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提到,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光伏電站開發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電網企業承擔光伏電站并網條件的落實或認定、電網接入、調度能力優化、電量收購等工作,配合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分析測算電網消納能力與接入送出條件。有關方面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等規定做好光伏電站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能源局依托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組織開展并網在運光伏電站項目的建檔立卡工作。建檔立卡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項目業主、裝機容量、并網時間、項目運行狀態等信息。每個建檔立卡的光伏電站項目由系統自動生成項目編碼,作為項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識別代碼。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本省(區、市)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與國家能源、可再生能源、電力等發展規劃和重大布局的銜接,根據本省(區、市)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以及電網接入與消納條件等,制定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涉及跨省跨區外送消納的光伏電站,相關送受端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在制定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年度開發建設方案時應充分做好銜接。
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前應做好規劃選址、資源測評、建設條件論證、市場需求分析等各項準備工作,重點落實光伏電站項目的接網消納條件,符合用地用海和河湖管理、生態環保等有關要求。
鼓勵光伏電站開展改造升級工作,應用先進、高效、安全的技術和設備。光伏電站的拆除、設備回收與再利用,應符合國家資源回收利用和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破壞與安全事故事件,鼓勵項目單位為設備回收與再利用創造便利條件。
通知表示,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329號)同時廢止。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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