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
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的通知
各司,各派出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了規范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工作,保障依法、公平、公正行使職權,提高行政執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20年1月17日
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工作,保障依法、公平、公正行使職權,提高行政執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違法所得的認定要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既嚴肅處罰能源市場的違法行為,又教育引導市場主體遵守法律法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案件中違法所得的認定。
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認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能源行業市場主體因違法行為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直接用于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合理支出,為違法所得。
第五條 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以通過該項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全部銷售收入計算。其中違法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試驗等活動的,以通過該項活動取得的全部工程款項計算。
違法行為履行完畢,尚未實際收到付款的,該應收款計入全部收入。
第六條 與違法行為直接相關的必要的成本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購進價款、人員工資等必要費用為合理支出。
第七條 認定違法所得優先使用政府部門認定的數據、經過審計的生產經營數據和省級以上行業組織公開發布的統計數據等信息。
第八條 行政處罰案件調查人員可以要求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等提供認定違法所得所需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
如果難以取得相關數據或者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等不能提供完整、可信的相關數據,致使無法查清全部收入和合理支出的,可以使用調查獲得的部分數據、通過有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數據、當地同類同等規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均數據或者其他相關且適合的信息,經綜合評判后認定全部收入和合理支出。
第九條 在違法所得認定過程中可以委托無利害關系且有相關業務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違法所得的審計等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獨立開展相關工作并及時提交報告。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違法所得認定工作所產生的費用,在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能源監管”等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條 在違法所得認定時,對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依據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已經支出的稅費,應當予以扣除。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所得有異議的,可以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進行申辯,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違法所得認定工作中獲得的商業秘密具有保密義務,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對外公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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