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電力業務許可管理,國家能源局對原電監會《電力業務許可證注銷管理辦法》(電監資質〔2012〕47號)進行了修訂,并于近日印發了《電力業務許可證注銷管理辦法》(國能發資質規〔2021〕33號)(以下簡稱“辦法”)。 一、修訂背景 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曾于2012年9月印發《電力業務許可證注銷管理辦法》(電監資質〔2012〕47號)(以下簡稱“原辦法”)。2013年機構改革后,電力業務許可核發職責進一步下放,實施主體發生了較大變化。同時,隨著“放管服”改革不斷推進,原辦法中部分程序性要求也已不符合改革精神。為此,根據國家能源局黨組對原電監會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廢止)的有關要求,對原辦法進行修訂,解決舊制度不適應新形勢所帶來的問題。 二、修訂情況 辦法在總體結構上未作大調整,主要在三個方面進行了修訂:一是將實施主體由電監會、電力監管機構等修改為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二是明確國家能源局與各派出機構在電力業務許可的撤回、撤銷及電力業務許可證注銷方面的職責界面,即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可以做出撤回電力業務許可的決定,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不同條件均可以做出撤銷電力業務許可、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的決定,同時,明確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是電力業務許可證注銷的實施主體。三是對原辦法中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證明事項清理”等要求的內容進行了刪除或修改,如企業提出注銷申請時無需再提供其他證明材料、注銷手續辦理時限由20日進一步壓減至10個工作日等。 三、辦法基本內容 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電力監管條例》、《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修訂,針對持證企業不能持續保持法定的許可條件、喪失從事許可事項活動能力、主動申請停業歇業,以及電力業務許可被撤銷撤回、許可證被吊銷等各種情形,明確了企業不再從事電力業務、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的程序和具體要求。 另外,考慮到在撤銷、撤回電力業務許可或注銷電力業務許可證前,存在被許可人無法聯系的情形,辦法參照其他部委及地方政府做法,分別在第八條、十六條設置了為期30天的公告期,起到提醒被許可人的作用。 辦法印發后,將與《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電力業務許可證監督管理辦法》配套,形成覆蓋電力業務許可管理全過程的監管制度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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