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力網訊 為進一步加強對國家能源研發創新平臺的管理與考核,結合國家科技體制改革新要求及能源科技發展新形勢,國家能源局對《國家能源研發(實驗)中心管理辦法》(國能科技〔2010〕198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國家能源研發創新平臺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研發創新平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建立健全現代能源技術創新體系,著力解決能源高質量發展需要與能源科技創新能力不足之間的矛盾,牢牢掌握創新主動權,有力支撐國家創新體系和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建設,國家能源局立足新時代國家能源發展需要,充分發揮產、學、研、用各方優勢,組織設立國家能源研發創新平臺(以下簡稱能源創新平臺)。為加強能源創新平臺監管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能源創新平臺,包括國家能源研發中心和國家能源重點實驗室等類型。國家能源研發中心研發方向相對多元和綜合,國家能源重點實驗室研發方向相對專業和聚焦。
第三條 能源創新平臺是國家能源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依托能源領域具有較強應用基礎研究、前沿技術開發、重大裝備研制及工程化、能源科技戰略研究等能力的骨干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主體建設。依托單位可以是單一主體,也可以由一個主體牽頭,多個主體聯合建設。
第四條 能源創新平臺的主要任務是聚焦國家能源安全、能源可持續發展以及能源重大工程建設對技術創新的需求,通過建立健全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機制,推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裝備研制和試驗示范,形成重大技術裝備體系,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開展國際交流合作,帶動行業技術進步。重點包括:
(一)根據能源產業發展需求,開展應用基礎研究、核心技術攻關、關鍵工藝試驗、重大裝備樣機及其關鍵部件的研制與檢測試驗;
(二)推動重大和前沿技術裝備示范,為能源行業技術進步提供先進成熟的技術、裝備、工藝和產品;
(三)組織本領域高水平的國際和全國性學術交流;
(四)發揮智庫作用,為能源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及政策制定提供決策咨詢,開展能源領域重大工程技術、裝備、標準的評價與咨詢;
(五)為能源行業培養科技及其管理高層次人才。
第五條 能源創新平臺的技術領域主要包括:先進可再生能源技術;智能電網技術;安全高效核能技術;化石能源清潔高效開發利用技術;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技術;儲能、氫能等前瞻性、顛覆性技術;信息、交通等與能源交叉融合產生的新技術;電力安全支撐保障技術;先進能源材料和高端能源裝備等。
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指導協調能源創新平臺建設和管理相關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有關政策,指導能源創新平臺建設和發展;
(二)組織能源創新平臺認定工作;
(三)組織能源創新平臺運行管理和考核評價工作。
第七條 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央管理企業負責本地區或所屬單位能源創新平臺的組織申報,參與指導能源創新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管理考核,支持能源創新平臺組織推進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和工程示范等工作。
第二章 認定
第八條 國家能源局根據有關戰略規劃實施、重大工程建設、重點領域創新發展等需要,通過發布指南等方式,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開展能源創新平臺遴選認定工作。
第九條 擬申請認定為能源創新平臺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研究、開發、設計和試驗條件,擁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國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研究開發能力與創新水平同行業領先;
(二)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專業帶頭人和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相關領域中具有較強人才優勢;
(三)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建立了良好健全的內部管理機制、產學研用合作機制和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四)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和專職研究與試驗人員數不低于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
(五)擬建立的能源創新平臺在機構、人員和財務等方面相對獨立。
第十條 鼓勵能源領域優勢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創新聯合體,共同申報建設能源創新平臺。聯合申報的能源創新平臺,需指定牽頭依托單位,負責能源創新平臺的組織協調等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認定程序
(一)申請單位按照國家能源局相關文件要求,根據單位性質和所屬關系情況,向所在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報送《國家能源研發創新平臺申請報告》(附件1);
(二)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對申請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后,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確定推薦名單,并將推薦單位的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報送國家能源局;
(三)國家能源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和評審,按照能源創新平臺考核指標體系(附件2)進行評價,并可以開展實地核查;
(四)國家能源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技術發展形勢,結合評審結果,綜合研究申請材料后擇優確定能源創新平臺依托單位并公示。
