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開展風電開發建設情況專項監管的通知
國能綜通新能〔2020〕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能源局,有關省(直轄市)發展改革委,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相關能源企業:
為全面落實《可再生能源法》及風電行業管理政策,推動風電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我局2020年能源監管重點任務安排,現組織開展風電開發建設情況專項監管。為更好地開展監管工作,制定了《風電開發建設情況專項監管工作方案》,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聯系電話:010-68555030
附件:風電開發建設情況專項監管方案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風電開發建設情況專項監管方案
為做好風電開發建設情況專項監管,推動風電行業規范有序發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促進風電持續健康發展,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根據《國家能源局2020年能源監管重點任務清單》(國能發監管﹝2020﹞26號),通過開展風電開發建設情況專項監管,及時發現各地區在風電開發建設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督促各地區認真抓好問題整改落實,確保國家風電規劃、政策落到實處,進一步規范風電發展秩序,優化建設運營環境,持續推動風電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監管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二)《風電發展“十三五”規劃》(國能新能﹝2016﹞314號)
(三)《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國能發新能﹝2017﹞31號)
(四)《國家能源局 國家海洋局關于印發<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6﹞394號)
(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8﹞30號)
(六)《國家能源局關于減輕可再生能源領域企業負擔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8﹞34號)
(七)《國家能源局關于2020年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20﹞17號)
(八)《國家能源局關于發布<2020年度風電投資監測預警結果>和<2019年度光伏發電市場環境監測評價結果>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20﹞24號)
三、監管范圍
山西、山東、內蒙古、陜西、新疆、河南、云南、四川、江蘇、廣東等地區。其他省(區、市)由有關派出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
四、監管內容
有關派出機構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對風電開發建設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實施專項監管,重點對地方能源主管部門、電網企業、風電企業落實國家規劃(年度建設方案)、產業政策、項目核準、電網接入、建設標準等情況開展監管。具體內容包括:
(一)風電規劃及年度建設方案執行情況。包括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是否按照規劃確定年度建設方案;是否存在超規劃或年度建設方案核準項目的情況。
(二)風電產業政策落實情況。包括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是否按照風電投資監測預警結果組織項目建設;是否按照消納能力合理安排新增項目規模;是否按要求組織開展集中式陸上風電項目和海上風電項目競爭性配置,方案是否科學合理,程序是否公開公平;分散式風電項目建設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是否存在向投資企業捆綁其他產業項目、轉嫁分攤收取不合理費用情況。
(三)項目核準建設情況。包括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項目核準工作,程序是否合法合規;風電企業是否存在超核準期限建設的情況、是否存在未核先建情況、是否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及時填報、更新項目核準、開工、在建、并網信息。
(四)電網公平接入情況。包括電網企業是否定期開展消納能力研究論證,制定消納方案,定期向社會公開消納容量空間;是否按規定及時向風電企業出具并網接入意見;是否存在未及時建設電網配套接入工程和回購企業自建送出工程情況;是否按照規劃和消納能力合理安排項目并網時序;是否存在要求風電企業超標準配置接網設備和不合理收費;是否公平合理考核風功率預測結果。
(五)項目建設標準執行情況。包括風電企業是否按國家有關設計標準和核準文件要求開展風電項目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手續是否完備;是否存在違規變更投資主體情況。
五、進度安排
(一)啟動部署(8月上旬前)。國家能源局印發開展風電開發建設情況專項監管工作通知,明確任務要求。有關派出機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啟動部署轄區內相關工作,于2020年8月20日前報送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二)自查整改(8月底前)。有關省(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結合監管內容,對本地區“十三五”以來風電規劃及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執行情況、風電產業政策落實情況、項目核準建設情況開展自查,并組織所轄區域內電網企業對電網公平接入情況開展自查,組織所轄區域內風電企業對項目核準建設、項目建設標準執行情況開展自查。
自查報告應于8月底前完成,并報送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抄送所在地的派出機構。有關省(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電網企業、風電企業要針對自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方案,及時開展整改落實。
(三)現場監管(9月至10月)。在自查基礎上,有關派出機構結合常態化疫情防控要求采取多種方式開展監管,視情況開展非現場、非接觸監管。具備條件時,按照國家能源局《推廣隨機抽查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方案(2020年修訂)》,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組織開展現場監管。現場監管要突出重點、突出問題導向,避免形式主義,防止增加基層負擔。
(四)形成監管報告(11月)。派出機構要形成專項監管報告,于11月中旬報送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監管報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況,風電開發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針對發現問題已采取措施,進一步規范風電開發建設秩序的監管意見等。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于11月底前匯總形成重點地區風電開發建設情況專項監管報告,適時按程序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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