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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電網企業要做好新能源、分布式等項目接入!推動“隔墻售電”工作落地

中國電力網發布時間:2021-10-08 17:28:50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深入推進能源領域“放管服”改革,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國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關于能源領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區分競爭性和壟斷性環節,推動能源領域的自然壟斷性業務和競爭性業務分離。推動落實電網企業功能定位,進一步深化主輔分離、廠網分離,建立電網企業競爭性業務年度報告機制。

供電企業要加強用戶供電質量管理,大力推廣不停電作業,有效壓減電力用戶停電時間、次數和影響范圍,提升配電網電能質量,加大頻繁停電、低電壓、用戶故障出門等問題的整治力度。電網企業要做好新能源、分布式能源、新型儲能、微電網和增量配電網等項目接入電網服務。

簽訂接網協議,規范電網和接網企業的權利和義務,明確接網工程建設時間,明確新能源投資企業自建配套送出工程的回購標準。
 
簡化新能源項目備案手續,無補貼新能源項目實施無條件備案。對于依法依規已履行行政許可手續的項目,不得針對項目開工建設、并網運行及竣工驗收等環節增加或變相增加辦理環節和申請材料。
 
建立清潔能源基地多能源品種協同開發機制,統籌開發主體,建立完善多能互補一體化規劃、一體化審批(或備案)、一體化建設流程,統籌多能互補項目與輸電通道建設時序。
 
完善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機制,完善支持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的價格政策,建立適應可再生能源微電網、存量小電網、增量配電網與大電網開展交易的體制機制,推動“隔墻售電”工作落地。
 

附件:

關于能源領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 )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適應碳達峰碳中和新形勢,深入推進能源領域“放管服”改革,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持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一)推行能源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
在全國范圍內深化能源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大力推動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按照全覆蓋要求,將全部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納入清單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逐項確定具體改革舉措,建立簡約高效、公正透明、寬進嚴管的行業準營規則,提高能源市場主體辦事的便利度和可預期性。
 
(二)優化涉企審批服務
清理規范能源領域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和審批標準,明確行政備案材料、程序,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推動更多能源領域涉企事項網上辦理,大力推進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精簡整合能源項目投資建設審批流程,在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前提下,進一步清理規范項目審批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許可、技術審查等事項,讓項目早落地、早投產。加強項目立項與用地、規劃等建設條件銜接。推動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和各相關審批系統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避免企業重復填報、部門重復核驗。
 
(三)推行許可告知承諾制
推行能源領域許可告知承諾制,全面推行電力業務、承裝(修、試)電力設施等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條款的許可條件,明確適用對象、監管規則和違反承諾后果,一次性告知企業。實行告知承諾后,對因企業承諾可以減省的審批材料,不再要求企業提供。對企業自愿作出承諾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對通過告知承諾取得許可的企業,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確有必要的可以開展全覆蓋核查。發現企業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依法調查處理,并將失信違法行為記入企業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將企業履行承諾情況納入信用記錄,并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四)加大簡政放權改革試點力度
自由貿易試驗區、行政備案規范管理改革試點等具備條件的地區,進一步加大能源領域簡政放權改革試點力度,為全國能源領域簡政放權改革積累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二、切實加強能源領域科學監管
 
(一)加快完善能源監管體系
明確監管職責,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嚴格落實法律法規和“三定”明確的能源監管職責。健全監管規則,及時查找監管漏洞,加快制定、修訂、更新監管法規文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各級能源管理部門要針對2013年以來取消、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分析查找存在的風險隱患和監管漏洞,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探索完善隨機抽查等監管辦法,切實提高監管效能。
 
(二)持續加強能源市場秩序監管
區分競爭性和壟斷性環節,推動能源領域的自然壟斷性業務和競爭性業務分離。推動落實電網企業功能定位,進一步深化主輔分離、廠網分離,建立電網企業競爭性業務年度報告機制。加強競爭性環節市場秩序監管,著力構建主體多元、競爭有序的市場格局。加強市場運營機構監管,針對市場運營機構的交易組織、公告發布、結果出清、信息披露等環節出具監管報告,保證市場運營過程的公開透明。實施陽光監管,健全并公開監管標準,壓縮監管執法的彈性空間,實現科學監管、精準監管,切實推動有關單位及時、規范、詳盡地披露市場信息。
 
(三)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完善隨機抽查機制和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檢查重點、檢查方法和工作要求。依據信用風險高低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提高高風險市場主體抽查比例和頻次,增強監管的精準性和威懾力。
 
(四)健全完善信用監管
扎實做好能源行業信用信息歸集共享、行業公共信用評價、信用風險分析預警等工作,完善信用承諾、失信約束、信用修復等信用監管制度及措施。在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產能替代、財政性資金補貼、新能源并網接入、電力市場交易、油氣管網公平開放、電力工程建設等重點監管領域,結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強化運用信用分級分類差異化監管措施。積極構建“以信用為基礎、貫穿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監管環節”的新型能源監管機制,多方協同大力提升能源監管的精準性、有效性。
 
