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扶貧辦關于印發《安徽省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光伏扶貧電站包括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戶用光伏扶貧電站、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
村級(含獨立村級、村村聯建、村戶聯建村級部分)光伏扶貧電站是指在具備光照、資金、土地、接網、消納等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村建設,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光伏扶貧)目錄,促進貧困村、貧困戶增收的光伏扶貧電站。獨立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單體裝機規模一般不超過300千瓦,具備就近接入條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村村聯建、村戶聯建光伏扶貧電站裝機規模不超過6兆瓦。
戶用(含獨立戶用、戶戶聯建、村戶聯建戶用部分)光伏扶貧電站是指各地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規定,結合脫貧攻堅實際需求,已建成并網且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光伏扶貧)目錄的光伏扶貧電站。獨立戶用光伏扶貧電站單體裝機規模一般為3-7千瓦;戶戶聯建光伏扶貧電站裝機規模不超過6兆瓦。
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是指依據國家文件下達光伏扶貧項目計劃建設的光伏扶貧電站,裝機規模一般都超過6兆瓦。
原文如下:
安徽省扶貧辦關于印發《安徽省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皖扶辦〔2019〕11號
各市、縣(市、區)扶貧辦(局):
現將《安徽省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19年3月31日
安徽省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和規范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利益聯結和帶貧減貧長效機制,確保光伏扶貧效益發揮,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扶貧辦 國家能源局 國家開發銀行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改能源〔2016〕621號)、《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印發<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開辦發〔2017〕61號)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皖發〔2015〕2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光伏扶貧電站包括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戶用光伏扶貧電站、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
村級(含獨立村級、村村聯建、村戶聯建村級部分)光伏扶貧電站是指在具備光照、資金、土地、接網、消納等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村建設,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光伏扶貧)目錄,促進貧困村、貧困戶增收的光伏扶貧電站。獨立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單體裝機規模一般不超過300千瓦,具備就近接入條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村村聯建、村戶聯建光伏扶貧電站裝機規模不超過6兆瓦。
戶用(含獨立戶用、戶戶聯建、村戶聯建戶用部分)光伏扶貧電站是指各地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規定,結合脫貧攻堅實際需求,已建成并網且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光伏扶貧)目錄的光伏扶貧電站。獨立戶用光伏扶貧電站單體裝機規模一般為3-7千瓦;戶戶聯建光伏扶貧電站裝機規模不超過6兆瓦。
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是指依據國家文件下達光伏扶貧項目計劃建設的光伏扶貧電站,裝機規模一般都超過6兆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光伏扶貧)目錄的村級、戶用和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
第四條 獨立村級和村戶聯建(村級部分)光伏扶貧電站資產確權給縣級政府或相關村集體;村村聯建光伏扶貧電站資產確權給縣級政府或按照比例確權給相關村集體;戶戶聯建和村戶聯建(戶用部分)光伏扶貧電站各地可根據實際確權給縣級政府、村集體或有關貧困戶;獨立戶用光伏扶貧電站確權給有關貧困戶;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按出資比例明確權益。鼓勵縣級政府根據自身財力制定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回購或還款計劃,“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貧電站負債建設的須在2020年前還清債務。
第五條 獨立村級和村村聯建光伏扶貧電站發電收益形成的村集體經濟收入,在扣除土地租金、運維管理等費用后,大部分收益應用于貧困戶直接增收,對用于開展公益崗位扶貧的部分收益,應用于半(弱)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就地就近就業直接增收;對用于獎勵補助扶貧的部分收益,應用于獎勵先進、補助老弱病殘或無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其余小部分收益,可用于村內小型公益事業扶貧。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發電收益不得用于產業發展等投資收益類項目建設。
戶戶聯建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在扣除土地租金、運維管理費用等必要支出后,應直接分配給入股貧困戶或受益貧困戶,對受益貧困戶可實行虛擬到戶、動態調整。
村戶聯建光伏扶貧電站村級收益部分,按照獨立村級和村村聯建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方式執行;村戶聯建光伏扶貧電站戶用收益部分,按照戶戶聯建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方式執行。
獨立戶用光伏扶貧電站發電收益應根據確權情況及時足額分配給受益對象。
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應根據扶貧容量、投資股權占比等進行收益分配,優先保障扶貧容量對應貧困戶收益。
第六條 光伏扶貧電站發電收益不得安排非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享受,對返貧和新增貧困人口中符合光伏扶貧受益條件的要及時納入,著力擴大光伏扶貧受益覆蓋面,確保光伏扶貧受益對象精準。
第七條 縣級政府應指定或委托相關機構負責光伏扶貧發電收入結轉工作,結轉機構、結轉賬戶等必須保持穩定,未經國務院扶貧辦批準,不得擅自更改。有關市、縣級供電公司(水電公司)根據光伏扶貧電站實際上網發電量核算發電收入。燃煤標桿電價對應收入按合同約定結算周期結轉到相關機構專戶(合同約定賬戶),并由結轉機構劃撥至相關貧困村或貧困戶;光伏發電國家補助資金由省電力公司(省水電公司)根據財政部撥付情況及時撥付到相關結轉機構,并由該機構劃撥至相關貧困村、貧困戶。各級結轉機構要及時下撥國家補助資金,嚴禁截留、挪用、貪污等,確保光伏扶貧效益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不得用于墊付光伏扶貧電站發電收益。
第八條 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和使用應統一設立賬簿和科目,建立完善臺賬。各地應加強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和其他違規違紀問題進行督促整改并問責,對好做法好經驗及時進行總結宣傳。
第九條 有關村委會每年制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使用計劃,提交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后報鄉鎮政府審核,并報縣級扶貧部門備案。收益分配使用計劃應及時向村民公示公告,作為實施收益分配的依據。村委會根據分配使用計劃對年度實際發電收益進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及時公示公告當年收益分配使用結果。
第十條 各級扶貧部門將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光伏扶貧子系統進行動態監測管理。有關市、縣級供電公司(水電公司)應按年度錄入光伏扶貧電站發電量、發電收入以及補貼資金發放等信息,相關貧困村(也可以鄉鎮為單位統一開展)按年度錄入光伏發電收益分配信息。有光伏扶貧任務的縣(市、區)應積極建立光伏扶貧電站智能運維管理系統,確保具備條件的光伏扶貧電站接入全國光伏扶貧信息監測系統,切實提高光伏扶貧電站智能化運維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扶貧部門會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各市、縣(市、區)根據本地實際,修訂完善實施細則,并報省扶貧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實施辦法》(皖扶辦〔2018〕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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