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最終裁定,來自臺灣的晶硅光伏產品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為2.57%。因而,美國商務部最終裁定對臺灣產晶硅光伏產品征收2.57%的反傾銷稅,涉及包括英利、阿特斯、嘉盛光伏、伊頓、金泰、英業達等36家出口商和制造商。
美國商務部曾于2019年12月26日發布初步調查結果。在2020年1月21日和2020年1月27日,分別收到Win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Win Win)和Peimar Industries Srl。,(Peimar)的案例摘要,沒有收到任何反駁的摘要。美國商務部選擇了兩家公司,即Motech(茂迪)和其合并了中美硅產品公司,Solartech Energy Corp和Sunshine PV Corporation(統稱為SAS-SEC)的實體公司進行單獨檢查。
產品范圍:
審查涵蓋的商品是晶體硅光伏電池,以及由晶體硅光伏電池組成的組件、層壓板,無論是否部分或全部組裝成其他產品,包括建筑集成光伏產品。
商品包括厚度大于或等于20微米的晶體硅光伏電池,無論電池是否經過其他處理(包括但不限于清洗,蝕刻,涂覆,和/或添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金屬化和導體圖案)以收集和轉發電池產生的電。
第三國使用臺灣生產的電池生產的組件、層壓件和面板受此條款保護。但是,由第三國生產的電池在臺灣生產的組件、層壓板和面板不受此訂單保護。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大陸地區對晶體硅光伏電池的現有反傾銷和反補貼稅令所涵蓋的任何產品,無論是否組裝成組件,均不包括在本命令的范圍內。此外,本命令還排除了在中國大陸境內使用臺灣生產的晶體硅光伏電池生產的組件、層壓板和面板,這些組件、層壓板和面板由此類在中國境內使用此類組件、層壓板和面板的現有反傾銷程序所涵蓋。
此命令的范圍不包括由非晶硅(a-Si),碲化鎘(CdTe)或硒化銅銦鎵(CIGS)生產的薄膜光伏產品;不包括表面積不超過10,000mm 2的晶體硅光伏電池,它們永久集成到非發電功能的消費品中,并且會消耗集成晶體硅光伏所產生的電量。如果將一個以上的電池永久性地集成到消費品中,則出于此排除的目的,表面積應是集成到該消費品中的所有電池的總合并表面積。
在本次審查中,美國商務部計算出了SAS-SEC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將分配給未單獨檢查的公司的SAS-SEC計算得出的2.57%加權平均傾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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