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講話精神,加強電力應急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和標準化建設,強化電力企業應急能力建設工作的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電力企業應急能力建設評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9月30日前將書面意見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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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企業應急能力建設評估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力應急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和標準化建設,提高電力突發事件應對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力企業應急能力建設評估(以下簡稱“應急能力建設評估”)是指以電力企業為評估主體,以應急能力建設和提升為目標,對突發事件綜合應對能力進行評估,查找應急能力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指導電力企業建設完善應急體系的過程。
第三條 本辦法原則上適用于省級及以上區域發電集團公司、300兆瓦及以上火力發電企業、50兆瓦及以上水力發電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電網)公司、各市(地、州、盟)供電公司以及電力建設企業。其他電力企業可參照本辦法開展評估。
第四條 應急能力建設評估工作遵循行業指導、企業自主、分類量化、持續改進的原則。對涉及國家機密的,應當嚴格按照國家保密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組織制修訂應急能力建設評估標準規范,對應急能力建設評估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應急能力建設評估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電力企業應當制定完善應急能力建設評估規章制度,明確管理部門、職責和目標考核要求,保障工作有效落實。
第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滾動開展應急能力建設評估工作,原則上評估周期不超過3年。電力企業應急預案修訂涉及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或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開展評估。
第二章 評估內容和方法
第七條 應急能力建設評估內容參照現行有效的《電網企業應急能力建設評估規范》《發電企業應急能力建設評估規范》《電力建設企業應急能力建設評估規范》,涉及的規范性引用文件有變更的,在評估工作中予以相應調整。
第八條 應急能力建設評估應當以“一案三制”(應急預案和應急體制、機制、法制)為核心,圍繞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四個方面全面開展。
第九條 預防與應急準備方面包括法規制度、規劃實施、組織體系、預案體系、培訓演練、應急隊伍、指揮中心等。監測與預警方面包括事件監測、預警管理等。應急處置與救援方面包括先期處置、應急指揮、現場救援、信息報送和發布、輿情應對等。事后恢復與重建方面包括后期處置、處置評估、恢復重建等。
第十條 應急能力建設評估應當以靜態評估和動態評估相結合的方法進行。靜態評估應當對電力企業應急管理相關制度文件、物資裝備等體系建設方面佐證資料進行評估,主要方式包括檢查資料、現場勘查等。動態評估應當重點考察電力企業應急管理第一責任人及相關人員對本崗位職責、應急基本常識、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等的掌握程度,主要方式包括訪談、考問、考試、演練等。
第三章 評估組織
第十一條 電力企業應當在評估前制定評估工作方案。評估工作方案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評估內容、評估組專家信息、評估期間日程安排、電力企業參與評估及配合人員安排等。
第十二條 電力企業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建評估工作組,工作組由不少于5名評估人員(含1名組長)組成。評估工作組中應當至少包含1名電力安全應急專家庫中的專家,且選用專家須為非被評估單位人員。
第十三條 評估工作應當嚴格依據評分標準對各項指標進行評分,逐級匯總并轉化為得分率。評估工作組應當對評估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評估結果應當根據評估得分率確定評估等次。評估得分率在90%以上的為優秀等次,得分率在80%以上至90%的為良好等次,得分率在70%以上至80%的為合格等次,得分率在70%以下的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五條 評估工作結束后,電力企業應當及時組織編制應急能力建設評估報告和整改計劃,并在30日內將評估報告和整改計劃一并報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電力管理部門。
第四章 評估結果應用
第十六條 全國電力安委會企業成員單位、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系統、本地區前一年度應急能力建設評估總體情況報送國家能源局。
第十七條 國家能源局研究推進應急能力評估信息化平臺建設、應用及數據共享工作。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根據評估工作情況,適時選擇應急能力評估結果為優秀等次的電力企業推廣交流經驗,促進提高應急能力建設水平。
第十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總結評估工作經驗,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強化閉環管理,完善制度體系,將應急能力建設評估與安全生產標準化、風險分級管控和安全隱患排查等工作有機結合,不斷優化應急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能力建設評估情況納入安全生產監管考核,重點對評估結果不合格等次電力企業的應急能力建設工作加強監督管理。根據電力應急管理工作需要,可將其他電力企業納入本辦法適用范圍。
第二十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不定期對應急能力建設評估報告進行抽查與復核。經抽查與復核發現評估報告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相關電力企業應當限期改正或者重新評估,并在30日內提交整改報告。
第二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對評估報告弄虛作假、評估工作不按規定開展的電力企業,應當采取約談、通報等方式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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