共建筑光伏開發利用,鼓勵大型商超、倉儲物流、商務樓宇、賓館酒店、辦公樓宇、學校醫院、文體設施、城市展覽館、泵站水閘、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等公共機構建筑、公共基礎設施開發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在符合安全條件前提下按照“宜建盡建”原則安裝屋頂光伏發電設施。
4.政府(含國有企業)投融資新建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優先采用光伏建筑一體化(BIPV),結合綠色低碳園區、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建設推廣光伏建筑一體化。鼓勵各類符合條件的新建產業園區、公共建筑,在滿足技術、經濟性能等條件下,優先使用光伏瓦、光伏幕墻等構件替代傳統建筑裝飾材料。
5.高新區三大功能片區核心區內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兩側完整街塊內,以及山體、水體、重要城市公園和主要視線廊道周邊,對城市景觀風貌和空間品質有較大影響的項目,鼓勵建筑屋頂和立面以BIPV光伏建筑一體化形式為主,結合屋頂綠化、設備遮蔽統籌考慮建筑整體效果,避免大面積采用外掛或架空敷設普通光伏板。
6.位于京杭大運河沿岸、太湖石湖水域周邊、風景名勝區、生態紅線控制區以及其他重要環境敏感區內,應謹慎布置光伏設施,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7.既有建筑增設光伏發電設施設備時,應滿足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相關要求,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論證。
第七條以下建筑嚴禁建設光伏發電設施:
1.房屋存在結構、消防等安全風險的建筑。
2.設計火災危險性類別為甲類、乙類的建筑及其相鄰的建筑,以及存在大量粉塵、腐蝕氣體的建筑。
3.相關安全規定嚴禁建設的其他場所。
第八條應高水平設計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兼顧功能實用性和風貌美觀性,按照集中優先、整齊對稱、色調和諧、美觀統一的原則進行布置,并滿足防水、防火、防雷、抗震、屋頂荷載等相關規范標準要求。
第九條光伏發電設施應與建筑主體有機結合,避免影響建筑屋頂和外立面風貌,嚴禁在屋頂光伏發電設施下搭建違法建(構)筑物。
第十條周邊存在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時,光伏發電設施應納入日照影響分析考慮。
第十一條新建項目在土地出讓時,應在監管協議中明確光伏建設相關監管或獎勵要求。
第十二條新建項目應在方案階段結合建筑主體統籌設計,并在設計圖紙中反映。既有建筑增設光伏發電設施設備免于辦理方案審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三章建設實施要求
第十三條對于建筑增設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項目,建設單位或實施單位按《江蘇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進行備案。
第十四條光伏發電設施及其依附的房屋建筑應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未經施工圖設計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需并網的光伏發電設施,應在施工前向供電公司申請用電方案咨詢及并網圖紙審查,向生態環境部門辦理環保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房屋建筑產權方自主確定光伏發電設施開發建設模式。光伏開發建設單位與房屋建筑產權方非同一主體時,雙方須簽訂建構筑物使用或租用協議。
第十六條鼓勵區屬國有企業聯合行業各類市場主體共同開發建設光伏發電設施,并優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進行后續開發建設和運營管理。各鎮(街道)以及相關主管部門在招商和產業審查階段,針對各類建筑分別召開專題座談會,由區屬國有專業化公司或者其他第三方進行政策宣講和光伏建設相關介紹,促進投資方與產權方有序對接。
第十七條開發建設光伏發電系統嚴格執行《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5-2021)。光伏發電設施項目使用的太陽能組件產品、設備等須通過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檢測認證。
第十八條安置光伏發電設施的項目必須安裝防雷接地設施,并符合國家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及《光伏建筑一體化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T36963-2018)》。光伏發電設施項目須符合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2011)。
第十九條光伏支架要采用防腐防銹材質,材質符合《太陽能光伏系統支架通用技術要求JG/T490-2016》,整體系統及其配件符合《光伏與建筑一體化系統驗收規范》(GB-T37655-2019)。
第二十條光伏發電設施安裝位置不得妨礙他人通行、通風、采光,不得影響消防、環保等設備的正常使用、檢修和安全檢查。
第二十一條加強光伏發電設施建設施工環節的管理,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須簽訂建設施工承包合同。在建設過程中施工企業是責任主體并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二十二條項目施工過程中應做好現場各階段的安全防護措施,保持施工現場的清潔和道路暢通,確保消防措施落實,滿足區域工程施工管理相關規定。
第四章并網驗收要求
第二十三條在項目竣工驗收階段,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各方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設備進行驗收,并及時將驗收合格文件進行備案,竣工驗收主管部門對驗收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在項目竣工并符合并網驗收條件后,項目單位需書面向供電部門提交并網驗收和調試申請,供電部門在接到申請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并網。
第二十五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成并網并完成移交后,運營管理單位是項目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各鎮(街道)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設備的建設、運行和安全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供電公司負責日常電力安全檢查。行政審批、經發、住建、城管、公安、應急管理、資源規劃、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消防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落實全流程監管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由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發布實施后,如國家或本省、市出臺新的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國家或本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高新區黨政辦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區黨政辦商資規分局承擔。
來源:國際能源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