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發布《甘肅省2020年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實施細則》,要求符合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要完整、準確、據實填寫《甘肅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電力用戶申請表》,于2020年4月1日前通過所在市州供電公司提出申請,結果擬于4月15日前在甘肅電力交易中心信息平臺網站進行公示。
《實施細則》明確,堅持有利于工業經濟企穩回升,有利于引導產業轉型升級,有利于新能源電量消納,有利于發輸用三方協作共贏的原則,建立激勵、懲戒機制。
準入條件規定,參與交易的電力用戶需是符合產業、環保等政策的大工業電力用戶;年用電量3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集中式電采暖用戶;省內5G通信基站用電以及增量配售電企業下網用電。發電企業 需是省內除自備電廠以外的公用火電企業;省內裝機容量1.5萬千瓦及以上的水電企業,不含網留劉家峽水電廠;省內新能源發電企業 (不含扶貧、戶用分布式光伏、特許權、平價示范發電項目)。售電公司需是按要求完成注冊、公示、備案流程的售電公司。
《實施細則》制定了退出與激勵機制。一是按照扶大、扶優、扶強原則,分步引導高載能產業加快轉型升級。2020年對其用電增量部分,在組織月度增量直購電交易時配比一定比例新能源電量;2021年起,對年用電量達到一定規模或單臺電爐容量在4000千伏安及以上的企業 (或產能)在直接交易時配比一定比例新能源電量。
《實施細則》明確,電力用戶交易申報電量為企業生產用電量,用戶申報電量原則上參照2019年實際生產用電量.。發電企業交易申報電量為上網電量,火電企業與水電企業須根據省內用電側直接交易需求等比例參與,新能源發電企業參與交易不得影響保障性電量完成。發電企業申報電量不得超過已明確的各發電企業可直接交易電量上限。 交易周期以年度交易為主、月度交易為輔。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 (售電公司)通過交易中心交易平臺交易,具體可采取自主雙邊協商交易、集中交易或掛牌交易方式。
《實施細則》對交易結算進行了詳細規定。直接交易由省電力公司統一與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進行結算,交易中心暫提供發電側 (省級統調)交易結算依據。 電力用戶 (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交易電價暫按電力用戶到戶電價與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購銷兩側價差等額傳導的方式確定。電力用戶年度交易按月結算、季度或年度總清算,月度按 “先年度后月度”的次序結算。發電企業交易電量年內滾動平衡結算,年度總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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