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自然資源廳 山西省農業農村廳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
關于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支持保障的通知
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能源局,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土地管理局,省直各林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山西省十二次黨代會和省委十二屆二次、三次全會精神,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構建綠色、低碳、循環發展體系,推進能源革命引領經濟轉型,助力我省市場主體倍增,現就支持光伏產業發展,促進土地資源和光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劃統領,合理布局
光伏發電項目選址要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則。光伏發電項目可在國土空間規劃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占用的區域外選址建設,同時盡量避開生態區位重要、生態脆弱、地形破碎區域。
二、政策支撐,全面保障
一)光伏發電項目基本用地政策。光伏發電站項目(除光伏扶貧及光伏復合項目外)用地使用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陣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補償協議,報當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其他永久性建筑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使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均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二)光伏復合項目用地政策。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復合建設的光伏發電站項目(即光伏復合項目),鼓勵探索“農光互補”“林光互補”等有效途徑,實現糧食安全、生態保護、農民利益和企業效益共贏。采用“農光互補”“林光互補”等模式建設的光伏復合項目,符合本地區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利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等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
三)光伏復合項目認定標準。各市可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規程等要求的前提下,由農業、林草、能源等主管部門牽頭,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農光互補”“林光互補”項目建設要求(含光伏方陣架設高度)、認定標準及監管措施,避免對農業生產和生態安全造成影響。采用“農光互補”模式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建設光伏復合項目的,需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出具不影響農業生產的意見;符合“林光互補”要求占用林地建設光伏復合項目的,需縣級林草部門出具不影響生態安全的意見后實施。
三、部門聯動,加強監管
一)強化保護責任。強化土地使用權人第一保護人責任,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影響誰恢復,嚴防耕地“非農化”“非糧化”,保持區域生態平衡。鼓勵和提倡項目主體在建設光伏設施的同時,按照因地制宜、宜灌則灌、宜喬則喬的原則,在山體陰坡、項目區空閑地、道路兩側或建設區相鄰區域進行造林綠化。強化政府部門監管責任,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組織自然資源、農業、能源、林草等部門建立議事機構和組織協調機制,統一領導、形成合力,做好項目備案,建立工作臺賬,加強巡查指導,做好日常監管。
二)落實監管要求。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中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否則,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違法用地嚴肅查處。縣級農業、林草主管部門分別對“農光互補”“林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加強巡查監管,對違反政策規定影響農業生產和生態安全的項目,及時制止并通報縣級自然資源和能源主管部門處置。
三)做好項目更新。對于布設后未能并網的光伏方陣,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清理,相關部門及時驗收,有關情況向省市能源主管部門報告。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項目退出時,用地單位應恢復土地原狀,未按規定恢復原狀的,應責令整改糾正,確保農用地面積質量、未利用地可利用水平不低于原有狀況。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
山西省農業農村廳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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