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做好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
國能綜通資質〔2020〕36號
國能綜通資質〔2020〕36號
華東、華中、南方能源監管局,浙江能源監管辦:
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等要求,結合改革先行先試地區有關工作的推進,為落實《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有關工作部署,創新許可管理方式,提高許可審批效率,現就上海市、湖北省、浙江省、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做好電力業務許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告知承諾制試點相關工作(以下簡稱“試點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按照“證照分離”改革要求,圍繞“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能、服務企業發展”的總體思路,探索建立“誠信規范、審批高效、監管完善”的告知承諾許可審批新模式,持續推進“簡化許可、深化信用、強化監管、優化服務”,激發企業發展活力,促進高質量發展。試點單位積極探索推行許可告知承諾制,發揮試點區域的示范引領作用,總結經驗,探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成果。
二、工作內容
許可告知承諾制是指行政許可機關在辦理有關許可事項時,由其一次性告知企業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業自愿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有關材料,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即可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試點單位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確告知承諾制適用對象
告知承諾制采用申請企業自愿選擇方式,除申請企業信用等級為失信或嚴重失信且沒有完成信用修復的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外,其他企業均可自愿選擇;申請企業不愿承諾或不適用承諾的,應按正常流程申請許可。
(二)規范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
試點單位要按照告知承諾制有關事項要求,科學編制工作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批、公告、事中事后監管、誠信檔案信息歸集等環節的內容,提供綠色通道,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企業承諾內容應向社會公開,方便社會監督;修改完善辦事指南,不得要求企業提供除法律法規規定外的證明事項材料;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告知的內容應包括辦理事項的名稱、設定的依據、應告知的內容、申請人承諾的內容、承諾的方式、虛假承諾的責任以及許可后續的監督檢查等。承諾的內容應包括申請企業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愿意承擔虛假承諾的責任等。有關告知承諾的工作流程、辦事指南、承諾書格式文本等要在試點單位對外服務場所和門戶網站上公示,方便申請人索取或下載。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試點單位做出準予許可決定后,一般應在6個月內對申請企業承諾的內容進行監督檢查。針對許可事項的特點,分類確定檢查辦法,明確檢查時間、檢查方式等;根據企業信用等級抽取不同的比例,通過信息共享、網絡核驗等非現場或現場方式進行檢查;發現申請企業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相關許可決定;對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按照許可管理有關規定,依法撤銷其相應資質,給予行政處罰。
(四)加強失信懲戒
試點單位將企業落實承諾的情況作為重要的信用信息,記入其誠信檔案,對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按相關程序列入失信名單,對嚴重失信企業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不斷營造守信有激勵、失信必懲戒的社會氛圍。
(五)強化風險防范措施
試點單位要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梳理工作環節重大風險,制定防控措施,防止發生未按規定告知、虛假承諾、違反承諾等風險。
三、工作安排
試點工作,具體安排如下。
(一)制定方案階段。試點單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許可管理工作實際,制定許可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規范告知承諾工作流程,編制告知承諾書及辦事指南,做好技術信息系統支撐,并將有關方案于5月15日前報送資質中心。
(二)組織實施階段。從6月1日起,試點單位按照實施方案組織開展相關工作,有計劃、有重點、分層次地推進試點工作有序開展,確保取得實效性成果。
(三)總結經驗階段。試點單位對許可告知承諾制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對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規范、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情況形成書面材料于9月底前報資質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試點單位要高度重視,按照確定的目標和內容,精心組織實施。許可告知承諾制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報資質中心。
(二)做好宣傳引導。試點單位要加強許可告知承諾制宣傳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組織做好有關企業的培訓、指導工作,使企業充分了解許可告知承諾制的意義和工作內容,為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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