(五)大力推行“互聯網+監管”
加快推進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推動實現能源監管事項一體化、數據支撐一體化、業務協同一體化、運營管理一體化、安全保障一體化。加強能源監管領域數據匯集,進一步完善“互聯網+監管”系統風險預警模型,形成風險預警線索推送、處置和反饋機制,提升能源監管智能化水平。完善“互聯網+監管”系統功能、優化提升支撐能力,圍繞行政許可、行業規劃、項目審批、市場運營、安全管控等能源行業重點監管業務需求,開發完善配套功能,進一步加大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力度。
 
(六)積極探索提高協同監管能力
結合能源行業監管需要建立條塊結合、區域聯動、信息共享、協同高效的監管機制。在能源領域建立跨部門綜合監管機制,減少執法擾民,提升監管效能。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建立健全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和聯合調查機制。
 
三、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
 
(一)推進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標準化
明確能源領域的政務服務事項拆分標準,在“四級四同”基礎上,推動逐步實現同一能源領域政務服務事項受理條件、辦理流程、所需材料、法定辦結時限、辦理結果等要素在全國范圍統一,形成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對于各地區依法依規自行設立的地方能源領域政務服務事項,各地方能源管理部門要做好實施清單要素統一工作。
 
(二)規范審批服務行為
推進審批服務事項依法依規辦理,嚴格按照能源領域審批服務事項實施清單提供辦事服務,公開事項辦理流程和條件標準等信息。各級能源管理部門及能源監管機構不得在法定條件之外增加前置條件。嚴格執行首問負責、一次告知和限時辦結等制度。優化前置服務,加強審批前申報輔導。建立現場勘驗、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等程序限時辦結機制。各級能源管理部門及能源監管機構要及時監管并披露相關項目審批服務規范落實情況。
 
(三)規范中介服務
進一步清理能源領域政務服務無法定依據的中介服務事項,對確需保留的強制性中介服務事項,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各級能源管理部門不得強制企業選擇特定中介服務機構。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信用監管,實行信用等級評價、資質動態管理,解決中介服務環節多、耗時長、市場壟斷、紅頂中介等問題。
 
(四)推進政務服務便利化
從企業和群眾辦事角度出發,集成能源領域內部關聯性強、辦事頻度高、企業群眾獲得感強的事項,提供主題式、套餐式服務。按照“一次告知、一表申請、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網辦理、一口發證”要求,優化再造業務辦理流程,通過系統對接整合和數據共享,減少辦事環節、精簡辦事材料、壓縮辦理時限。加快推進電子證照在能源領域政務服務中應用,能夠通過數據共享獲得的信息,不得要求辦事人提供實體證照。
 
(五)推行政務服務“告知承諾”“容缺受理”制度
除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等政務服務事項外,各級能源管理部門及能源監管機構按照最大原則梳理采取告知承諾的事項清單,明確承諾的具體內容、要求和違反承諾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細化網上辦事承諾方式和承諾事項監管細則,及時向社會公布。完善容缺受理服務機制,各級能源管理部門及監管機構依法編制公布容缺受理能源領域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明確事項名稱、主要申請材料和可容缺受理材料。
 
(六)做好政務服務評價
落實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全面開展“好差評”工作。堅持評價人自愿自主評價原則,不得強迫或干擾評價人的評價行為,更好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四、優化營商環境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一)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
各省級能源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優化用電營商環境的通知》(發改能源規〔2020〕1479號)制定本省區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三年行動方案和任務臺賬,并按照有關要求持續抓好落實,壓減辦電時間,提高辦電透明度和便利度,降低辦電成本,全面推廣低壓小微企業用電報裝“零上門、零審批、零投資”服務、高壓用戶用電報裝“省力、省時、省錢”服務等典型經驗做法。供電企業要防范和杜絕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各能源監管機構要加大監管力度,強化日常監管,壓實供電企業落實主體責任,著力補齊服務短板和工作弱項,督促相關省級能源管理部門履行好牽頭責任。
 
(二)提升供電質量
供電企業要加強用戶供電質量管理,大力推廣不停電作業,有效壓減電力用戶停電時間、次數和影響范圍,提升配電網電能質量,加大頻繁停電、低電壓、用戶故障出門等問題的整治力度。各省級能源管理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結合鄉村振興戰略、電網升級改造等工作,加強供電可靠性、電壓合格率等供電質量主要指標的日常監管,保障安全、穩定的電力供應質量。
 
