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十部門印發《全面推進“電動福建”建設的實施意見(2023—2025年)》,其中提到:
實施產業鏈企業培育。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鏈招商,鼓勵上下游企業開展協作配套。支持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企業引進產業鏈配套企業,對與三年內新引進單家企業年配套規模達500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單家年度獎勵資金最高1000萬元。
組織實施綜合示范應用項目。支持新能源汽車、新能源工程機械、新能源農用機械、動力電池等生產企業與推廣應用單位在景區、廠區、港區、礦區、物流園區、設區市中心城區等重點區域及湄洲島等島嶼聯合打造推廣應用示范項目,對示范項目中新能源汽車、新能源工程機械、新能源農用機械、新能源非公路用卡車和新能源無人駕駛裝備等單個推廣合同金額達到1000萬元并實現交付使用的,按不超過合同金額的5%給予生產企業一次性獎勵,全省年度獎勵金額最高5000萬元。
支持船舶電池動力推進系統研制與應用、標準化箱式電池開發,培育具有全球領先優勢的電動船舶動力電池及電池動力推進系統供應商;對電動船舶電池動力推進系統生產企業按交付電池動力推進系統金額的20%給予補助(不含省示范項目),單套系統補助最高200萬元。
推進岸電一體化和電動船舶充(換)電設施設備產業化發展,對配套服務電動船舶示范項目的動力電池充電設施,給予一次性設備購置補助,其中單臺(套)充電功率大于等于250千瓦小于等于500千瓦的給予20萬元補助,超過500千瓦的給予50萬元補助。
加強研發創新平臺建設。支持產業鏈“鏈長”整合省內外技術與項目資源,牽頭打造相關領域共性和前瞻技術創新平臺,促進新能源汽車、電動船舶、動力電池、氫能產業鏈高質量發展。支持建設覆蓋全產業鏈、全溯源鏈、全生命周期的新能源汽車、智能網聯汽車、動力電池等領域第三方檢測中心。
鼓勵制定相關技術標準。鼓勵開展公共交通領域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系統年檢工作,支持機動車檢測機構及相關企業開展動力電池安全檢測業務。
拓展應用場景。對生產并實現銷售的以動力電池(含燃料電池,其中鋰離子動力電池單體能量密度不低于140瓦時/千克)為驅動的新能源工程機械、新能源農用機械、新能源非公路用卡車和新能源無人駕駛裝備等產品,按100元/千瓦時對動力電池額定容量給予獎勵,單家企業年度獎勵最高1000萬元。支持發展氫燃料電池為動力的相關裝備,對生產并實現銷售的氫燃料電池系統〔單臺(套)功率達到50千瓦以上〕,按照2萬元/臺(套)給予獎勵,單家企業年度補助金額最高500萬元。
發展電池租賃。支持動力電池租賃企業做大做強、輻射全國,對在購買和使用環節開展動力電池租賃等業務,按30元/千瓦時對動力電池額定容量進行補助,三年補助資金最高1億元。鼓勵動力電池生產企業等牽頭組建多種類型的聯合體共同打造良性發展的換電商業模式,并在新能源汽車、電動船舶、新能源工程機械和農用機械等領域推廣應用。
推廣集中式“光儲充檢”一體化示范站,對配置儲能電池系統額定容量達到800千瓦時以上,充電樁達到16根以上,單***最大輸出180千瓦以上的“光儲充檢”示范站建設給予業主單位單站補助50萬元。推廣智能有序、慢充為主、應急快充為輔的居民區充電服務模式,鼓勵采用具備有序充電功能的智能化充電樁。落實公共停車場和新建住宅充電基礎設施配建要求,相關職能部門應在新建住宅項目規劃報批、竣工驗收環節依法督促、檢查、監督,電網企業應配合開展配建及接電情況核驗。鼓勵采用“統建統營”等方式加快推進老舊小區充電設施建設。結合老舊小區、街區片區改造等工作,在設計及改造實施環節充分預留充電設施供電管溝,滿足充電設施快速接電要求。對符合消防安全、電力容量等充電設施建設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等應積極配合做好充電設施建設工作。
整合省級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電動船舶監管等多個信息化應用平臺,建設一體化的“電動福建”平臺,強化全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公共領域電動船舶、公共充電樁等管理,接入閩政通APP面向全省提供優質的便民充電服務。鼓勵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動力電池生產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合作開展動力電池的評估檢測、梯級利用、拆解回收。進一步完善地方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體系,研究建設全省統一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政府監管和追溯服務平臺,適時整合到“電動福建”平臺。
來源: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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