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通報了某資產評估公司執業質量有關問題。通告指出,某央企子企業收購非國有單位資產評估項目時,評估公司違規接受委托方指使,人為調整發電利用小時數,將評估結果從約3億元提高至約4.19億元,并出具了相關評估報告。
國資委表示,相關評估公司執業過程中未能做到誠實守信、勤勉謹慎,未獨立、客觀、公正從事業務,各央企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等有關規定尊重評估機構獨立性,嚴禁非法干預評估行為和評估結果。
事實上,自去年以來,國資委對央企新能源資產并購的合規性審查便已經在推動。去年3月,全國范圍內開展了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自查核查工作,對項目合規性、規模、電量、電價、補貼資金和環保等六個方面進行確認。
在審計壓力及相關考核下,國資委進一步提高了央企的合規性審查,包括削減企業層級、資產負債率、利益輸送等等。
去年9月,國資委召開了中央企業合規管理工作推進會,《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正式發布,就央企經營、主要職責、制度運行等8個方面給出了詳細要求,明確表示完善違規行為追責問責機制,明確責任范圍,細化問責標準,針對問題和線索及時開展調查,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違規人員責任。
今年2月,國資委再度發文表示,央企要做好對外并購項目的前期論證和產業趨勢研判,嚴禁并購高資產溢價、高負債企業,嚴控符合主業但只擴大規模、不提高競爭力的并購項目。高負債企業不得開展超越財務承受能力的投資行為。
有行業知情人士透露,“2021年審計署對央企的新能源并購事項進行了審查,針對項目并購提出了若干的問題,他們認為并購的方式抬高了新能源項目的開發成本,并且無助于新能源裝機的新增規模,而且助長了市場倒賣路條的風氣。在這一風聲下,部分電力投資央企的收購有所收緊。加上陸續有國有企業相關負責人被查,其中涉及新能源項目的也不在少數,之后央企項目并購的合規性要求開始日趨從嚴。”
同時,在國資委對央企新能源開發、并購核查從嚴的背景下,隨著電力央企對新能源投資市場愈發了解,相應的相關考核以及合規性核查也都在逐步收緊并從嚴審查,主要體現在項目手續、土地使用、收益率考核等方面。
一位深入光伏電站開發、交易市場的行業資深人士此前告訴光伏們,“之前,如果項目存在一定瑕疵,在出售方承諾兜底解決土地問題的前提下也能過會,可以先收購再解決問題。但現在此類問題必須解決了才能上會。另一方面,在可再生能源補貼核查中,部分項目被認定為路條買賣或者手續不全等面臨取消補貼資格或者降低補貼電價的風險,導致央企在收購項目中面臨極大的不確定風險。”
自2021年開始啟動的補貼核查事宜至今仍未有明確定論,導致部分項目交易一直處在斷層狀態,難以推進,某民營企業告訴光伏們,第一批補貼核查過關的項目其實占很小比例,后續核查會是什么結果,項目交易雙方都非常焦慮,國企在集團審計時對此項是重點關注的,國補核查稍有點問題就擱置不通過了。
據了解,補貼核查事宜在推進中,但由于主要部委領導意見不一,導致進度較慢。對于第一批合規名單之外的項目如何處理,尚未有明確的規則。
此外,央企在項目管控以及收益率的要求上也在逐步強化。某央企新能源發展文件要求顯示,該央企二三級單位在開發并購新能源項目時,要強化合作開發及收購項目的質效,明確負面清單,嚴格執行相關制度、標準和規范,確保項目合作方式依法合規;統一相關參數,對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經濟性測算的邊界條件和各項經濟參數的選取以及項目評價指標計算方法進行進一步的修訂統一。
可以看到的是,央企對目標光伏項目的收益率仍保持較高要求,除規模外更強調經濟性,同時也在進一步約束新能源開發的自主權,提升新能源開發的規范化程度,不能忽略項目的質量和經濟性。據悉,某央企針對新能源投資并購項目啟動了內部“倒查20年”的方案。
隨著電力央企在新能源項目開發、并購方面的合規性審核日趨從嚴,部分地方國企也在擔心項目并購合規性的審查。
全文見下: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有關問題的通告
各中央企業:
經查明,2021年***公司在執業某中央企業子企業收購非國有單位資產評估項目時,違規接受委托方指使,人為調整發電利用小時數,將評估結果從約3億元調高至4.19億元,出具了編號為“XXX”的評估報告。***公司在執業過程中未做到誠實守信、勤勉謹慎,未獨立、客觀、公正從事業務。
請各中央企業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等有關規定尊重評估機構獨立性,嚴禁非法干預評估行為和評估結果,及時動態管理評估機構備選庫,規范選聘和使用評估機構,切實提高評估工作質量。
產權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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