(三)規范接網服務
電網企業要做好新能源、分布式能源、新型儲能、微電網和增量配電網等項目接入電網服務。電網企業應提供配變可開放容量的信息查詢入口,實現接入電網可開放容量信息公開。優化基本流程和協調機制,明確接網申請受理、方案答復等環節辦理時限,提高接網審批效率。電網企業制定完善電源接網審查技術標準,制定標準化收資清單和服務要求,規范接網審批的自由裁量權。簽訂接網協議,規范電網和接網企業的權利和義務,明確接網工程建設時間,明確新能源投資企業自建配套送出工程的回購標準。探索建立由第三方機構承擔接入系統審查工作的機制,經有關政府部門或監管部門備案后即可接入。建立電網接入完成率評價機制,將電網接入完成率作為電網投資有效性評價和電網企業落實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的重要指標。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要做好下游用戶支線項目開口服務,明確開口申請受理條件及評審、審批等環節辦理時限,簡化辦理環節、壓縮辦理時間,提高開口審批效率。
 
(四)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對包括國企、民企、外企在內的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進行規范治理。加強公平競爭審查,梳理并剖析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典型問題,增強針對性和有效性,深入推進實質性審查。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干預市場主體的合法交易行為以及市場價格,不搞專場交易、破除行政壁壘,鼓勵市場主體參與跨省跨區交易。
 
(五)督促能源企業依法依規招投標
提升能源領域招投標透明度和規范性,督促電網企業、管網企業更加重視招投標管理,完善制度、信息公開,防范不公平競爭。持續推進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推動能源領域評標專家資源互聯共享。
 
(六)進一步清理證明事項
對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能源領域證明事項進行全面清理,實現清單管理。各級能源管理部門辦理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不得索要清單之外的證明。
 
(七)重視市場主體合理訴求
各級能源管理部門及能源監管機構要直面市場主體需求,圍繞市場主體關切,科學精準實施能源政策措施。健全企業合理訴求解決機制,完善問題受理、協同辦理、結果反饋等流程,杜絕投訴無門、推諉扯皮現象,有效解決企業面臨的實際困難問題。針對企業和群眾反映的涉及營商環境事項,認真調查處理,不得將重要投訴舉報線索移交被投訴舉報的主體處理,抓典型,定期通報,以點帶面,促進從制度層面整改,優化營商環境。鼓勵通過電話回訪、問卷調查等方式,及時掌握投訴舉報反映的問題,重點加以解決。
 
(八)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對能源領域中現行行政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事項進行全面梳理,取消或調整不合理罰款事項。公平公正處理行政復議案件,依法依規處理行政應訴案件,糾正執法不嚴、簡單粗暴、畸輕畸重等行為。加強執法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五、創新推動能源低碳轉型
 
(一)促進新能源加速發展
簡化新能源項目備案手續,無補貼新能源項目實施無條件備案。對于依法依規已履行行政許可手續的項目,不得針對項目開工建設、并網運行及竣工驗收等環節增加或變相增加辦理環節和申請材料。鼓勵地方政府探索借鑒“標準地”改革方式,為新建能源項目先行完成一些基礎性評價、審批等工作,為項目打好前期基礎,提高能源項目開工效率。電網企業要支持實施清潔替代、自發自用的新能源發電項目并網。
 
(二)推進多能互補一體化發展
建立清潔能源基地多能源品種協同開發機制,統籌開發主體,建立完善多能互補一體化規劃、一體化審批(或備案)、一體化建設流程,統籌多能互補項目與輸電通道建設時序。
 
(三)推動分布式發電市場建設
完善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機制,完善支持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的價格政策,建立適應可再生能源微電網、存量小電網、增量配電網與大電網開展交易的體制機制,推動“隔墻售電”工作落地。
 
(四)建立健全能源低碳轉型的長效機制
支持煤炭、油氣等企業利用現有資源建設光伏等清潔能源發電項目,推動天然氣發電與可再生能源融合發展項目落地,促進化石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協同發展。適應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煤電與新能源發展更好的協同。進一步鼓勵并優化能源企業與主要用戶間的長期協議機制,保障能源穩定供應。
 
(五)探索包容審慎監管新方式
對綜合能源服務、智慧能源、儲能等新產業新業態,在嚴守安全、環保規范標準的基礎上,探索“監管沙盒”的方式,鼓勵開展政策和機制創新。建立與新興市場主體間的良性溝通互動機制,在實踐中探索寓監管于服務的有效方式。
 
六、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各級能源管理部門、能源監管機構要高度重視,提高認識,各司其職,形成合力。國家能源局要加強對各級能源管理部門、能源監管機構的指導督促,確保改革舉措落實到位。
 
(二)抓好責任落實。各單位要切實負起責任,按照本意見提出的各項措施和要求,抓實抓細相關改革,切實做到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效率。
 
(三)強化評估總結。密切跟蹤改革進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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