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以光伏、風電為代表的新能源度電價格逐步下降時,新型電力系統電價上漲壓力主要來自電力輔助服務以及輸配電網的投資建設。通過重構電力生產利用體系減少輔助服務需求以及節省輸配電網投資是讓用戶安全、經濟獲取綠電的重要措施。而這需要重視兩方面工作:一是可再生能源就近接入用戶負荷密集區并就近消納,減少電力長距離傳輸增加的輸配電投資;二是可再生能源與用戶(包括利用儲能)更智慧化的互動,使得局部電力電量及時平衡,以減少對于外部輔助服務的需求。因此在電力系統末端(即所謂的配電網側),通過接入、消納、互動可再生能源和其他新能源,發展“源網荷儲一體化”的微小電網有著積極意義。
(來源:微信公眾號“ 電聯新媒 ” 作者:吳俊宏 作者系中國能源研究會配售電中心副主任)
分布式清潔電源將是這類“源網荷儲一體化”微小電網的要素之一。因地制宜發展分布式清潔電源,不僅有助于提升電力系統清潔能源的占比,而且就地生產、就地利用的模式還能夠減少輸電網的建設成本,并提高局部電網的安全可靠性。分布式電源將是用戶安全經濟獲取低碳電力的有效手段。
分布式電源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
分布式電源主要指裝機容量較小、在用戶側能夠就近消納且以清潔能源為特征的電源形式。參考《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能源〔2013〕1381號),分布式清潔電源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分布式的可再生能源,包括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小水電站、以各個電壓等級接入配電網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另一類是分布式的資源綜合利用型電源,包括除煤炭直接燃燒以外的各種廢棄物發電,多種能源互補發電,余熱余壓余氣發電、煤礦瓦斯發電等,也包括綜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70%且電力就地消納的天然氣熱電冷聯供等。
雖然分布式電源誕生的初衷就是高效就近消納,但在實踐中卻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有些地方仍然不允許分布式電源自發自用,有些地方不允許余電上網,這對于用戶經濟利用、節約利用清潔電力都是不利的;有些地方對于分布式電源的管理認知欠缺,沒有合適的備案(核準)流程和手續,對分布式電源的健康發展造成了阻礙;有些場景從技術方案而言可以做到本地發電、就近用電,實現技術經濟最優化且降低外部電網容量需求和投資,但限于體制障礙卻不得實施。這些制度問題無疑加大了分布式電源的實施難度,也增加了“雙碳”目標的實施成本。
分布式電源創新發展的建議
分布式電源的制度建設應圍繞技術經濟最優目標來開展。分布式電源位于負荷側,直接向用戶供電可以減少電量在公共電網迂回的損耗,也可以減少用戶側相關電氣設備投資,甚至可以減少公共電網的投資。但因為體制機制的受限,分布式電源目前仍然不允許“隔墻供電”。特別是一些合適場景下,本來可以采用就近供電、就近消納的模式,卻因為制度限制必須先由分布式電源接入到公共電網,再由公共電網傳輸到本地用戶,這無疑增大了網損和電網設施的投資。
“雙碳”目標下的制度建設應是鼓勵更低損耗、更高效率、更省投資的發展模式,以技術最優為目標,創新分布式電源的業態模式,并完善相關體制機制的政策措施。《關于完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見》(發改能源〔2022〕206號)已提出“鼓勵通過創新電力輸送及運行方式實現可再生能源電力項目就近向產業園區或企業供電”,亦說明分布式清潔電源就近向產業園區或企業供電具備政策可行性。該模式需要創新供電主體身份,分布式電源供電主體、以分布式電源為基礎的微電網供電主體,或是“源網荷儲一體化”供電主體,均可成為將來此類“隔墻供電”模式合法供電主體的可選項。
盡快明確“過網費”的長效機制和過渡管理機制。雖然現有政策暫不支持分布式電源“隔墻供電”,但“隔墻售電”是近幾年政策一直鼓勵的模式。然而“隔墻售電”效果甚微,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過網費”以及與之相關的交叉補貼費用的認定。“隔墻售電”需要借助外部公共電網設施進行交易,繞不開外部公共電網的“過網費”。我國輸配電價改革仍然在不斷深化和完善中,雖然可以相信未來會有一套科學合理的輸配電價和交叉補貼機制去適應現貨市場、增量配電網、“隔墻售電”等新型電力交易模式,但在此之前,為支持“隔墻售電”的真正落地,避免因為“過網費”和交叉補貼爭議讓“隔墻售電”項目陷入無法執行的狀態,就必須有一套明確的過渡管理機制,讓各方都能遵照執行。
重視分布式電源及其相關業態模式在電力系統中的責任和義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將面臨新能源大規模發展帶來的系統平衡安全性問題,以及為解決該問題付出的成本問題。每一類市場主體都應承擔保障電力系統平衡的公平義務,分布式電源及其相關業態也不應例外。只有承擔了相應責任,分布式電源的新型業態才能真正被電力系統接受,從而能得到更廣闊的發展。比如“隔墻售電”不能只是買賣雙方的合約行為改變,而因為有了交易合約,也要有與其他所有電力交易合約一樣接受考核的義務;比如“隔墻供電”或以“隔墻供電”為基礎形成的微電網或“源網荷儲一體化”單元,也應做到能夠以一個整體單元去響應電力調度或電力市場,承擔公平的輔助服務等義務。
嚴格監管電網(含地方電網)公平開放無歧視接入分布式電源及其相關業態。一些地方對于分布式電源的并網而言,仍然存在并網點或并網電壓等級不合理、余電不許上網或只允許全額上網等不合理現象。這與分布式電源就地消納、提升電力利用效率的初衷相違背。并網點或并網電壓等級設置不合理,意味著電力消納的迂回和網損的增加;余電不許上網,意味著大量電力的浪費;只能全額上網,更是意味著分布式電源就地消納無法落實。另外,電網也應充分支持政策允許和鼓勵范疇類的以分布式電源為基礎的微電網或“源網荷儲一體化”等新型業態的接入。
明晰優化分布式電源及相關業態模式的核準和備案流程。對于傳統的分布式電源項目,比如屋頂分布式光伏、分布式燃機三聯供等,政府備案和核準程序較為清晰。但對于一些新的業態模式而言,比如以養殖大棚、魚塘等為基礎的農業設施分布式光伏,或者以分布式燃機三聯供為基礎的微電網系統或“源網荷一體化”系統,地方政府部門還缺乏相應備案(核準)方法與流程。未來在鄉村振興與國家“雙碳”戰略背景下,各類新型分布式電源業態模式將大量涌現,這就需要地方主管部門主動作為,推動新型業態模式的落地。(該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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