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發布《關于2022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各省2022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以及2023年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預期目標。
通知要求,充分發揮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在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引導跨省跨區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和全國范圍優化配置可再生能源的作用。落實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性并網、市場化并網等多元并網保障機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非水電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合理安排本省保障性并網規模。嚴格落實西電東送和跨省跨區輸電通道可再生能源電量占比要求,2022年的占比原則上不低于2021年實際執行情況。
健全完善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制度。從2022年起,逐步建立以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計量可再生能源消納量的相關制度。
原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2022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電力規劃設計總院、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為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推動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能源[2021]704號),現將2022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和2023年預期目標印發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2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為約束性指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此進行考核評估;2023年權重為預期性指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此開展項目儲備。2022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見附件1, 2023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預期目標見附件2。
二、充分發揮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在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引導跨省跨區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和全國范圍優化配置可再生能源的作用。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2021年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21]25號),落實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性并網、市場化并網等多元并網保障機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非水電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合理安排本省保障性并網規模。嚴格落實西電東送和跨省跨區輸電通道可再生能源電量占比要求,2022年的占比原則上不低于2021年實際執行情況。
三、健全完善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制度。從2022年起,逐步建立以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計量可再生能源消納量的相關制度。
四、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運行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牽頭責任,按照消納責任權重積極推動本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開展跨省跨區電力交易,制定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推動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落實消納任務。2023年2月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報送2022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五、各電網企業要切實承擔組織責任,密切配合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消納責任權重組織調度、運行和交易等部門,認真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消納、跨省跨區輸送和市場交易。2023年1月底前,國家電網、南方電網所屬省級電網企業和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經濟運行管理部門和國家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報送2022年本經營區及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完成情況。
六、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要切實承擔監管責任,積極協調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消納和跨省跨區交易,對監管區域內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開展監管。2023年2月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報送2022年監管情況。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組織電規總院、水電總院、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等單位按月跟蹤監測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進展及消納利用水平,按年度通報各省級行政區域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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