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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結算角度反思電改進程

中國電力企業管理發布時間:2022-12-26 14:11:57  作者:劉睿

  從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正式發布以來,全國范圍內新一輪的電力市場化改革拉開序幕。2021年10月15日印發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及后續10月23日印發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809號)取消燃煤機組基準電量,全電量參與市場,標志著市場化改革由“雙軌制”開始逐步走向“單軌制”,市場特點開始凸顯,與之配套的結算規則及實施細則能夠適應新時代行業特點就顯得尤為重要。

  在電力市場化改革以前,全國執行的都是銷售目錄電價,其價格結構分別由當地發電機組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超低排放等不同類別)、輸配電價、政府性附加等三大板塊組成。電力市場化改革后,發電側發電量分為了兩大板塊,即“基數電量+市場電量”。基數電量由能源局核準的發電利用小時數與裝機容量確定,結算規則沿用電改前結算模式,市場電量部分的量與價由發電側與需求側通過市場交易方式擬定并執行。

  用戶側方面,根據不同用電性質分為了居民用電、工商業用電、農用電等不同類型,其中居民用電和農用電部分享受國家傾斜性優惠政策,工商業用電承擔交叉補貼,進而形成了電改前的電費結算格局。實施市場化改革后,部分商業用戶享受國家政策執行平段電價,其他工商業用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分時概念正式進入視野。

  2021年7月26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該政策為各省區分時電價的劃分及執行提供了政策指引。在關于“優化分時電價機制”板塊,明確指出“將系統供需緊張、邊際供電成本高的時段確定為高峰時段,引導用戶節約用電、錯峰避峰;將系統供需寬松、邊際供電成本低的時段確定為低谷時段,促進新能源消納、引導用戶調整負荷”“日內用電負荷或電力供需關系具有明顯季節性差異的地方,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分季節劃分峰谷時段,合理設置季節性峰谷電價價差”。

  該政策指明了峰谷分時的標準為市場供需關系緊張與否,但是在各省區具體落地時,參考的依據成為了以時點為標準的分時段標準,如湖北區域依照國家政策將全天24小時按時點分為了“尖峰、高峰、平段、低谷”四個部分,且各段對應的時點如下:尖峰——20:00~22:00;峰段——09:00~15:00;平段——07:00~09:00、15:00~20:00、22:00~23:00;谷段——23:00~次日07:00。

  在正常用電情況下,該時段劃分的確能夠較為貼合供需關系緊張程度,但在當前國際環境動蕩、國內經濟急需提振的環境下,大多數企業已經開始有意識地將用電負荷向谷段堆積,如部分企業的谷段電量占比達到了全電量的40%,甚至更高能達到50%左右,在市場需求不高、產能過剩的情況下,企業用戶可以自主選擇用電負荷高峰時段,進而可能出現“峰段不峰、谷段不谷”的曲線特征。單從電力市場供需環境來看,此時單純地依照時點作為分時段標準已不再適配當前的電力市場環境,建議根據1093號文件精神重新考慮分時電量的分段依據。

  從電力市場長遠健康發展的角度來看,這是很有必要的。2022年暑期,全國范圍內因極端天氣原因出現供電形勢緊張局面,燃煤機組全體頂上,為解決用電需求和社會問題提供了巨大價值,在“峰段不峰、谷段不谷”的市場用電負荷曲線環境下,依舊按照時點標準執行原分時電價,則短期內的確可以向用電企業輸血,進而緩解經濟下行壓力,穩定社會經濟,但對于燃煤機組來說則是雪上加霜,在國際燃煤市場價格持續維持高位水平,購煤保供壓力居高不下,同時要求機組再向社會進行經濟輸血,對于企業經營來說是個巨大挑戰,從長遠來看,對電力系統健康穩定發展不利。

  根據10月25日中電聯發布的《2022年三季度全國電力供需形勢分析預測報告》,全國煤電企業因電煤價格上漲導致電煤采購成本同比額外增加2600億元左右。大型發電集團到場標煤單價漲幅遠高于煤電企業售電價格漲幅,導致大型發電集團仍有超過一半以上的煤電企業處于虧損狀態,部分企業現金流緊張。

  一方面,煤電企業要承受上游燃煤市場采購價格的波動風險,一方面又要承受下游銷售端帶來的結算讓利影響,企業的生存空間進一步惡化。國家對于“雙碳”明確提出了任務實現的前提——“穩中求變”,而“穩”字則表現為能源市場的穩健發展,但煤電企業經營形勢的逐步惡化,銷售側應結電費無法全額回收,則會為能源供給側市場的穩健發展帶來隱患。

  另一方面,新型電力系統的建立伴隨著大量新能源電源的誕生,新能源電源供電不穩定的特性又決定了在確保電力供應市場穩健發展時,煤電企業必須做出讓步,騰出足以應對新能源供應波動的容量空間來平抑不穩定風險,進一步導致燃煤機組可發電容量空間受限,盈利空間的縮減也將進一步增加能源供應平衡和電網調度安全的風險。

  尋求合理有效的“煤-電”價格疏導機制,建立健全電費結算相關制度,切實保障燃煤企業市場化合理收益,減小電力系統轉型和能源產業升級過程中的經營風險,是當前迫切需要關注和解決的重點。

  隨著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用戶的市場意識也在不斷增強,成本導向下的市場波動特性逐步凸顯,單一式的衡量標準不再適合新的市場環境,只有不斷地探索和更新,才能共同推動電力市場化改革穩健向前。

  本文刊載于《中國電力企業管理》2022年11期,作者單位:國能長源能源銷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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