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印發第二批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清單的通知
內能新能字〔2023〕11號
各盟市能源局,各有關盟市發展改革委,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公司: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實施細則(2022年版)》要求,我局組織專家對各盟市申報的第二批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方案進行了評估,全區有13個項目納入自治區第二批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清單,共配建新能源規模347萬千瓦,其中風電229萬千瓦、光伏118萬千瓦。經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第二批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清單(附件一)印發你們,并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項目建設方面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自治區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實施細則要求,開展本地區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審批和建設管理工作,確保本地區園區綠色供電項目新能源側和負荷側同步建設、同步投運。
(一)各盟市要組織相關部門和項目業主,制定本地區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建設保障措施和新增負荷產業建設落實機制,加強本地區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新能源側和負荷側建設管理,確保項目按照申報方案建設、運行。
(二)新增負荷實質性開工后,配建的新能源項目才能核準(備案),開工建設。原則上納入二批清單的項目,負荷側和新能源側應于2024年6月底前全部建成投產,且項目建設所依托的新增用電負荷未全部投產前,配建的新能源規模不得投入運行。未能于2024年6月底前投產的項目,相關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區項目建設保障措施、負荷產業落實機制,以及項目主體及接網工程實際投資建設情況等,做出是否廢止項目建設的書面決定,并抄報自治區能源局備案。
(三)項目建設過程中,若存在因負荷企業資金鏈斷裂放棄投資,或負荷企業單方面解除供電關系,導致部分新增負荷無法落實的,要及時引進新增負荷或核減新能源規模,經自治區能源局評估同意后,再推進項目建設;若存在新能源側建設嚴重滯后不能如期投產,影響新增負荷側供電需求的,相關盟市要核實情況提前將項目作廢清理,并報送自治區能源局備案,造成的投資損失由項目所在盟市及企業自行承擔。
(四)自治區后續將開展全區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建設督察工作。若存在新能源側或負荷側投資、建設緩慢,不能如期投運,且相關盟市未進行有效處置的項目,以及未按申報方案建設、擅自變更建設方案內容的項目,項目所在盟市及園區將被全區通報。
二、項目接網方面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配合電網企業做好項目項目接網審核及接網工程建設工作,加快推進項目接網工程建設,確保網源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一)電網企業要合理安排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接網工程建設時序,并做好項目接網審核工作。對于未按申報方案及核準(備案)要求建設,儲能配置、自主調峰水平等關鍵技術指標不滿足自治區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實施細則要求,以及新增負荷未全部投運的項目,不得為其辦理并網發電手續。
(二)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主動協調有關部門加快辦理接網工程各項審批手續,加快推進新能源項目主體工程及配套電網送出工程開工建設,確保網源建設同步。此外,要協調相關新增負荷項目審批部門或地方政府在新能源項目投產前,向電網企業出具新增負荷項目全部投產的證明文件,配合電網企業做好項目接網審核工作。
三、項目運行監管方面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落實監管責任,做好本地區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運行監管工作。項目運行過程中,若出現負荷中斷或減少,影響項目運行的,要及時引進新增負荷,確保項目建成后按照申報方案運行。若項目投產后,運行能力達不到申報方案提出的生產曲線水平,并由此導致棄風、棄光問題,造成的投資損失由相關企業及所在盟市自行承擔,禁止市場化并網項目所發電量反送電網消納。
請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按照以上要求,抓緊組織本地區已納入第二批清單的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建設,并于每月15日前將項目核準(備案)、項目建設、項目運行、存在的問題等,以正式文件報送自治區能源局備案。同時,對于不符合申報要求的第二批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詳見附件二),各申請企業可根據評估意見進一步完善后重新申報。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好本地區后續擬新增項目申報工作,把好項目申報關口。下一步,我區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將按照盟市成熟一個、上報一個,自治區組織評估一個的原則,實時開展全區市場化并網園區項目評估。
此通知。
附件1: 第二批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清單
附件2:不符合申報要求的第二批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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