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八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應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和本行政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編制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并組織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等九部門已聯合印發《“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請有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在2022年4月28日前,將本地區《“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報我局備案;尚未完成“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編制和印發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請在規劃編制和印發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未專門編制“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請將有關規劃中涉及可再生能源發展相關內容報送備案。
開展省級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備案是落實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請你們高度重視,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備案工作。
聯系人及電話:陳永勝,010-81929529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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