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發布《內蒙古自治區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實施細則》。嚴禁新建、擴建光伏發電項目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基本草原、Ⅰ級保護林地和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嚴禁光伏方陣用地占用耕地。對已有因采煤塌陷確實無法恢復原用途的農用地,經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會同相關部門核實并征得土地權利人同意,報自然資源部核定后,可以變更為其他類型農用地或未利用地,按變更后地類管理。對依法取得的露天礦排土場建設用地,經復墾驗收合格后,可將非耕地區域用于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來源:財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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