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上海市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規劃資源局三門門聯合發布《關于推進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通知提出,主要目標: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業廠房應按要求使用一種或多種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建筑用能結構持續優化,城鎮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達到10%。到2030年,城鎮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達到15%。
根據統計,除上海之外,湖北、云南、天津等地也陸續發布各自的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其中均提到要優化建筑用能結構和方式,加快推進建筑應用可再生能源。在業內看來,各地政策的陸續出臺,將進一步推動綠色建筑發展,加速建筑領域綠色低碳轉型。
通知要求:
1、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業廠房應根據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資源條件,合理采用太陽能光伏系統、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系統或空氣源熱泵系統。在經濟、技術可行的條件下也可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
2、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業廠房應根據建設要求滿足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裝的要求。城市風貌保護區建筑、超高層建筑等因應用條件受限而不能滿足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裝面積要求時,由項目所在區建設管理部門、發展改革管理部門組織專項技術論證后,可根據應用條件適當降低建設要求。
3、采用太陽能光伏系統的,初始發電效率要求為:采用晶硅組件的應不低于18%,采用薄膜組件的應不低于12%,采用透明幕墻薄膜組件的無初始發電效率要求。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太陽能保證率和集熱器效率應均不低于50%。采用地源熱泵系統的,系統制冷COP應不低于3.5。采用空氣源熱泵系統的,能效等級應達到一級。
4、建筑屋頂安裝太陽能光伏的面積應根據建筑物屋頂面積核算:太陽能光伏安裝面積=建設用地內所有建筑物屋頂總面積×太陽能光伏安裝面積比例。如太陽能光伏系統安裝在立面,則安裝面積應進行折算:太陽能光伏安裝面積=安裝在立面的太陽能光伏安裝面積×0.6。
另外,通知明確不同類型建筑安裝光伏面積比例的要求:
一、新建公共建筑
新建公共建筑應同時滿足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裝的要求。
1.公共建筑的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應根據建設用地內地上計入容積率的總建筑面積核算: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核算系數(現行值)×地上計容總建筑面積。具有多種建筑功能組合的綜合體建筑,其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應根據各類建筑功能的建筑面積分別計算后相加得到。建設用地容積率大于4.0的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不得低于核算量的60%。各類公共建筑的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核算系數按照《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核算標準》(DG/TJ08-2329)進行取值。
2.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教育建筑屋頂安裝太陽能光伏的面積比例不低于50%,其他類型的公共建筑屋頂安裝太陽能光伏的面積比例不低于30%。
二、新建居住建筑
新建居住建筑應同時滿足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裝的要求。
1.居住建筑的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應根據建設用地內地上計入容積率的總建筑面積核算: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核算系數(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現行值)×地上計容總建筑面積。居住建筑的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核算系數按照《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核算標準》(DG/TJ08-2329)進行取值。
2.居住建筑屋頂安裝太陽能光伏的面積比例不得低于30%。
三、新建工業廠房
新建工業廠房應滿足光伏安裝的要求,屋頂安裝太陽能光伏的面積比例不低于50%。
另外,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結合本市氣候特點和資源稟賦,推動編制相關技術標準、導則及圖集,形成完善的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標準體系。研究建立建筑光伏一體化新型高效集成系統解決方案,形成光伏建筑一體化全過程建設技術體系并開展試點示范。推動建設集光伏發電、儲能、直流配電、柔性用電為一體的“光儲直柔”建筑。
本意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23年3月1日之后提交審查的施工圖文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業廠房均應執行本意見。
原文如下:
關于印發《關于推進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戰略決策和本市碳達峰總體要求,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工作,推進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現將《關于推進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市發展改革委
市規劃資源局
2023年2月6日
來源:上海市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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