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權力和責任清單》(2020年版)對外公布。該清單是對《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權力和責任清單(試行)》(2015年版)進行的修訂。
2020年版權責清單修訂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對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的監管工作將起到哪些作用?日前,國家能源局法制和體制改革司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專訪,對相關內容作以解讀。
能源監管與能源管理“雙管齊下”
近年來,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在能源監管體系中的作用日漸突出。作為代表國家能源局在地方履行中央監管事權的主體,派出機構按法定職責依法具體實施能源監管事項。
2015年,根據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職權的機構,也應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國家能源局印發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權力和責任清單(試行)》(2015年版)。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進一步要求,“實行政府權責清單制度,厘清政府和市場、政府和社會關系”。為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國家能源局在2015年版權責清單的基礎上,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文件等派出機構履職依據變動情況,對派出機構權責事項進行了調整,形成了2020年版權責清單。
國家能源局法制和體制改革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著力提升能源治理效能,是適應能源發展改革新形勢、新要求的治本之策,是實現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必由之路。2020年國家能源局監管工作會議強調,要突出能源監管效能,與能源管理“雙管齊下”。
2020年版權責清單,明確8個權力類型、29項權責事項,進一步厘清了權責邊界。
該負責人表示,這既是堅持權責法定、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確保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又通過明晰規范的權力運行過程,讓監管執法在陽光下運行,有助于提高能源監管效能,提升能源治理能力。另一方面,隨著能源領域“放管服”改革和市場化改革的深入推進,能源監管面臨著許多新任務、新要求,包括進一步強化對能源市場運行秩序和自然壟斷環節的監管,加強對規劃、政策、標準、項目等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等。“全面做實做好能源監管,需要持續完善權力和責任清單,推進簡政放權,豐富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權責動態管理增強監管效能
與2015年版權責清單相比,2020年版權責清單內容有減有增。
根據簡政放權工作成果和職責依據變化情況,2020年版權責清單取消了“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核發”“電工進網作業許可相關處罰”“對電力企業運行、使用的信息系統定級結果的備案”等3個事項。同時,新增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權、行政檢查權、行政獎勵職權各一項,即“對違反油氣市場監管規則的處罰”“對有關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獎勵”等。
其中,根據《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辦法》規定,2020年版權責清單新增“對違反油氣市場監管規則的處罰”項目;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新增“對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項目;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定,新增“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獎勵”事項。
此外,2020年版權責清單還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2015年版權責清單中關于電力業務許可、電力安全和工程質量監管、市場監管等方面共8個權責事項的實施依據進行了補充、調整。
上述負責人表示,《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權力和責任清單》是各派出機構履職盡責的指南。2020年版權責清單通過進一步明確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的職責權限,有利于構建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依法保障的能源監管工作體系,形成強大的能源監管整體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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