第十二條 有關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和評價材料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單位,一經核實,三年內不得申請能源創新平臺的認定。
第十三條 國家能源局以公告形式頒布能源創新平臺認定結果。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 能源創新平臺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由依托單位任命,報國家能源局備案。
第十五條 能源創新平臺應加大開放力度,建設成為本領域公共研究平臺,要積極開展國際能源科技合作和交流,參與重大國際能源科技合作計劃。
第十六條 能源創新平臺應當重視和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要加強能源創新平臺事務公開,重大事項決策要公開透明,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七條 能源創新平臺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能源創新平臺產生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技術突破等成果,在符合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可標注能源創新平臺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能源創新平臺應當結合自身特點,推動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示范應用,加強與產業界的聯系與合作。
第十九條 能源創新平臺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等重大調整的,須由依托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審查后報國家能源局審定。
第二十條 能源創新平臺定期向國家能源局報送研發成果快報(6月底前報送上半年,10月底前報送本年度),當有重大科技突破時,應及時報送。國家能源局擇優開展宣傳展示,向黨中央、國務院報送重大創新成果。
第四章 考核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 能源創新平臺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考核評價制度。國家能源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根據能源創新平臺考核指標體系(附件2)對能源創新平臺進行考核評價,原則上三年為一個考核評價周期,有關工作經費從國家能源局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專家或第三方機構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組織實施的工作方案,有關方案報國家能源局研究審定。國家能源局通知接受考核評價的能源創新平臺。
第二十三條 考核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各能源創新平臺根據通知要求將評價周期內評價材料報所在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
(二)數據初審。所在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對能源創新平臺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按通知要求報送國家能源局(評價材料一式三份);
(三)數據核查。國家能源局或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組通過核查會、實地核查等方式對能源創新平臺報送的評價材料和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四)形成評價報告。專家組對核查后的數據按照能源創新平臺考核指標體系(附件2)進行記名打分,國家能源局或第三方機構總結分析形成評價報告;
(五)國家能源局對考核評價結果和報告進行審核確認后以公告形式頒布。
第二十四條 評價指標低于考核標準、不配合管理、不按要求承擔國家任務、報送材料弄虛造假以及有違法違規等情況的能源創新平臺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合格。在合格等次中選取得分前10%定為優秀。
第二十五條 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能源創新平臺整改期為一年,期滿后由國家能源局組織專家檢查整改結果,并以公告形式頒布。
第二十六條 受國家能源局委托開展考核評價的第三方機構和專家應本著公平、公正、獨立的原則,提出具有專業性、權威性和公信力的意見,并對相關結論獨立a承擔法律責任。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激勵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考核評價結果合格的能源創新平臺,在同等條件下,相關創新成果優先納入能源科技發展戰略、規劃,享受能源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政策。國家能源局優先支持其參與或承擔相關技術標準和政策法規制定、國家組織的國際能源技術合作項目、國家和地方重大科技項目,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申請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退稅、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人員薪酬等國家各類科技創新支持政策。考核評價結果優秀的能源創新平臺,國家能源局優先支持其申報國家各類相關獎勵并重點納入有關支持政策范圍。
第二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該能源創新平臺:
(一)考評不合格,整改后復評仍不合格;
(二)不參加考核評價;
(三)無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個月不報送評價材料;
(四)報送材料內容嚴重不實或者數據存在虛假;
(五)依托單位自行要求取消其能源創新平臺資格;
(六)能源創新平臺所在依托單位被依法終止;
(七)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八)其他國家能源局認為應該取消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因第二十八條原因被取消能源創新平臺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能源創新平臺統一命名為“國家能源×××研發中心”或“國家能源×××重點實驗室”(上述名稱不作為工商登記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原《國家能源研發(實驗)中心管理辦法》(國能科技〔2010〕19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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