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國家能源局發布《并網主體并網運行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電力系統輔助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征求意見。
《并網主體并網運行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適用于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的火電、水電、核電、風電、光伏發電、抽水蓄能、新型儲能等并網主體,能夠響應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指令的可調節負荷(包括通過聚合商、虛擬電廠等形式聚合的可調節負荷)、自備電廠,以及可通過市級及以下電力調度機構間接調度的有條件參與的并網主體(統稱并網主體)。
《規定》提出,建立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備案制度。合同(協議)雙方應定期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并按照在合同(協議)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備案;與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的,雙方直接向國家能源局備案。
《電力系統輔助服務管理辦法》明確,辦法適用于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管轄范圍內電力輔助服務的提供、調用、考核、補償、結算和監督管理等,電力輔助服務提供主體包括火電、水電、核電、風電、光伏發電、抽水蓄能、新型儲能等以及能夠響應調度指令的用戶可調節負荷(包括通過聚合商、虛擬電廠等形式聚合的可調節負荷)等并網主體。市級及以下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的并網資源和具備條件的自備電廠可一并納入所在地區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或市場交易規則。
《辦法》提出,電力用戶參與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機制。按照“誰提供,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逐步建立電力用戶參與的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機制,因地制宜區分不同類別用電特性電力用戶的分擔標準。電力用戶可通過獨立參與、委托代理參與方式參與電力輔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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